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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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 2000-10-1 起执行(SY6444—2000) 前言 为适应石油工程建设的需要,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石油工程建设施工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环境不受危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金保、李继信、岳留裕、郭广修、马建新、武圣选、李宝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陆上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油气长输管道工程等石油工程建设安装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T 3608-1993 高处作业分级 GB 3787—199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4064—19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83—19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725—1997 安全网 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077—1985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 GB 6095—1985 安全带 GB 10827-1989 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 GB 13955-19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 15579—1995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1部分:焊接电源 GB 15760—1995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SY 5690—95 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SY 6279-1997 大型塔类设备吊装安全规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号(1989。10。24)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81]劳总锅字3号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国发[1987]68号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安字[1990]2号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部发[1994]498号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405号 3 施工过程中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1 物理性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1.1 作业场地狭窄,地面不平、不坚实、通道不畅、湿滑。 3.1.2 运动的施工机械,机械外露运动部分,移动的产品、材料。 3。1。3 设备超速、超压、超负荷。 3。1。4 电器绝缘不良,漏电,雷电,静电,接地不良。 3.1.5 安全距离不够,明火. 3。1.6 高处作业。 3。1.7 气温、气压、湿度过高或过低,风速过大. 3。1。8 噪声级、振动级超标,通风不良,粉尘、烟尘浓度超标。 3.1。9 光线过强或照度不足。 3。1.10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强度或剂量过高。 3。1.11 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3。1。12 其他物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2 化学性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2。1 易燃易爆物质,如原油、天然所、液化石油气、氢气、丙烷气、乙炔气、汽油、丙酮、火药、雷管、油漆等。 3。2。2 有毒物质、如锰、铅、汞、苯、甲苯、硫化氢等。 3。2。3 强氧化物质,如瓶装氧气等。 3。2.4 腐蚀性物质,如酸、碱等。 3.2。5 其他化学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3 生物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3.1 细菌、病毒。 3。3。2 传染病、地方病。 3.4 生理、心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4.1 体力、体质不适应. 3。4.2 心理负担过重。 3。4。3 其他生理、心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5 行为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5。1 违章指挥,指挥失误;违章作业,操作失误. 3。5。2 监护失误。 3.5.3 防护用品使用不当。 3。5.4 其他行为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4 安全生产管理 4。1 安全生产资质 4.1.1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取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合格证书并具备其他相应资质. 4.1。2 施工企业厂长、经理应按国家规定经过安全卫生管理资格培训合格. 4。1。3 专职管理人员应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4.1.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4.2 组织领导 4。2。1 施工企业的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2.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4.2.3 企业应设置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2.4 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成立有关安全生产的培训、检验机构。 4.3 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级职能部门、各级领导、各级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实施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的采购、登记、维修、使用、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驾驶员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工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消防安全芾碇贫龋?BR〉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4 安全、卫生教育 施工企业应按《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 -——-经理、厂长的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 --—-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调换工作岗位人员,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人员的教育; ——-—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教育;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教育; -———临时工、民工、劳务工等的教育; —---企业经常性的教育。 这些教育除按规定应由国家指定部门进行外,其余人员的教育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组织实施。 4.5 安全技术措施 4。5.1 施工企业应积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改善职工施工安全卫生条件,保证职工健康与安全。 4.5.2 施工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项目,落实经费,并认真组织实施。 4。5。3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5。4 参加施工人员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4。6 劳动防护用品 4。6.1 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和预防职业危害的需要,按SY 5690的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防护用品. 4.6.2 防护用品的性能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6。