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客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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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客户接待制度 1、 案场经理要合理安排置业顾问的客户接待顺序,保证销售过程中置业顾问接待顺序的公平、公正、合理. 2、 销售人员每天按案场经理的排岗顺序轮流接待新客户,轮到的人员正在接待客户则跳过;对于老客户(以客户登记本为准)可跳过排序优先接客户. 3、 现场销售主管把控好销售现场,尽量做到合理安排,保证每个到场顾客都能及时得到销售人员主动接待。 4、 销售人员接待顾客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楼书、不得随意离开,须主动迎接客户.且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并确保20分钟内向客户发送信息。 5、 不得在其他销售人员接待客户时,主动插话或帮助介绍,除非得到邀请. 6、 只要来访者有了解楼盘情况的意向即为客户,销售人员不得挑客,不得令客户受冷遇,不论客户外表,来访动机如何,销售人员要全力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正在接待的顾客转接其他顾客。 7、 销售人员不得在客户面前争抢客户,除非得到邀请;不得当客户面争吵和争论提成问题,或要客户当面澄清成交过程及原委;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处罚或直接辞退。 8、 如首次来看楼的客户进门后即要求指定某个置业顾问接待,即为该名置业顾问客户,可不按顺序表接待;如售楼员认识首次来的客户,但客户并不声明指定接待,则按排序表顺序接待. 9、 客户以后重新上门,不管是否被首次售楼员接待,均不计入接待名额. 10、 回访的顾客若原接待人不能接待(休假、正在接待、其他工作安排等),由站岗同事待为接待,若成交按第一接待者计算. 11、 每个销售人员有义务帮助其他同事促成成交,其他销售人员的客户来访,销售人员先与原销售人员联络,征得同意并了解情况后,才能继续接待,接待过程中,销售员帮助接待客户时不得擅自递名片给客户,除非得到原销售人员的同意或客户确有要求. 接待完毕,必须及时向原销售员交接接待情况,此客户交回原销售员跟进. 12、 特殊情况处理: (1)、同一组客户人数较多时,应遵循接待顺序安排其他销售人员协助. (2)、置业顾问自身难以应付客户时,案场经理应及时提供援助或安排其他置业顾问协助接待. 13、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不得私自对顾客做出任何超出规定的承诺,销售人员不得收受回扣、物品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恶劣影响予以辞退或劝其离职. 14、 销售人员接待客户完毕,必须送客户出售楼部,并不得于客户背后谈论或取笑客户。 15、 销售人员无权私自为客户放盘、更名,无权直接找公司领导、发展商领导打折或申请其他事宜,否则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16、 如果两位接待者的两位不同客户同时看中了同一套房,以先落定者为准,任何销售人员无权为客户保留任何单位。 17、 每个销售人员都有义务做电话咨询,耐心解答客户问题,并鼓励客户来访售楼部,可以告知客户销售人员的姓名。 18、 公司转介的客户,由轮到的销售人员做客户登记。 19、 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客户落定 20、 接待客户是置业顾问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置业顾问的权利,但置业顾问有下列情况是,暂不适宜接待客户: (1)、置业顾问处于培训期,尚未达到上岗要求。 (2)、暂时身体不适或精神状态不好,案场经理建议暂不接待客户。 (3)、公司暂时有其他工作安排,工作尚未完成。 (4)、正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 21、 客户情况特殊,案场经理认为其暂不能应付时,为保证销售有效进行,案场经理可对接待顺序及时做出调整. 22、 有效跟踪期为一个月(30天),超过期限没有跟进的(以个人登记本记录为准),销售经理有权将其客户充公。因跟进工作不足造成客户流失的后果自负,可根据发展情况决定。 23、 客户分类:父母、夫妻视为一个客户,兄弟、姐妹、朋友则视为不同客户,以销售员各自登记为准,(除非进门时指定某销售员,否则按排岗顺序接待)。 