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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注册招标师执业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3950956
  • 上传时间:2024-07-24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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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注册 招标 执业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师注册管理,规范招标师执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质量与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法[2007]63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视同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注册执业.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招标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并对招标师执业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招标师自律管理,协助政府做好招标师注册审核和继续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招标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招标师名义从事招标采购业务工作。   第七条 招标师应当在一个招标项目单位或者具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注册执业,从事与该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和本人注册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适应的招标采购执业活动。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师注册电子网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注册平台)。 招标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统一在注册平台上进行。   第九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平台,向其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应自取得《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影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影印件等资料。   超过2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相应时间内,与招标师申报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对应的业绩证明或者最近一个周期继续教育达到考核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原件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通过注册平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统一的电子《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标准图样,并在注册平台上公布。   第十五条 招标师应按照规定的执业印章标准图样刻制执业印章,并可根据需要打印电子《注册证》。   《注册证》是招标师执业身份的证明,执业印章是招标师履行执业行为的凭证,有效期均为3年.   第十六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等影印件资料;   (三)前一注册有效期内与招标师申报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对应的业绩证明;   (四)前一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达到考核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因前一注册有效期内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因个人原因暂停从事招标采购业务的,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并暂停以招标师名义执业。   待符合规定条件后,可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并继续执业。暂缓注册超过2年的,应按照上述第十条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招标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变更后原注册有效期连续计算.   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新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等影印件材料;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等影印件材料。   第十九条 除聘用单位发生破产、合并、分立等法定情形外,招标师办理变更注册单位后12个月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招标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应资质证书的;   (二)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办理暂缓或延续注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注册失效情形.   发生上述(一)、(二)、(三)情形的,应及时申请变更、延续、暂缓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申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二)前一注册有效期内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三)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招标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限制从业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   (四)连续两个注册有效期内未达到工作业绩和继续教育考核要求的;   (五)《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被取消的;   (六)其他导致注销注册的情形。 第三章 执业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招标师应当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成果文件上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和签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成果文件,应由招标师加盖执业印章并签名:   (一)招标方案;   (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四)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   (五)开标记录;   (六)中标通知书;   成果文件需要修改的,应由招标师本人对修改内容进行签名或盖章确认。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本人修改确认的,应当请其他招标师盖章并签名确认修改内容,并对修改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师可以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依法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参与谈判订立的合同签名见证。   第二十六条 招标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招标师的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经继续教育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师注册平台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工作业绩、奖惩信息等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招标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招标采购业务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注册证》。   第二十九条 招标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的;   (二)向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招标师注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招标师注册申请不予受理,或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注册并未告知延期办理的;   (二)在招标师注册受理、审查、批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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