3 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4.6。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施工人员使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7 工业卫生 施工企业应采取措施,预防、控制或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水、粉尘、有毒物质、射线、高温等有毒、有害因素的影响,防止职业中毒、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避免对居民和环境的危害和影响. 4.8 安全检查 施工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9 事故管理 施工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职业病状况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 5 施工现场安全 5。1 施工现场 5。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防火、环境保护及工业卫生等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5.1.2 施工现场设立的工程标牌应有安全负责人等内容。 5.1.3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山岗、悬崖、陡坡处应设置安全护拦。影响安全施工的坑、洼、沟等均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其他障碍应予以清除。坑槽施工时,应经常检查土质稳固情况,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裂缝、疏松或支撑偏移造成坍塌事故。 5.1。4 开挖管沟时,应根据土质情况决定边坡坡度,防止塌方。 5.1.5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作全面规划,合理布置。上部需承受负荷的沟渠应设有盖板或修筑涵洞、敷设涵管。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涵洞、涵管的尺寸大小和埋设深度、承载能力应经计算确定. 5.1.6 施工现场应根据消防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具,并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5。1.7 施工用水、水蒸气、压缩空气、乙炔气、氧气、氮气等管网应布设适宜、因定牢靠,并按介质要求对管网进行冲洗、吹扫、除油、脱脂等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5。1.8 施工现场的供、用电线路及设施应按总平面图布置,并应符合5。6的有关要求。 5。1。9 临时建筑、仓库及其他设施消防安全应执行GBJ 16的规定,并应符合5。7 的要求. 5.1。10 大型设备吊装,射线作业,电气耐压试验,设备、容器及管道脱脂、试压和爆破作业等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制订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 5.1.11 施工现场应按总平面图设置行人、车辆通行道路,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主要道路应筑成环形,与主要的施工作业区域和临时设施相通。其宽度双车道不小于6m,单车道不小于3.5m. b) 通过施工机具、汽车的便桥应按图纸架设,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c) 通行栈桥或架空管道下面的道路,其通行空间高度不应小于5m d) 机动车辆在厂内行驶,时速不应大于15km/h。在场地狭小、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人员。 5。1.12 施工器材应按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地点堆放,保持整齐稳固、安全可靠。建筑物与可燃材料堆置场地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施工器材堆放的安全高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5。1.13 施工残渣和边角余料应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5.1.14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相应安全标志牌。 5.1。15 管子下沟作业时,任何行人和车辆不得通过管沟。必须通过时,应设专人警戒,明确联络信号,管线下沟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防止滚管事故。 5。2 施工人员 5.2。1 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心理、生理条件应满足工作性质要求。. 表1 建筑物与可燃材料堆置场地的防火间距 表2 施工器材安全堆放高度 5.2。2 施工人员应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环保、健康的政策、法规和标准,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3 施工人员应经过4。4规定的安全、卫生教育,掌握本专业或本岗位的生产技能,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执行4。1.4的规定. 5。2。4 施工人员应了解本岗位的工作内容与相关作业的关系、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并能根据危害性质和途径采取防范措施,掌握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护方法。 5.2。5 施工人员应掌握个人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 5.2.6 施工人员发现不答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应向有关人员报告;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2。7 应按规定对有关施工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5.2.8 不应安排女职工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的工作。 5。2.9 未成年工应符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要求。 5。2.10 施工人员工作前应做到: a) 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与工作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b) 检查工作场地(包括通道、照明、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 c) 检查管沟是否有土方松动、裂缝、渗水等隐患。 d) 检查施工机具及设备的完好情况,保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2。11 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 a) 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不将自己的设备交他人操作,不操作他人的设备. b) 不应维修、调整、紧固、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c) 不应超限使用设备. d) 两人以上共同工作应明确负责人统一指挥、相互协调。 e) 检查、修理设备时应先停车、停电、设警告牌,并有人监护。 f) 在管沟内施工时,应随时注意是否有塌方的危险。不应同固壁支撑代替上下扶梯和吊装支架。 5。2。12 施工人员在上班前和工作中均不应饮酒,不应在禁止烟火的场所吸烟。 5。2。13 在施工区域应走指定通道,不应跨越危险区,不应在行驶中的机动车上爬上跳下和攀登起重机吊钩和吊运中的物件。 5。2.14 应注意各种安全标志,不应随意拆除或占用各种照明、信号、防雷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和监测仪表等。 5.2.15 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16 非岗位施工人员未经批准不应进入变、配电室,制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品仓库等危险场所. 5.2。17 发生事故应及时抢救人员、财产,保护现场,并向有关人员报告. 5.2.18 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5.3 施工机具及设备 5。3.1 一般规定 a) 施工企业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施工机具及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检修与管理,并应建立详细、准确的设备档案。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附录A(提示的附录)列出了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依据的部分法规目录。 b) 施工用设备本质安全应符合GB/T 4064,GB 5083和相应标准的要求。设备上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并按规定定期校准或检定。 