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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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onl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of tailings pond GB 51108-2015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1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08-2015,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1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和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调查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开展了专题研究并形成了专题研究报告,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后,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监测系统、现场巡查与人工安全监测、在线安全监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集成、数据分析与预警、项目验收和运行维护与资料建档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邮政编码:41001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大学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杜年春 曹凌云 张栋材 于浩 邓非 史华林 向海波 岑建 陈孟利 陈殿强 李连鑫 李雄 周玉新 罗树江 金琰 郝喆 郭天勇 徐牧明 常君锋 彭元生 谢冬晖 董忠级 主要审查人:田文旗 颜学军 邹峥嵘 王立忠 滕志国 李明阳 刘文连 刘宁 李朝奎 曹泉根 杨国荣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要求,保证监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运行可靠,实现尾矿库安全预警,保障尾矿库运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及赤泥库、锰渣库在线安全监测。 1.0.3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 onl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of tailings pond 在尾矿库库区以及尾矿坝、排洪设施等构筑物上布置电子监测仪器、传感器及供电、通信等设施,通过工程测量、网络通信及计算机技术实现对尾矿库安全进行全天候自动监测、监控、分析和预警的系统。 2.1.2 在线安全监测 online safety monitoring 采用网络通信、智能控制及计算机技术,通过监测仪器设备对尾矿库安全状况进行连续自动监测. 2.1.3 人工安全监测 manual safety monitoring 采用人工方式,通过监测仪器设备对尾矿库安全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2.1.4 现场巡查 on—site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尾矿库管理人员对尾矿库设施、设备和周边环境进行的现场巡回检查. 2.1.5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er 安装计算机、在线安全监测软件和通信、供电、数据存储、显示屏等相关外部设备的中央控制场所。 2.1.6 数据采集箱 data acquisition unit 按某种数据采集方式进行数据采集的装置。 2.1.7 纵剖面 longitudinal profile 平行于坝体轴线的剖面。 2.1.8 横剖面 transverse profile 垂直于坝体轴线的剖面. 2.1.9 监测垂线 vertical line 沿铅垂线方向的监测线。 2.1.10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 布设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或实时状况的观测点。 2.1.11 基准点 reference point 为进行变形监测而布设的稳定的、需长期保存的测量控制点。 2.1.12 工作基点 working reference point 为直接观测变形监测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稳定的测量控制点。 2.1.13 监测站 monitoring station 安装数据采集仪器设备或集线箱的场所。 2.1.14 监测频率 frequency of monitoring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2.1.15 预警阈值 early-warning threshold 为保证尾矿坝及周边环境安全,对监测对象可能出现异常、危险所设定的预警值。 