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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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文件精神,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每年子项目及额度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一)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和科技金融; (二)孵化器平台、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含专业镇公共服务平台)、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 (三)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四)科技创新券补贴; (五)新型研发机构;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第九条 有关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具体按照各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项目的企业应建立研发机构,并向科技部门备案登记.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本专项资金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企业可以承担2个在研项目,其他单位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 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承担项目数量。 第十二条 每年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将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子项目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统一申报,打印申报材料交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各子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拨付方式、验收程序详见各子项目资金使用办法。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部门,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九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在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项目主管镇区(部门)等责任主体实行项目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记录实行分类管理:信用记录良好的,在市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管理以及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信用记录不良的,通报信用信息,取消其承担及参与市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应配合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项目主管镇区(部门)有权监督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情况,及时发现、报告不良信用信息,协助开展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科发〔2014〕98号)废止。 附件:1. 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2。 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3。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4。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 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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