c) 施工现场的设备应具有内容准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d) 设备的电气线路应绝缘良好,电气控制、液压、润滑系统工作性能正常、可靠;设备外壳应有符合要求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e) 固定式施工设备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移动式设备的电源线应使用橡胶护套软电缆,并有可靠的防雨、防潮设施. f) 设备应设专人(或机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g) 设备应定期检修、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不应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使用。 5。3.2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检验除应符合GB/T 6067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a) 安装、修理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 b) 安装、修理及在用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办理准用证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5。3。3 锅炉、压力容器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锅炉、压力容器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b) 安装使用前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 c) 安装、检验和修理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 d) 应按规定定期检验. e) 应有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故障应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注: 1 锅炉指《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锅炉。 2 压力容器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 5。3.4 气瓶(包括溶解乙炔气瓶) 气瓶的使用应执行以下规定: a) 运输时车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应轻装轻卸。立放时车厢不应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卧放时头部应朝一方。 b)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允许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 c) 储存气瓶的场所应通风良好,并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气瓶应有瓶帽和防震胶圈. d) 乙炔气瓶储存和使用时必须保持直立并有防止倾倒措施。 e) 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气瓶应防止受曝晒和烘烤,不应采取40℃以上热水或其他热源加热。 f) 使用时应配置专用的减压器。 g) 气瓶内的气体不应用尽,永久性气体气瓶和乙炔气瓶应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不应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h) 不应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或拆卸瓶阀. i) 气瓶应定期检验. 5.3。5 无损检测设备 无损检测设备的使用应执行以下规定: a) 使用射线检测设备的单位应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b) 射线检测设备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 c) 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购、运输应持有许可登记证。 d) 放射性同位素应有专人保管,储存场所应设置警告标志,并有防火、防盗、防泄露措施。领取、使用时应进行登记、检查. e) 废弃放射性同位素的回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3。6 焊接设备 a) 弧焊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15579的规定,其他焊接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b) 焊接电源应有完整外壳,并应有符合要求的接地或接零. c) 输入导线宜为整根的橡胶绝缘软电缆。 d) 焊接电缆应使用合适截面的橡胶绝缘铜芯软电缆,且宜为整根。若需接长应使用耦合器连接,接头不宜超过两个。应连接可靠、绝缘良好。 e) 焊钳、焊枪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与电缆应连接牢靠,接触良好。铜导线不得外露,水冷焊枪不应漏水。 5.3.7 施工机动车辆 施工机动车辆的使用应执行以下规定: a) 施工机动车辆的安全要求应符合BG 10827的规定. b) 车辆不应超负荷或超用途使用。 c) 车速宜适应行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能见度、荷载和道路情况. d) 加燃料时应关闭发动机并不允许有明火. e) 在易燃易爆环境作业应有许可证并采取相应措施. f) 装载货物应平稳、牢靠.除设有专门乘载人员的设施外,不应载人。 g) 通过涵洞、管架、悬挂物下方,应有足够净空。 h) 驾驶员离开装卸机械,应将承载装置全部下降,控制装置放在中间位置,关闭发动机,拉上制动器. 5.3.8 其他设备的安全要求 a) 剪切设备应符合GB 6077的规定。 b) 金属切削机床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15760的规定。 c) 金属成形(卷板、平板)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4 生产厂区内施工 5.4。1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有安全要求,并应符合施工生产安全、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和保证消防道路畅通。 5。4。2 进入生产厂区内的施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符合5。2的规定,并应经过生产厂安全部门的专业安全教育、厂纪厂规教育。 b) 接受生产厂的有关人员的检查,服务生产厂管理,遵守生产厂安全规定。 5。4。3 在固定用火区域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施工设施应符合生产厂方的有关要求。 b) 应向厂方的安全、消防部门填写一次性的用火申请报告. c) 遵守固定用火区域用火的其他管理制度。 d) 接受生产厂安全、消防部门的现场安全监察,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5。4.4 在厂区内非固定用火区域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单位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按照厂区内用火规定办理用火证. 5。4.5 生产厂区内进行改、扩建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施工单位应根据改、扩建工程图纸和生产单位提供的安全技术要求,编制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包含施工安全章节的施工组织设计送生产单位审批。 b) 改、扩建的生产装置或系统的施工,应按规定程序吹洗、置换,并分析合格。 c) 邻近生产装置或系统不能停产时,应遵照生产单位提供的经上级主管和地方消防部门批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和安全施工条件组织施工. d) 需要生产单位监护的施工场所,监护人员不在现场不应进行施工. e) 高处用火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应对地沟、阀门井、排污井和低层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 f) 在生产区或邻近地方动土应办理动土证. g) 施工单位需要动用生产电源应办理用电手续。 5.4.6 进入容器、地沟或窨井等有限空间内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前,应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分析,并办理作业许可证。与容器相连的管道应采取隔离措施。作业时应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具,配备足够的照明,并设专人监护。 5。5 季节性施工 5。5.1 雨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雨季前应疏通排水管道、沟渠,整修道路和防洪堤。 