2.1.16 表面位移 surface displacement 监测对象表面产生的水平方向和铅垂方向变形. 2.1.17 内部位移 internal displacement 监测对象内部产生的水平方向和铅垂方向变形. 2.1.18 数据分析 data analysis 利用一系列规则和方法,对各种监测数据、资料及其他信息所进行的分类、计算、比较、综合及判断的过程。 2.1.19 信息反馈 information feedback 将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中的输出数据、信息以某种或几种方式返回到相关管理人员和监测系统的过程。 2.2 符 号 b-—量水堰堰切口底宽; D——全站仪测距长度或两个GNSS观测点之间的距离; H——尾矿坝坝高或量水堰过堰水位; n-—水准测量测站数; Q—-渗流量; V——尾矿库全库容. 2.3 缩 略 语 GNSS 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PDOP Position Dilution Of Precision 空间位置精度因子 RTK Real Time Kinematic 实时动态测量 3 基本规定 3.1 安全监测要求 3.1.1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有效运行。 3.1.2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应按人工安全监测的方法和频率进行比测。 3.1.3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将在线安全监测成果、现场巡查与人工安全监测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管理和信息发布。 3.1.4 尾矿库应根据设计等别、尾矿坝筑坝方式、尾矿排放方式、尾矿及尾矿水污染物性质、地形地质条件及地理环境等因素,选择监测项目和监测等级. 3.1.5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人工安全监测应采用工程坐标系,应以坝体轴线为X轴,面向坝外坡的左岸应为X轴正方向;应以垂直于坝体轴线为Y轴,坝外坡方向应为Y轴正方向;应以铅垂向下方向为Z轴正方向。 3.1.6 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必须立即送达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当尾矿库安全监测项目处于橙色预瞀时,必须进行隐患检查治理;当尾矿库安全监测项目处于红色预警时,必须采取应急抢险措施. 3.2 尾矿库分类 3.2.1 尾矿库使用期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按表3.2.1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按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等差为一等时,应以高者为准. 2 当等差大于一等时,应按高者降一等确定。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且周边未建尾矿坝时,可不定等别。 3 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库容确定尾矿库等别.除一等库外,对于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遭受严重灾害者,经论证后,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表3.2.1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 3.2.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尾矿库的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3.2.2确定. 表3.2.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 注:1 主要构筑物系指尾矿坝、排洪构筑物等失事后将造成下掰灭害的构筑物; 2 次要构筑物系指除主要构筑物外的永久性构筑物; 3 临时构筑物系指施工期临时使用的构筑物. 3.2.3 尾矿库可根据尾矿库堆存尾矿的流动性、自然分级性等,分为下列类别: 1 堆存自然流动性好、可利用管道输送、排放后能自然分级的湿排尾矿库; 2 堆存不能自然流动、不能用管道输送、含水量低、能满足干式运输、堆积及碾压的干式堆存尾矿库. 3.2.4 尾矿库可根据尾矿坝的堆筑方式,分为下列类别: 1 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堆积尾矿或天然材料筑子坝,堆积坝坝顶轴线逐级向初期坝上游方向推移的上游式筑坝尾矿库; 2 在初期坝轴线处用旋流器分离粗尾砂或天然材料筑坝,堆积坝坝顶轴线始终不变的中线式筑坝尾矿库; 3 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器分离粗尾砂或天然材料筑坝,堆积坝坝顶轴线逐级向初期坝下游方向推移的下游式筑坝尾矿库; 4 全部用除尾矿以外的筑坝材料一次或分期建造尾矿坝的一次建坝尾矿库。 3.3 安全监测等级 3.3.1 尾矿库安全监测应包含尾矿库及其库区地质滑坡体安全监测. 