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招标师执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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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师注册管理,规范招标师执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质量与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法200763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视同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注册执业.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招标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
2、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并对招标师执业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招标师自律管理,协助政府做好招标师注册审核和继续教育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注 册第六条招标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招标师名义从事招标采购业务工作。第七条招标师应当在一个招标项目单位或者具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注册执业,从事与该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和本人注册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适应的招标采购执业活动。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师注册电子网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注册平台
3、)。招标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统一在注册平台上进行。第九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平台,向其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应自取得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影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影印件等资料。超过2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相应时间内,与招标师申报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对应的业绩证明或者最近一个周期继续教育达到考核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
4、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原件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通过注册平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5、利。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统一的电子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标准图样,并在注册平台上公布。第十五条招标师应按照规定的执业印章标准图样刻制执业印章,并可根据需要打印电子注册证。注册证是招标师执业身份的证明,执业印章是招标师履行执业行为的凭证,有效期均为3年.第十六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等影印件资料;(三)前一注册有效期内与招标师申报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对应的业绩证明;(四)前一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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