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与消防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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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篇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总 则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督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级管理原则。。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标准、规定及规章,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以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为重心,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降低安全风险,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 四、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所属各部室以及承包企业各项工程的外委单位项目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篇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I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4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9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3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规定 30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4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36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41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45 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47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51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细则 58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办法 62 大唐南京发电厂新、改、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65 大唐南京发电厂发包工程管理规定 67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资料管理规定 72 大唐南京发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5 大唐南京发电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87 大唐南京发电厂违章计分、积分与考核管理办法 93 大唐南京发电厂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实施细则 96 大唐南京发电厂防汛工作管理办法 101 大唐南京发电厂现场准入管理规定 105 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108 大唐南京发电厂“两票”考核管理规定 111 大唐南京发电厂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实施细则 113 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任务管理实施细则 121 大唐南京发电厂特种设备监督实施细则 125 大唐南京发电厂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31 大唐南京发电厂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管理办法 136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40 大唐南京发电厂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143 大唐南京发电厂重要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45 第二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49 大唐南京发电厂消防安全责任制 151 大唐南京发电厂防火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154 大唐南京发电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59 大唐南京发电厂公共娱乐场消防管理规定 159 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60 大唐南京发电厂消防值班室、控制室管理规定 161 大唐南京发电厂电缆防火封堵动态管理规定 161 大唐南京发电厂电缆沟、电缆夹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62 大唐南京发电厂逐级防火安全检查规定 163 大唐南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64 大唐南京发电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定 166 大唐南京发电厂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规定 168 大唐南京发电厂消防安全考核规定 169 大唐南京发电厂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70 大唐南京发电厂厂级重点防火部位管理规定 171 大唐南京发电厂火灾隐患整改规定 172 大唐南京发电厂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规定 172 大唐南京发电厂油区消防管理规定 173 大唐南京发电厂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174 大唐南京发电厂消防水系统管理规定 175 大唐南京发电厂防火检查巡查规定 175 大唐南京发电厂消防泵定期检查校验规定 176 大唐南京发电厂油罐泡沫消防系统使用及管理规定 176 大唐南京发电厂IG541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177 大唐南京发电厂供氢站管理规定 177 大唐南京发电厂低压二氧化碳惰化系统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178 大唐南京发电厂火灾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178 大唐南京发电厂动火、用火管理规定 180 III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确保大唐南京发电厂实现安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大唐江苏发电公司三级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企业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按部门、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共同保障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四条 企业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生产部门必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制定并完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 企业坚持与大唐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一致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境保护评价、安全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危险点分析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从定性管理到定量管理的转变. 第七条 规范“两票三制”的管理,加强外包工程管理,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深化“三讲一落实”,有效管控现场安全风险. 第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培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各部门及各外委项目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坚持“安全生产是天大的事”、“安全生产谁抓都不越位,怎么抓都不过分"、“一切风险皆可控制,一切事故皆可预防”、“安全生产取决于现场的每一个人"的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理念. 第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企业、部门、班组(运行值)”三级责任主体管理,建立有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部,并与部门专兼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组成公司的三级安全监督网,安全管理实行包含外围项目部的一体化大监督。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定不移的推行设备管理的“点检定修制",运行管理的“集控运行制"和检修管理的“项目管理制"。 第十六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上执行“两库两制",即:问题库、专项检查库,整改制和督办制. 第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上推行“五确认一兑现";“四评”,即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保评价、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反事故措施;两票三制; “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6S管理;技术监控管理;危急事件管理;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安全目标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一) 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 杜绝一般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三) 杜绝人员责任的一般设备事故和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 (四) 杜绝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五) 杜绝误操作事故; (六) 杜绝火灾、交通事故; (七) 杜绝垮塌和水淹厂房事故; (八) 杜绝一般环境事件; (九) 杜绝环保问题被市级政府通报; (十) 杜绝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不良事件。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 企业杜绝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控制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 (二) 部门(含外委项目部)杜绝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控制未遂和二类障碍; (三) 班组(运行值)杜绝未遂和二类障碍,控制违章和异常; (四)个人杜绝违章,控制差错。 第二十条 企业各部门根据四级控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逐级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措施,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部门员工要填写《员工安全承诺书》。 第四章 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各级领导和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做到两个体系职责清晰,监督有效,保证有力。 第二十二条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遵循“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一) 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行政正职是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各级部门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二)技术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副总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专业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遵循“凡事有人监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重点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作负责人、运行人员、点检员等对所负责的现场及作业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各部门和各岗位都要建立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有岗有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工作逐级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外委项目单位必须遵循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监察部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企业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主要生产部门(包含维修部、项目部等)设立专职安全员;班组(运行值)设立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包含维修部、项目部)安全员、班组(运行值)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监督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职工人数(包括外委项目部人数)的千分之三到五配置,但不少于三人,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二)消防归安全环保部管理的,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交通、治安保卫归办公室管理,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 (三)专业搭配合理; (四)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由厂长主管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体系: (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分管生产副职及其他副职任副主任,各部门及项目部有关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二)安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以与企业月度安全分析会合并召开。 (三)安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安全监察部主任兼任安委办主任。 (四)项目部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加入安全监察部合署办公,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项目部委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部自身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通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各项目部委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行使与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样的职权,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具体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统一分配工作。 (七)项目部内部必须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项目部派出到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不得替代项目部内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督体系要依法监督,严格监督,监督有据,要通过安全监督体系的监督,促进保证体系正常运做,实现安全生产,其重点工作如下: (一)监督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有效贯彻执行。 (二)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以知法懂法为重点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以应知应会为重点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安全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养成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三)重大危险源监督.