临沂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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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 前期 物业管理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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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申 请 书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xx 申 请 单 位 xx 填 报 日 期 xx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双 方 基 本 情 况 开发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点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暂 定 证书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企业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点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期限 物 业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项目管理处 主任 办公电 话 手机 坐落位置 四至范围 东: 西: 南: 北: 物业类型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总套数 (套) 住宅建筑面积 非住宅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用房 具体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收费 标准(元/月·平方米) 多层 住宅 (小)高层住宅 别墅 办公楼 商业 用房 其他 物业 备注: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办公楼、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学校、医院、其他物业。 备 案 要 件 情 况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规划平面图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 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清单及权属说明 招 标 方 式 选 聘 物业项目招标备案通知 开标、评标过程报告 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协 议 方 式 选 聘 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过程报告 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编号 临前物备第 号 临沂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编: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 物业类型 ;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3.物业服务用房: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物业服务用房平面图及说明见附件五)。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6、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7、物业使用中对业主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组织及相关费用的账务管理服务; 9、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0、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保管; 11、 ; 12、 。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的其他特约性(有偿)服务有: 1、 上门服务 ; 2、 ; 3、 。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质量。 1。普通住宅项目: 物业服务标准达到《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价费发〔2011〕195号)规定的 星级标准(一、二、三、四、五选择);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严格按照《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房发〔2013〕9号)的规定执行。 2.非普通住宅或非住宅项目: 物业服务标准由甲、乙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服务标准详细内容见附件六.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0。5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1.0 元/月.平方米; 别 墅: / 元/月。平方米; 办 公 楼: / 元/月.平方米,或 / 元/年 商业用房: 1。2 元/月。平方米;或 / 元/年 工业用房: / 元/月。平方米;或 / 元/年 学 校: / 元/月。平方米;或 / 元/年 医 院: / 元/月。平方米;或 / 元/年 / 物业: / 元/月。平方米,或 / 元/年; / 物业: / 元/月。平方米,或 / 元/年;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日常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1) 。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 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或 元/年;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或 元/年; 工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或 元/年; 学 校: 元/月。平方米,或 元/年; 医 院: 元/月.平方米,或 元/年; 物业: 元/月。平方米,或 元/年; 物业: 元/月.平方米,或 元/年;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日常办公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8) 。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 (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六条 业主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 金)。 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 季 (半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5号前 (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应以甲方书面通知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所购物业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乙方确认后,可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80%交纳物业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并签订临时协议. 因甲方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以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80 %(80—100)交纳此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差额部分由甲方补偿给乙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车位租赁费;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2、停车场车位由业主购置的,业主(车位使用人)应按照 元/个·月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3、停车场竣工投入使用后,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的,经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车位使用人可按照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80%交纳停车服务费;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其停车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 4、 。 第九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位停车服务协议,并按照《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价费发〔2011〕195号)的规定提供停车服务。 车位使用人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看管协议。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并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 ; 2、 .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就物业承接时间、承接内容、承接查验、承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并在约定时间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规定,对接管物业和资料进行逐项承接查验,现场共同确认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十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承接查验完成后,乙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构筑物、公共区域等。 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同时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 5、 . 第十五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于 乙方入场前 (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530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住宿用房 130 平方米,位于 ; / 用房 / 平方米,位于 / 。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服务用房全部交付。物业服务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甲方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临时用房。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相关责任: 1、业主大会成立前,责成乙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及时依法履行对物业的保修责任; 4、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告知相关业主和乙方,共同商定施工方案; 5、支持和配合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 6、监督、检查乙方物业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7、负责处理因甲方遗留问题引发的物业服务纠纷;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9、 。 