b) 应经常检查地沟、地槽、山崖等边坡的排水情况,防止塌方和滑坡. c) 雨季前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d) 通道、脚手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e) 避雷及接地装置在雨季前应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f) 应备齐防汛器材,放在指定地点;防洪排水机械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g) 雷雨时不应露天作业。 5.5。2 暑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做好防暑降温、饮食卫生工作,防止中暑和传染病。 b) 在热煨、热压的容器内进行作业时,应采取通风等降温措施.长时间露天作业,应搭设防晒棚。 5。5。3 寒冷季节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施工机械、车辆等在寒冷处停放时,应将未加防冻剂的冷却水排尽。 b) 车辆在冻、滑的路面上行驶时轮胎上宜装防滑链。 c) 机械用油箱或贮油器冻结时宜用热水或蒸汽化冻。 d) 构件与地面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时,应在化冻、垫起后方可吊运. e) 支在冻土上的模板、脚手架等,应防止冻土融化而引起变形、倒塌事故。 f) 施工现场的道路、脚手板上的积水、冰、雪应及时清除。 g) 施工用水管道、蒸汽管道、消防管道及其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h) 取暖应符合防火、防中毒和安全用电要求。 i) 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使用防寒用品。 5。6 用电安全 5.6.1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应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开关箱内。 b) 漏电保护器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和运行应执行GB 13955的规定。 c) 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定期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 5.6.2 施工现场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时应有安全用电要求和措施. 5。6.3 在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应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5。6.4 架空输电线路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 5。6.5 施工设施的外侧边缘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外侧边缘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5。6。6 起重机械不应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 5.6.7 起重机械作业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输电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6.8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5.6。9 施工用沟槽开挖边缘与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5.6.10 接地、接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施工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b) 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应作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的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 c)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不应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d)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应设开关或熔断器,重复接地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保护零线应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并应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未端处作重复接地。 e) I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头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地触头. f) 金属操作平台应作保护接地。 g)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施工作业除执行5.2。4外,用电设备应接地良好,电焊机及小型手持电动工具的连接软线应绝缘良好.接地线不应连接在生产设备、管道及其相连接的钢结构上。 5。6。11 装设配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根据场所特点和防爆等级,选适应型式的配电箱、开关箱,不应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火、蒸汽、液体及有害介质中. b)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c)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牢固的支架上。 d)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3~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6~1.5m. e) 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专用开关,实行“一机一闸”制. f) 熔断器应根据设备的容量确定,熔断器熔体不应使用其他金属代替. g)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出线口应开设在箱体底面,露天使用应有防水保护,并悬挂"有电危险”警告标志。 h) 施工现场的配电室应通风良好,并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入内的措施。 i) 配电屏(盘)上的各种配电线路应有编号并标明用途。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操作"警告标志。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6。12 使用电气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户外地面变压器应设护栏,门加锁,专人负责,并设有警告樗。 b) 施工现场应选用II类或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 0。1s的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不允许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注:I类、II类、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分类见GB 3787—1993的附录A. c) 电动机械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d) 施工现场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照明灯时,不应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开关上. 5.6.13 室内配线应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夹、塑料夹等敷设,穿越墙壁时应套绝缘保护管。相线应经开关控制,不应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采用螺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螺口上。 5.6。14 特殊场所照明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高温及有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b)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 c)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12V。 5.6.15 使用行灯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且必须带有金属保护罩,同时还应执行5。6。13的要求。 5。6.16 发生电气火灾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干粉、干砂等灭火器材灭火,不应用水和泡沫灭火机灭火。 5.6.17 发生人员触电时,应迅速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并进行抢救。 5.6.18 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对线头做可靠的绝缘包扎。