3.3.2 尾矿库安全监测等级应根据尾矿库设计等别和地质滑坡体规模按表3.3.2确定。 表3.3.2 尾矿库安全监测等级 注:1 一次建坝尾矿库的混凝土坝、浆砌石坝表面位移监测等级为Ⅰ级; 2 大中型滑坡指大于10×104m3的滑坡,小型滑坡指不大于10×104m3的滑坡。 3.4 安全监测项目 3.4.1 尾矿库安全监测项目应包括巡视检查、坝体位移监测、堆积坝外坡比监测、渗流监测、库水位监测、干滩监测、降水量监测、排洪设施监测、视频监控、库区地质滑坡体位移监测等。 3.4.2 尾矿库安全监测项目应根据设计等别、尾矿坝筑坝方式按表3.4.2—1、表3.4.2—2确定. 表3.4.2—1 湿排尾矿库安全监测项目 注:尾矿坝下游坡为废石堆场的,其内部位移、浸润线监测项目为“可测”。 表3.4.2—2 干式堆存尾矿库安全监测项目 3.4.3 尾矿库的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及挡水坝安全监测项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 5178和《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551的有关规定. 4 监测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本着“先进、适用、可靠、经济”的原则整体设计,可分步实施。 4.1.2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方便维护、易于扩展、改造和升级,并应具备联网功能及在各种气候条件下的适时监测功能. 4.1.3 尾矿库人工安全监测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尾矿库情况概述; 2 监测主要技术指标; 3 监测断面、监测点布设; 4 监测设备安装; 5 监测数据采集; 6 监测数据分析与处理; 7 监测成果提交。 4.1.4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尾矿库情况概述; 2 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3 监测剖面、监测点布设; 4 监测设备性能与施工安装; 5 监测系统数据采集装置性能与安装; 6 监测系统通信设施、供电设施、防雷设施及其安装; 7 监测系统控制中心设置; 8 监测系统调试与比测; 9 监测数据分析处理方法与数据建库; 10 监测信息发布与安全预警; 11 监测系统的运行与管理. 4.1.5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自动巡测、应答式测量、故障自诊断功能; 2 应具备掉电保护及自启动功能; 3 应具备远程通信功能; 4 应具备网络安全防护功能; 5 应具备防雷及抗干扰功能; 6 应具备与现场巡查、人工安全监测接口,可进行数据补测、比测; 7 应具备通用的操作环境,可视化、操作方便的用户界面; 8 可根据用户要求修改系统设置、设备参数及采集周期; 9 应具备在线安全监测、数据后台处理、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监测图形及报表制作、监测信息查询及发布功能; 10 应具备系统管理、数据存取、操作日志、故障日志、预报警记录等功能. 4.1.6 表面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监测等级、仪器技术指标和位移监测网图形结构估算各监测点相对于邻近工作基点或基准点的点位测量中误差和高程测量中误差,应确定基准点或工作基点至监测点的最大距离. 2 基准点应布设在变形影响区域外稳固可靠的位置,基准点数量不宜少于3个。 3 工作基点应选在稳定且方便使用的位置.水平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 4.1.7 尾矿库人工安全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相同的观测图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2 应使用相同的监测仪器和设备; 3 宜固定监测人员; 4 应采用统一基准处理数据。 4.2 设计基础资料 4.2.1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人工安全监测技术设计前,应查明下列周边环境条件: 1 历史气象、水文资料; 2 现场交通、供电、无线与有线通信条件; 3 尾矿库下游厂矿、居民区分布及当地民风情况等。 4.2.2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人工安全监测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尾矿库库区及尾矿坝1:500~1:2000现状地形图; 2 尾矿库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资料; 3 尾矿库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资料; 4 尾矿库运行情况,包括现有尾矿坝高度、子坝级数、筑坝材料、安全等级和安全隐患等; 5 新建、在用、扩容、闭库尾矿库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3 监测剖面与监测点布置 4.3.1 坝体表面位移监测剖面与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横剖面宜选在最大坝高、有排水管通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的地段及尾矿库运行有异常反应处。 