第二章 客户接待顺序 一、 置业顾问排岗序号的确定 1、 统一由案场经理安排,可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每个置业顾问的对应序号. 2、 如有新加入的置业顾问,其排岗序号顺接已有的序号往下排,确定对应序号的方法同上。 二、 客户接待顺序 1、 轮流顺序:置业顾问接待来访客户,一律按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接待,如1→2→3→4→5……。。不得互相争夺;即为从第一置业顾问至第N置业顾问,以编排的顺序为标准。当第一个来访客户由第一置业顾问接待,第二位来访客户由第二置业顾问接待,以下以此类推. 2、 如果老客户来访,尚未轮到本人接待时,可跳过本轮接待顺序。如置业顾问(甲)轮值,(乙)的客户到访,则由(乙)负责接待. 3、 轮到本人接待客户因有事离开时,如有客户来访由下一名置业顾问接待,本人回来直接进入下一轮接待顺序。如回来时本轮接待尚未跳过,仍继续参加本轮接待顺序。如承上(乙)接待时间的时间过长,排轮到(丙),则(丙)排轮后还为本轮接待顺序的(乙)主动补上,否则按新的一轮接待顺序进行接待。接待客户的先后顺序以排轮顺序及”天成国际客户接待记录表”为准,如当天下班轮到4,则第二天上班时从5开始,以此类推. 第三章 客户归属界定 一、 客户归属原则 销售人员只有在一个合理、有序的氛围下参加业务竞争,才能加快项目的销售,创造销售的佳绩.一般来说,决定客户资源的归属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第一接触点的原则(包括来电、来访客户): 原则上哪一个销售人员首先接触客户,该客户应被其所有,即以第一次接待为准(须在《来访客户登记表》上作好详细记录).若该客户第二次、第三次上门时,第一接触销售人员不在,由当轮次人员接待,其业绩计入第一接触销售人员,当轮次人员继续补入该轮次。 〈二〉、裙带性原则 1、 若第一接触是销售人员A的客户介绍的(包括电话介绍和亲自带领上门)新客户甲,新客户资源甲应归该销售人员A。同样甲带来的客户资源乙应归销售人员A,以后依此类推。但此原则仅适用于新上门客户指明找销售人员A或老客户介绍在先,不包括不期而遇的. 2、 若上门客户是某销售人员的亲戚或朋友,则期资源权优先归属该销售人员.若该销售人员未能第一接触而事先又无记录,则不能拥有此客户资源. 〈三>、建立首问责任制 销售现场建立了执行到位的“首问责任制",即进场的客户都会询问“是否是第一次来"、“是否去过其他的接待地点",“是否电访了解过项目"“客户的了解途径"那么很多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自然而然地就化解了。及时沟通,不要造成信息堵塞也很重要. <四>、客户指定制 销售现场遵循客户至上原则,即首次来访客户指定某置业顾问接待,则置业顾问可跳过接待顺序接待且,此客户归此置业顾问.若客户要求更换置业顾问,则必须遵从客户意愿。 二、 具体界定方法 〈一〉、确认依据 1、 来电客户:接听完热线应及时填写〈<来电客户登记表>〉, 当天工作完成后,需要录入项目电脑《来电客户登记表电子版》中,确认客户确认以<<来电客户登记表电子版〉〉上的登记为准。 2、 来访客户:接待完客户应及时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当天工作完成后,需要录入项目电脑《来访客户登记表电子版》中,确认客户确认以〈<来访客户登记表电子版〉>登记为准。 3、 《客户情况跟踪表》所有销售人员在回访客户中,需填写《客户情况跟踪表》。(注:如回访中得知老客户有意向推介新客户过来看房的,要特别注明,越细越好。)以每周日晚下班前为准,每间隔一星期,移交项目经理确认后,入档管理.如该组客户成交后,发生客户归属纠纷,则以《客户情况跟踪表》回访记录之日起至成交之日止时间段,查询近一周回访记录情况,如近一周无回访记录,则默认成交销售人员放弃该组客户。 〈二>、确认时效 1、 来电客户:有效期为15天,超过15天而无任何追踪记录的客户视为无效客户。(但最终以客户到访所寻找的销售人员为准) 2、 来访客户:有效期为7天,超过7天而无任何追踪纪录的客户视为无效客户。 3、 跟踪客户:有效期限为30—40日,如无任何成交进展,则该组客户自动移交案场经理,由案场经理另行处理。 〈三〉、确认方法 1、 对每个到现场的新客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新客户第一次来现场时,按轮排制由所排轮的销售人员接待,该客户即认定为当日接待人员的客户;如果有其他售楼员接待过,应交予首次接待客户的置业顾问接待。 2、 客户不能确认原来接待的营销员,但营销员能够确认出来客户,且在有效期内根据《客户情况跟踪表》则该客户属于该营销员. 3、 客户不能确认该营销员且该营销员也不能确认客户,负责接待的营销员做好客户接待登记,在确认后进行追踪的则此客户判给现场负责接待的营销员。 