工程结束后应将施工现场全部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5.7 用火安全 5.7。1 施工场所应配备与施工作业性质相应的灭火器具和消防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消防器具应有防雨、防冻、防晒措施,每月检查一次。 b) 消防管道、消防栓畅通,灭火器具应定期更换药剂,保持经常有效. c) 消防水带、砂箱、消防斧、消防锹、消防钩等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明显易取处,不应挪用或遮盖。 5。7。2 在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动火应按SY 5858的规定执行。 5。7.3 在易燃、易爆施工现场内进行下列易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办理用火证: a) 錾凿混凝土、打墙眼。 b) 黑色金属相碰。 c) 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 d) 开动内燃机、电焊机、非防爆电动机等。 e) 使用锉磨工具和用砂轮机打磨作业等. 5。7。4 施工现场用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距易燃、易爆物品10m以外。 b) 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内用火,应经气体取样分析合格。 c) 在易燃、易爆的生产设备、管道上用火时,应有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在设备、管道的所有出入口加设法兰盖或用盲板隔离,不应只用阀门隔断.并以置换、吹扫、清洗、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d) 盛装易燃、可燃气(液)的容器,乙炔气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5。3。4的规定。 e) 在高处用火(如电焊、气焊、喷灯、热铆等)的下方周围应清除可燃物或用不燃物遮盖,并设专人监护。 f) 强氧化剂不应与可燃物质混合放置。不应在施工现场倾倒易燃、可燃液体(如乙醚、汽油、酒精和液化石油气等)。 g)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应加装灭火罩或阻火器. 5.8 高处作业 5。8。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时,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高处作业的分级按GB/T 3608的规定执行. 5.8。2 高处作业应使用合格的脚手杆、吊架、梯子、安全网、脚手板、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5。8。3 在3m 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符合GB 5725要求的安全网,并应随作业位置升高及时调整。高度超过15m时,应在作业位置下方4m处或一个结构层架设一层安全网。 5。8。4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带安全带,不准穿硬底鞋和易滑的鞋。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位置上方牢固可靠的构件上.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净空。如净距不足可短系使用。 5.8。5 安全带应符合GB 6095的要求,并应定期检查试验。 5.8。6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材料不应上下投掷,必须由通道运送或用绳索吊运。 5。8.7 高处作业人员不应骑坐在脚手架的栏杆上,踏在或倚立在未安装牢固的设备管道、模板或其他构件上. 5.8。8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马道、梯子上下,不准沿着绳索、高杆或栏杆攀登。 5.8。9 不应在雷电、暴雨、大雾或风力6级以上(含6级)的气候条件下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5.8.10 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坚固的结构(如石棉瓦、铁皮、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在这类结固的明显处应设置警告牌. 5.8。11 高处作业人员不应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平台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5。8。12 30m以上高处作业与地面的联系,应由专人负责通讯联络。 5.8。13 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工具袋。小型金属材料应事先放在工具袋内。较大工具应用绳子栓在固定的构件上。 5。8.14 分层作业,中间应使用隔离设施. 5.8.15 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应攀登高处. 6 施工作业安全 6.1 起重作业 6。1.1 一般规定 6。1.1。1 大型设备或构件的吊装应按SY 6279的规定执行。 6.1.1.2 中、小型设备或构件的吊装应参照SY 6279的规定,并应执行下列规定: a) 编制能够确保吊装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并按重要程度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应改变方案。吊装前应经有关人员全面检查方案实施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 b) 编制吊装方案应根据所使用起重机械的性能、吊装条件和工作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等,选择最有利的受力条件,并进行具体的分析计算,必要时要对工件采取补强加固措施。 c) 应将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向施工人员做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应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 d) 起重机械和索具应有出厂合格证.作业前应按有关标准认真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e) 吊装用的钢丝绳应有质量证明书,并应定期检查其是否有损坏现象及损坏的程度。 6.1.2 吊装 6。1.2。1 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与当地气象部门取得联系。当阵风风速大于10.8m/s时,不应进行室外吊装作业.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不应进行吊装作业.特殊情况下,吊装机械、索具以及被吊设备、构件必须具备良好的耐低温性能。 6.1.2.2 吊装作业应有专人指挥,明确分工。参加吊装的施工人员应坚守岗位,并根据指挥命令工作。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者的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或离开岗位。 6。1。2。3 大、中型设备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前参加吊装人员应按岗位分工,严格检查吊耳、起重机械和索具的装设情况,确认符合方案要求后才可进行试吊. 6。1.2.4 吊装作业前,应在工件上系以牢固的溜绳,防止吊装过程中工件摆动、旋转或碰撞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 6。1。2.5 被吊装工件表面的棱角刃面及影响吊装安全的部位,在拴系吊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1。2.6 吊索应捆绑在工件的重心以上,并应对称捆绑牢固,防止偏重倾倒或滑脱。如需捆绑在重心以下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6.1.2。7 吊起的工件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如必须停留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 6.1.2.8 吊装过程中工作下方、吊车扒杆旋转范围内和受力导向滑轮夹角区域内,不应有人停留和通过。 6.1.2.9 吊装用滑轮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使用开口滑轮应将钩环锁固,防止钢丝绳脱出。滑轮贴地面使用时,应用木板垫起,防止泥沙进入轮内。不应在空中使用桃形开口滑轮和吊钩式滑轮. 6.1.2。10 地锚应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埋设,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利用建筑物、构筑物作地锚时,应调查其结构情况并进行受力分析计算,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应使用生产中的设备、管道等作吊装地锚。 6.1.3 起重桅杆 6.1.3.1 起重桅杆及其附属设备的制造和验收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及GB/T 6067的规定执行,并应有出厂合格证.起重桅杆在第一次使用前应作载荷试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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