2 初期坝顶和后期坝顶宜各布设1条监测纵剖面,且每30m~60m高差宜布设1条监测纵剖面,监测纵剖面不宜少于3条。 3 监测纵剖面的测点间距,坝长小于300m时,宜取20m~100m;坝长为300m~1000m时,宜取50m~200m;坝长大于1000m时,宜取100m~300m。 4.3.2 坝体内部位移监测剖面与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横剖面宜选在最大坝高、地质条件变化较大的地段及尾矿库运行有异常反应处。 2 每个尾矿坝可设1条~3条监测横剖面,每个监测横剖面上可布设1条~3条监测垂线,其中1条宜布设在最大坝高处。 3 每条监测垂线上宜布置3个~15个监测点,监测点的间距宜为1m~10m,最下一个监测点宜设置于坝基表面,最上一个监测点宜与坝体表面位移监测点重合。 4.3.3 堆积坝坡比监测剖面与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横剖面宜布设在尾矿坝最大坝高处及堆积坝外坡最大坡度地段。 2 每100m坝长不应少于2条监测横剖面。 3 监测点应布置在各变坡点处,且监测点间距不应大于10m. 4.3.4 坝体浸润线监测剖面与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浸润线监测横剖面宜选在能反映整体渗流情况的坝体剖面上及渗流异常剖面上,宜与表面位移监测横剖面相结合,横剖面不宜少于3个。 2 监测孔布置应根据坝型结构、筑坝材料和渗流场特征确定。宜在堆积坝坝顶、初期坝上游坡底、下游排水棱体前缘各布置1个监测孔,监测孔间距宜为20m~40m,每个横剖面的监测孔不宜少于3个,监测孔深度应根据设计控制浸润线深度确定. 3 在渗流进、出口段,渗流各向异性的土层中,以及浸润线变化处,应根据预计浸润线的最大变幅沿不同高程布设监测点,同一监测孔内的测点不宜少于2个。 4.3.5 渗流压力监测剖面与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尾矿坝的渗流压力监测,宜沿流线方向或渗流较集中的透水层布置1条~3条监测横剖面,每个横剖面上宜设3条~4条监测垂线. 2 尾矿坝与刚性建筑物接合部的渗流压力监测,应在接触轮廓线的控制处设置监测孔. 3 分层监测时,应做好层间止水。 4.3.6 渗流量及渗流水浑浊度监测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设施布置应根据坝型和坝基地质条件、渗漏水的出流和汇集条件等确定,对排渗异常的部位应专门监测。 2 坝体渗流、绕渗及导渗的渗流量应分区、分段监测. 3 当坝体下游有渗漏水出逸时,应在坝趾下游设导渗沟,应在导渗沟出口处设置监测设施。 4 当渗流水位低于自然地表时,应在坝下游河床中布设渗流量监测设施。监测横剖面应根据控制过水断面情况沿水流方向布置,不宜少于3条。每条横剖面应布置2个测压孔,间距宜为10m~20m,并应在测压孔内安装测压管。 4.3.7 库水位监测点应设置在能代表库内平稳水位的位置,宜布置在库内排洪构筑物上。 4.3.8 干滩监测横剖面与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滩顶高程监测点应沿滩顶方向布置,每100m坝长应在较低处布置1个~3个监测点。监测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 2 干滩长度应根据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在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条~3条监测横剖面. 3 干滩坡度应根据干滩平整情况,每100m坝长布置不少于2个监测横剖面。监测点间距宜为10m~20m,坡度变化处应布置监测点. 4.3.9 降水量监测,应根据尾矿库周边地形条件,在空旷处布置1个监测点。 4.3.10 排洪设施监测宜采用人工现场巡查与视频监控相结合.当发现排洪设施有变形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排洪设施变形部位或其影响部位布设位移监测点。 4.3.11 视频监测点宜布置在尾矿库重点区域、初期坝、堆积坝、尾矿排放口及排洪系统进、出口处。 4.3.12 对于危及库区、排洪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安全和运行的新老滑坡体或潜在滑坡体应监测,地质滑坡体监测剖面与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坡体表面位移监测应沿顺滑方向布设1条~3条监测剖面,每个剖面不宜少于3个监测点. 2 滑坡体内部位移监测剖面应布置在主滑线上,宜布置1条~3条监测垂线,每条监测垂线上不宜少于3个监测点. 4.4 监测仪器设备 4.4.1 在线安全监测、人工安全监测应根据尾砂腐蚀性、高温及多尘、气候变化等现场环境条件选用仪器设备。 4.4.2 监测仪器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 监测仪器技术指标 4.4.3 监测仪器的检测、检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仪器应经过检测、检定,并应在合格后再使用; 2 强检类监测仪器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3 非强检类监测仪器应提供合格证书、出厂率定资料,并应按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自检。 