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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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质监、房产、环保、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 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设
3、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并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同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同时, 应当依法签订书
4、面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实施爆破、 开挖、 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构)筑物或者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
5、安全承担勘察、设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意见, 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标准、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安全检查工作。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
6、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三方安全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授权委托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具体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单独建立使用台账,专项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7、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论证。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 指定专人管理, 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设备的性能完好。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全面负责。专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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