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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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嘉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永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管理责任追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
2、森林、河道、公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住建局是管理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管理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发生在上塘、瓯北两个功能区范围外的,城镇建成区内的既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县政府责成的行政强制权;全程参与镇、街道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负责房屋交易、租赁市场管理,防止违法建筑进入交易、租赁市场,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交易、租赁行为;依法移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管理违法用地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管理仅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用地行为,以
3、及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且发生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区外,以及村庄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行为;全程参与镇、街道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协助其他单位开展违法建设管理工作;行使县政府责成的行政强制权;依法移送违法用地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是管理本辖区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整治、查处、拆除工作;同时负有对本辖区范围内村庄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劝阻的责任;行使县政府责成的行政强制权;积极配合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牵头组织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
4、行动。第七条 功能区管委会是其所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管理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发生在本辖区城镇建成区和村庄规划区内的既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县政府责成的行政强制权;积极配合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牵头组织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行动.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有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及时发现、报告、劝阻的责任。积极配合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牵头组织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行动。 第九条 水利
5、、林业、交通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功能区、镇、街道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行动。第十条 县公安局负责拆违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对执法人员和各级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案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机法关.第十一条 金融、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公共服务,已经提供的要依法停止。第十二条 发改、质监、农业、民防、环保、公安、消防、工商、文广、卫生等行政许可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的生
6、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验收或许可手续,已办理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第十三条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助职能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县监察部门负责违法建设、建法用地行为查处的监督工作。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要及时起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要从速审理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涉嫌犯罪案件,并及时履行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义务.第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职责分工仅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政府成立整治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乡建设综治协调中心),具体负责
7、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工作巡查制度,组织巡查组定期对各单位的监管情况进行巡查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各平台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告。同时,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查处和拆除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追究责任人违纪责任提供基础依据。第十八条 功能区、镇、街道及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各司其职、实时防控,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一)县住
8、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的基层站所和功能区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节假日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二)镇、街道应当落实驻村(居)干部巡查责任制,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日常巡查.驻村(居)干部对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属管辖范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基层站所报告。村干部发现村内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1个工作日内向驻村干部和有关基层站所报告。第十九条 功能区、镇、街道、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严控强制拆除后的重建行为。功能区、镇、街道要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建档,根据调查建档情况,按照城市建
9、设和发展需要,制定详细整治计划,组织各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分类处置、分步实施。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过程中,应依法行使强制权,法律未赋予行政强制权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违法用地是指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在50150平方米的行为;一般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引起严重邻里纠纷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较大违法用地是指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不足3亩的行为;较大违法建设行为是指侵占道路、绿地、管线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等规划用地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用地是指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在3亩以上或者严重侵
10、害公共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严重违法建设行为是指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并存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和县国土局基层站所及功能区规划管理机构的巡查责任人(片区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如下规定追究责任:(一)一年度内造成8例以上一般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或者5例较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一年度内造成10例以上一般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者 例较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或者1例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给予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 (三)一年度内造成15例以上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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