4.4.4 监测仪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仪器应建立档案,应包括仪器名称、生产厂家、出厂号码、规格、型号、附件名称及数量、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出厂率定资料、购置日期、单位使用编号、使用日期、使用人员、强检类仪器的检定日期及检定证书、校准记录、发生故障、损伤及维修记录等. 2 仪器在运输中应平稳放置,使用时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 3 除埋设在尾矿坝内部的传感器外,其他仪器均应设置在通风、干燥的地方,并应满足防尘、防潮要求。 4.4.5 监测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监测设施应标注监测类别及监测点编号。 2 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监测孔,应绘制点之记,并应按比例尺绘制监测设施总体布置图和竣工图。 3 影响监测质量的障碍物应清除. 4.5 监测频率 4.5.1 监测基准网的复测每年不应少于1次。发生山洪、地震等灾害时,应检测基准网。 4.5.2 运营期间的尾矿库应每天日常巡查,大雨或暴雨期间应在现场实时巡查;年度巡查宜在汛期前后或冰冻期前后进行,每年不应少于3次;当尾矿库安全状况处于红色预警时,应特别巡查. 4.5.3 人工安全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设施安装初期应每半个月监测1次,六个月后可逐步减为每月监测1次. 2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监测: 1)汛期前; 2)地震、连续多日下雨、暴雨、台风后; 3)尾矿库安全状况处于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期间; 4)坝体除险加固施工前后; 5)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情形。 3 降水量监测频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降水量观测规范》SL 21的有关规定. 4.5.4 在线安全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尾矿库处于正常状态时,在线安全监测频率宜为1次/10min~1次/24h. 2 当尾矿库安全状况处于非正常状态时,在线安全监测频率宜为1次/5min~1次/30min. 4.6 技术要求 4.6.1 地表位移监测精度指标应按表4.6.1—1确定,其他监测项目监测精度指标应按表4.6.1—2确定. 表4.6.1—1 地表位移监测精度指标(mm) 表4.6.1—2 其他监测项目的监测精度指标 4.6.2 相同监测点在同一监测时间的在线安全监测成果与人工安全监测成果较差值,不应大于其测量中误差的2倍。 4.6.3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兼容模拟信号和数字信号的监测仪器设备; 2 平均无故障时间不应小于180d; 3 数据采集缺失率不应大于2%; 4 瞬态电位差应小于1000V; 5 防雷电感应不应小于500W; 6 现场监测装置掉电运行时间不应小于72h; 7 单点采集时间应小于30s; 8 巡测时间不应大于30min; 9 工作环境应适用当地气候; 10 交流供电电源应为220V±20V、50Hz±1Hz或直流供电电源5V~24V; 11 监控中心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库区监测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 通信接口应符合国际通用标准。 5 现场巡查与人工安全监测 5.1 一般规定 5.1.1 尾矿库现场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年度巡查和特别巡查. 5.1.2 监测设施安装完成后2周内应进行首次监测,首次监测不应少于2次,应取平均值作为监测初始值。 5.1.3 每次监测前应对基准点或工作基点进行检测。 5.2 现场巡查 5.2.1 现场巡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常巡查应规定巡查的路线、次序、部位、内容和方法.应以观察描述为主,可定性评价. 2 年度巡查应对尾矿库库区、尾矿坝、排洪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及周边环境等进行安全检查,可定性评价. 3 特别巡查应对尾矿库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尾矿坝稳定性、排洪设施可靠性、安全监测设施可靠性等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应通过勘察、监测等手段进行综合评价。 5.2.2 尾矿库现场巡查项目应包括尾矿坝检查、排洪设施检查、安全监测设施检查、库区检查和周边环境检查。 5.2.3 尾矿坝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坝顶是否均匀平整,有无裂缝、塌陷、异常变形、积水和植物滋生等现象. 2 坝外坡有无裂缝、剥落、滑坡、隆起、塌坑、渗流出逸及冲沟等现象,护坡植被是否完好,护坡砌石有无翻起、松动、塌陷、架空等损坏现象,矿浆排放有无冲刷初期坝和子坝现象. 