监督本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及隐患整改,每年完成两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四)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五)危急事件管理。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每年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六)安全性评价。组织本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七)整改制与督办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归口本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库和督办工作,组织人身不安全事件的结案。 (八)三讲一落实.组织指导“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监督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管理职责,确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符合要求;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合同、安全协议规范;按规定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现场安全管理到位。 (十)工作票与操作票。监督设备部履行工作票管理职责,监督发电部履行操作票管理职责。以杜绝无票作业为重点,以三个“百分百”(现场作业100%开票;票面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100%落实;标准票覆盖率要努力达到100%)为目标,充分利用生产任务系统积极推进两票标准化,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一)“三会一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管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和安全监督网例会;监督班前会交代安全措施,做好危险点分析,班后会总结点评当班安全工作;监督指导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要求存在问题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答复。 (十三)安全检查。组织以春、秋季安全检查为重点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是监督问题整改,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十四)安全简报.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安全通报、安全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十五)安全生产月。组织好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坚持安全发展,突出以人为本,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各控制室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管辖范围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六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国家及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颁发的消防法规和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五)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现场规程、制度的修订、复查: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企业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企业内工作的部门、班组、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载体,建立闭环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六条 企业每年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七条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设备部为主,安监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八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要以“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五十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是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防汛、抗震等防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资金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第五十三条 安监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主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 新入企业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及时参加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维护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点检定修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七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八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五十九条 主要领导及生产负责人应取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企业的正副职领导、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每年一次接受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企业对项目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企业对所有运行、维护、点检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两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六十一条 企业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二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 运用安全录像、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六十六条 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六十七条 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九章 例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人员情况,讲工作任务、讲安全风险、讲控制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九条 安全日活动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保护他人不受伤害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不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以及时掌握基层班组安全学习动态。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岗位应急预案、岗位应急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十条 安全分析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一条 安全监督网例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学习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审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核重大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安排在单月份的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三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 企业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要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结合季节特点,采用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十四条 安全简报 (一)安监部负责每月编写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通报、快报,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情况、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二)大唐集团、江苏发电公司《安全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企业生产副职进行签发,并组织学习、贯彻;《安全督导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签发,并组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与闭环。 第七十五条 安全性评价 企业以安全性评价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第七十六条 安全生产月 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七十七条 反违章工作 按要求开展反违章工作,及时发现反违章管理漏洞,消除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 第七十八条 三讲一落实 班组在组织生产工作过程中,在讲工作任务的同时,要讲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讲安全风险的控制措施,抓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建立三讲一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激励和约束机制,每月要进行三讲一落实活动的统计、分析、总结和评先工作. 第十章 发包工程 第七十九条 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企业以外的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八十条 安监部负责制定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监部审查同意。 第八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由工程发包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低于30人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八十三条 作为发包方,企业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八十四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某个部门、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企业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完成. 第八十六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七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八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十一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普查登记、建档备案、检测评估和隐患治理工作.下列人员应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技术、监督和现场管理责任: (一)企业厂长、生产副厂长、设备部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责任; (二)总(副总)工程师、设备部及发电部相关技术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技术责任; (三)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监督责任; (四)点检员(或重大危险源专责人)、运行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九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第九十一条 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已不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九十二条 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开展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第九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为一、二、三级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安排隐患整改,降低等级,确保其可控在控。 第九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录入问题库,实现在线管理;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安监部应监督重大危险源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利用安全简报通报整改情况. 第九十五条 企业重大危险源是重点保卫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设警戒线或防护隔离措施,并落实消防责任。 第九十六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需要办理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必须办理许可手续,并接受地方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检测. 第九十七条 点检人员、运行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巡回检查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十八条 安监部每半年完成一期《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报江苏发电公司。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 第九十九条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危急事件管理实行企业厂长负责制,安监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一百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二)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第一百〇一条 应急预案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一百〇二条 应急预案要适时修订,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一百〇三条 应组织专家对本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一百〇四条 企业安监部应按要求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江苏省能源局备案. 第一百〇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按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一百〇六条 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练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一百〇七条 当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危急事件发生后,要成立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一百〇八条 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〇九条 要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评估,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章 防汛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管理工作方针。制定防洪度汛方案、防汛应急预案、每年修订完善防汛规程,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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