4、 老客户带新客户到现场的由原销售员跟进,若原销售员不在,则由在岗同事征得原销售员同意并问清情况后代为接待,该新顾客及成交归原销售员。 5、 客户首次到现场,还没开始接待时,偶遇到熟人,且其熟人为别的置业顾问的老客户,若客户意向别的置业顾问,则由别的置业顾问接待。若已经接待后,则确认为轮值置业顾问. 6、 已离开公司的销售人员的客户资源归销售部并电话统一追踪,未下订单的客户视作新客户,由销售经理统一安排,销售人员不得将已离开公司销售人员的客户资源据为己有。 7、 已来访客户但其未在《客户来访登记表》上记录姓名等相关资料的客户,视为销售员工作失职,客户资源不归原接待销售员,作新客户处理。 8、 售楼处午餐时间由销售人员轮流值班,并做好对来访客户的接待,值班时间由值班人员接待的新客户归当值班销售人员。 9、 销售员接待的客户如是同行(对方主动说明或认出),仍需认真接待以树立公司和个人良好形象,单接待的内容只限于对外的统一说辞。 10、 为避免业绩纠纷,所有接待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均应在来访登记表上体现,置业顾问应对客户进行跟踪、记录,同时做好个人的日常客户登记表,若客户无任何建档资料,客户再次到现场时,则按新客户处理; 11、 客户在售楼处附近来电咨询售楼处的具体位置表示马上要过来,该客户到现场时按新客户原则处理; 12、 客户到本楼盘看楼多次,并能说出多名置业顾问的姓名,但不指定谁接待,则由排轮的置业顾问(甲)接待,则根据客户登记本为准,若在建档有效期内,客户属于该置业顾问(乙),若已过期,则属于排轮的置业顾问(甲); 13、 如甲所接待的客户为争取销售折扣而找(乙),且最终成交是(乙)利用折扣促成交易,则业绩提成全部属(甲); 14、 销售员(甲)已成交的客户介绍他的朋友过来买房,介绍过来的客户是(乙)销售员的亲戚朋友,但过来后并未指定找(乙),成交后业绩属于(甲)销售员。但是介绍过来时,指定要找销售员(乙),成交后业绩属于(乙)销售员; 15、 若对客户归属情况有争议的,报上级领导协调,如不服从协调结果的,则该业绩作公佣。 三、 营销总监有客户归属的裁决权。 四、 为确保营销部良好的销售氛围,为销售人员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绝恶意竞争的现象出现,在客户佣金的确认上采用以下原则: 第一原则:客户第一接触原则 此原则是营销部常用的一种客户确认原则, 客户上门时间以《客户来访登记表》及《客户跟进登记》为原始依据,原则上实行首接业绩制,即客户由第一次接待的置业顾问负责到底,业绩和佣金归最初接洽业务员所有。(客户服务不到位遭客户投诉及电话接听的客户除外) 注:销售员必须及时上报新客户登记情况,并由现场主管每天做好新客户的统计工作。 第二原则:客户确认原则 1、服务不到位,引起客户投诉,强烈要求换销售员时,客户有权选择其他服务较好的员工。原销售员佣金取消一半,业绩由后者享受。 2、凡有领导特批将原销售员的房号让另一置业顾问,提成对半分,业绩归后者. 3、现对特殊情况下的客户确认,提供以下处理原则供参考: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A、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深度接触乙的客户,并已成交。则业绩归甲,佣金甲占50%,乙占50%; B、按安排帮同事接待客户,有重大促进作用(注:交纳大定或签合同),客户成交后业绩归原置业顾问,佣金按原置业顾问占70%,帮忙的置业顾问为30%.如客户原来已交纳大定,直接来签合同的,按第一次接触原则,帮忙的置业顾提出表扬。 第三原则:佣金的确认遵循人员的付出比例。整个客户接待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和付出的比例大者占佣金的大比例。比例的界定权限属案场经理或以上人员. 六、严禁销售人员以一些非法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 销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销售折扣政策进行销售,在未临近成交时不得向客户暗示“可以找经理能拿最低折扣”;违者取消佣金一半。或甲向乙的客户暗示“可以拿到折扣",如客户直接投诉,将给予甲100元罚。 2、 甲在知情的状况下深度接触乙的客户,不管成交与否。给予甲100元罚金。成交的则业绩与佣金全部归乙所有。 3、 销售员为了争取定单,口头承诺或未经上级同意书面承诺客户的,将给予罚款1000元,取消业绩、提成的处罚。如情节严重者,自负法律责任。 4、 凡采取非法手段,恶意抢占房号的将给予200元处罚。(已退订金的房号,未征的主管同意故意为他人抢占或私留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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