3 坝基渗漏水水量、颜色、气味及浑浊度有无变化. 4 坝体与岸坡连接处有无错动、开裂及渗水等情况,两岸坝端区有无裂缝、滑坡、崩塌、溶蚀、隆起、塌坑、异常渗水和蚁穴兽洞等. 5 排渗降压设施有无异常或破坏现象,排水反滤设施是否堵塞和排水不畅,渗水有元突变和浑浊现象。 6 坝面排水设施有无裂缝或损坏,排水沟内有无垃圾、泥沙淤积和长草等现象。 5.2.4 排洪设施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排水井井壁有无裂缝、剥蚀、脱落、渗漏,井身是否倾斜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有无漂浮物,停用井封盖状况等。 2 排水斜槽槽身有无变形、损坏或坍塌,盖板有无裂缝和断裂,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充填情况,斜槽内有无淤堵等。 3 排水涵管有无变形、裂缝、破损、断裂和磨蚀,管间止水及充填物是否正常,涵管内淤堵、排水口浑浊情况、水量变化情况等. 4 排洪隧洞有无洞内塌方,衬砌变形、裂缝、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伸缩缝、止水及充填物是否正常,洞内淤堵、排水口浑浊情况、水量变化情况等。 5 排洪隧洞、排水斜槽、涵管排水孔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沙情况等。 6 溢洪道有无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淤堵,消力池及消力坎运行情况等. 7 截洪沟有无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情况等。 5.2.5 安全监测设施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人工安全监测的表面位移、内部位移、堆积坝坡比、坝体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等设施的完好状态和运行情况. 2 在线安全监测的表面位移、内部位移、渗流、库水位、干滩、降水量、视频监测等设施的安装埋设状况及传感器运行情况,系统集成的通信、供电、防雷、视频装置运行工况是否正常。 5.2.6 库区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沉积滩面是否均匀平整,干滩面有无裂缝、塌陷、异常变形、积水等现象,干滩长度和坡度有无异常变化. 2 库区水位有无异常变化,水颜色、气味及浑浊度有无变化. 3 坝端岸坡有无裂缝、塌滑迹象,下游岸坡地下水露头及绕坝渗流是否正常。 4 库区岸坡有无冲刷、开裂、崩塌及滑坡迹象。 5 库区尾矿排放情况,放矿及筑坝的均匀性。 5.2.7 周边环境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周边山体有无冲刷、裂缝、滑坡、泥石流、崩塌迹象。 2 库区周边有无违章施工和采选作业。 3 其他涉及尾矿库安全的项目. 5.2.8 现场巡查应记录.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记录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还应摄影或录像.现场巡查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3 人工安全监测 Ⅰ 坝体表面水平位移监测 5.3.1 坝体表面水平位移监测宜采用视准线法、极坐标法、GNSS法等监测方法。 5.3.2 采用视准线法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或工作基点应布置在视准线两端延长线上的变形影响区域之外稳固可靠的位置,宜采用极坐标法对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稳定性进行检核。 2 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对中装置的混凝土监测墩,监测墩制作规格宜符合本规范第B.0.1条的规定。 3 视准线长度不宜大于500m。 4 视准线旁离障碍物距离宜大于1m,距离地面高度宜大于1.2m。 5 监测方法宜采用活动觇牌法或测小角法. 6 视准线长度大于250m时,宜在两端基准点或工作基点设站,并宜分别观测邻近的1/2监测点。 7 同一监测点每次应观测2测回,每测回应正镜、倒镜各观测2次,应取平均值为该测回监测值,应取2测回中值为监测成果。 8 监测限差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监测限差 观测方法 正镜、倒镜2次读数差 2测回观测值差 活动觇牌法 2.0mm 1.5mm 小角法 4。0″ 3。0″ 5.3.3 采用极坐标法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对中装置的混凝土监测墩,监测墩制作规格宜符合本规范第B.0.1条的规定。 2 每次监测时,同一监测点上应使用同一棱镜。 3 水平角观测时,宜采用全圆方向观测法;当观测方向多于6个时,宜分组观测. 4 监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3.3—1、表5.3.3-2的规定。 表5.3.3—1 极坐标法观测要求 表5.3.3—2 极坐标法监测限差 5 距离测量时,应同步进行气温、气压观测,并应对距离观测值进行气温、气压、仪器加乘常数和倾斜改正,应将边长投影至尾矿库平均高程面上. 