第十九条 乙方相关责任: 1、按照合同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积极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并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2、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处理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4、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采取规劝、制止、报告、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7、应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在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自本合同终止时起10日内,乙方应及时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0、 。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续筹等按照《临沂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临房发﹝2011﹞4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甲方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交存信息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乙方应协助业主、业主委员会制定维修方案,按照规定办理维修资金支用手续,保证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修复。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 元;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1:应交总额的百分之 / ;2:每日应交额的万分之 3 )(系统做成二选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 第二十九条 甲方拒不履行交接义务、擅自变更物业服务单位, 应按 万分之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乙方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应按万分之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普通住宅项目,在合同期内,如遇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指导价格,则本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将按照指导价格调整幅度同时、同比例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是否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续签,应于本合同到期前 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甲方决定不再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的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 甲方指定一代理公司 代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物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第三十九条 其他约定: 第四十条 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 物业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 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 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用房 合 计 备 注 附件三: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筏板 2、房屋主体结构;砖混 3、公共门厅;有 4、公共走廊;无 5、公共楼梯间;有 6、内天井;无 7、户外墙面;有保温 8、屋面;坡屋面 9、传达室; 10、 ; 11、 . 附件四: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 平方米; 2、道路 0平方米; 3、化粪池 个; 4、污水井 个; 5、雨水井 个; 6、垃圾中转站 /个; 7、水泵 个; 8、水箱 个; 9、电梯 部; 10、信报箱 个; 11、消防设施 ; 12、公共照明设施 ; 13、监控设施 ; 14、避雷设施 ; 15、共用天线 /; 16、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 个 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 / 个 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20、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 21、 ; 22、 。 附件五:物业服务用房平面图及说明 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一、物业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公用部位照明系统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维修完成。 3、有完整的管理措施和维修检修计划,值班记录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二、物业公用部位的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电梯定期维护、检测、运行记录详细、准确,发生故障按承诺的时限处理. 2、单元电子对讲门每月巡检不少于2次. 三、物业公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楼道、扶手每天清扫、擦拭一次,地面每周擦拭不少于2次,楼道内玻璃每月擦拭一次,楼内公共设备设施每周不少于二次,雨蓬每天清扫一次. 2、公共场所和道路每天清扫二次,全天保洁,垃圾桶外表清洁,每周清洁不少于一次.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养护绿化;定期修剪、打药、浇水、施肥。 2、绿化达到国家二级养护标准以上。 五、车辆停放管理 1、实行车辆出入登记制度. 2、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安保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牌,举止文明。 2、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口和公共区域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 3、消防监控、安全监控、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提倡环境保护,维护原有的规划、设计、建筑外观风格风貌不变。 2、制定业主装修管理规定,完善装修申报手续,明确装修范围,不得超范围施工. 3、规定每天的施工时间,在规定的施工时间内严格控制扰民施工。 八、物业档案资枓管理 1、房屋竣工资料、入住验收资料,设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借阅须经经理批准,阅后立即归还。 2、业主档案以及与业主有关的各类入住资料、申报表格、维修记录、合同、协议、收费记录、家庭成员情况登记等,所以信息输入计算机和物业管理软件,以方便规范管理。 九、其它业务 1、物业公司提供订报、订奶、送大桶水等入户有偿服务。 建立物业家政服务中心,服务内容包括家庭保洁、家教服务、接送儿童、照顾老弱病残孕等,提供大众化服务外,开展个性化服务,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各自所需. XX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权利与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X ; 坐落位置 X ; 物业类型 X ; 建筑面积 X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X ; 南至 X ; 西至 X ; 北至 X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等; 2、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围墙、大门、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用房、 等; 4、 。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 2、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的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积极参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在享有对物业的专有部分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一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拦、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专业经营设施; (四)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 (九)赌博、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并遵守以下装修管理要求: (一)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7:00~19: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五) ;(关于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等设施安装的特殊约定). 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 (二)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 (三)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四)业主和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五) .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并注意以下行为: (一)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二)不得超载动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三)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四)发现电梯故障时,应互相提醒,并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五) . 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及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 (二)不得破坏小区环境,应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三)不得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及公共场所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四) .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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