5.3.4 采用GNSS方法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和监测点上部高度角15°以上范围内应无遮挡物,应远离大功率无线电信号干扰源,且附近应无GNSS信号反射物。 2 基准点和监测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对中装置的混凝土监测墩,监测墩制作规格宜符合本规范第B.0.1条的规定。 3 每次监测时,同一基准点和监测点应安装使用同一台GNSS接收机和天线。 4 GNSS接收机天线的水准器应居中,天线定向标志线应指向正北,天线相位中心高度应量取2次,两次较差不应大于1mm。 5 监测前应做好星历预报,监测时间应为最佳监测时段。 6 GNSS监测网宜采用精密星历进行数据处理。 7 GNSS监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GNSS监测技术要求 Ⅱ 坝体表面竖向位移监测 5.3.5 坝体表面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及GNSS测量等方法. 5.3.6 采用水准测量方法监测竖向位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基准点结构与埋设宜符合本规范第B.0.2条的规定,竖向位移监测点宜采用与水平位移监测点相同标石. 2 每次监测应采用起始于相同水准基准点的闭合水准路线。 3 水准监测要求应符合表5.3.6—1、表5.3.6-2的规定. 表5.3.6—1 水准测量的限差要求 表5.3.6—2 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 5.3.7 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监测竖向位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应与水平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采用相同标石。 2 垂直角采用中丝法观测测回数应符合本规范表5.3.3—1的规定,测回间垂直角较差不应大于6″。 3 仪器高和觇牌高量测应精确至0.5mm。 4 采用单向观测时,应进行球气差改正。 5 用于高差计算的距离应采用水平位移监测中相应的水平距离。 5.3.8 采用GNSS方法监测竖向位移应符合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 Ⅲ 坝体内部位移监测 5.3.9 坝体内部水平位移监测宜采用滑轮式测斜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设施安装及埋设宜符合本规范第C.1节的规定。 2 测斜管底部稳固时,宜以测斜管底部为起算点;当测斜管底部不稳定时,应以测斜管顶部为起算点;每次监测时,应对测斜管顶部进行水平位移监测。 3 测斜仪应沿坝体横剖面方向的测斜管导槽下放至测斜孔底部,在测斜仪达到稳定工作状态后,每间隔0.5m~1.0m应测量1个数据。 4 第一次测量完成后,应将测斜仪反转180°进行第二次测量,两次测量的各测点位置应一致,并应依此作为1测回,每次监测应测量2测回,监测成果应取平均值。 5.3.10 坝体内部竖向位移监测宜采用单点沉降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设施安装及埋设宜符合本规范第C.2节的规定。 2 监测时,应进行2次读数,读数较差不应大于1mm,应取平均值为当次监测值。 Ⅳ 堆积坝坡比监测 5.3.11 堆积坝坡比监测宜采用断面法,监测点可采用临时性标志。 5.3.12 堆积坝坡比宜采用全站仪、GNSS-RTK测定相邻监测点的三维坐标或地面高差和水平距离,监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5.3.13 堆积坝坡平均坡度应按各监测横剖面的平均坡度加权平均计算. Ⅴ 坝体渗流监测 5.3.14 坝体浸润线监测宜采用水位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设施安装及埋设宜符合本规范第D.1节的规定. 2 浸润线监测孔安装完成后,应采用水准仪或全站仪测定监测孔孔口高程。测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3 尾矿库运营期间,浸润线监测孔孔口高程宜每6个月检测1次. 4 浸润线深度宜采用水位计观测2次,其读数较差不应大于20mm,应取平均值作为当次浸润线监测值. 5.3.15 渗流压力监测应包括坝体、坝基、两岸坝端及部分山体、坝体与岸坡或混凝土建筑物接触面、两岸接合部等关键部位。 5.3.16 渗流压力监测宜采用孔隙水压力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设施安装及埋设宜符合本规范第D.2节的规定. 2 当黏土的饱和度低于95%时,宜选用带有细孔陶瓷滤水石的高进气压力孔隙水压力计。 3 埋设前应将孔隙水压力计饱水24h,并应以提至水面测计零压状态下的稳定观测值作为基准值. 4 渗流压力监测时,应采用孔隙水压力计读数仪进行2次读数,2次读数较差不应大于2个读数单位,应取平均值作为当次渗流压力监测值. 5.3.17 渗流量监测可采用容积法、量水堰法和流速法.当渗水量小于1L/s时,宜采用容积法;当渗水量为1L/s~300L-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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