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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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健康培训教案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一、 培训要求 1、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掌握其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危害机理、预防方法的常识 2、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重点了解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和危害程度 二、培训内容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危害机理、预防方法的常识 1、职业安全健康职业安全健康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发生职业性伤害和健康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保护的对象是作业场所中的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并不是对所有方面的保护,而是专指在作业场所内、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伤亡和职业危害的保护,不包括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保护,也不包括一般的卫生保健和伤病医疗工作。所说的“作业场所"一般来说是指组织生产活动的场所。 2、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可以看出,劳动保护并不是指对劳动者所有方面的保护,而是专指对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伤亡和职业危害的保护,它不包括职工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保护,也不包括一般的卫生保健和伤病医疗工作。我们常说的劳动保护我个人理解是指对特定工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员工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人防护用品。 3、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的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例如从事矿山开采、翻砂造型、玻璃、陶浇等作业的工人,因长期接触含二氧化硅粉尘而得的矽肺,从事铅冶炼、蓄电池、铸铅字等工人因接触铅烟、尘而患铅中毒等. 4、危险、危害因素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是指特定危险时间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总体说,危险、危害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通常为了区别对人体不利作用的特点和效果,分为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和危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 5、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对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类,是为了便于进行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我们简单介绍按导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的方法和参照事故类别、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的方法。 (一)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根据GB/T13816-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非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为六类。 (1)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闭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 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4)噪音危害(机械性噪音、电磁性噪音、流体动力性噪音、其他噪音) 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6)电磁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7)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危害) 8)明火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固体、其他低温物质) 11)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和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度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湿高温、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13)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 14)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和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 5)其他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操作失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监护失误 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6)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二)对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 (1)参照GB6441—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综合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氛围16类。 1)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形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被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放炮,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2)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3)化学性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时,发生爆炸事故(包括气体分解、喷雾爆炸) 14)物理性爆炸,包括锅炉爆炸、容器超压爆炸、轮胎爆炸等 15)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6)其他伤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刺、割伤和非机动车辆碰撞、轧伤等(矿山、井下、坑道作业还有冒顶片帮、透水、瓦斯爆炸等危险因素) (2)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音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等七类。 6、根据我们公司现阶段生产的特点,可以确定我们公司在焊修场所存在电焊烟尘、压铸熔化区存在熔化烟尘、压铸车间的高温、压铸车间噪音、清铲区存在粉尘、喷丸操作存在粉尘、喷漆作业存在二甲苯等有毒物质.根据存在的这些危害因素我们简单介绍各种危害. (一)生产性毒物毒物是指以较小剂量作用于生物体,能使生理功能或机体正常机构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死亡的物质。职业安全卫生中的毒物是指生产性毒物(又称为职业性接触毒物),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接触以固体、液体、气体、蒸气、烟尘等形式存在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品和杂质,并在操作中可经过皮肤、呼吸道、消化道等进入人体,对健康产生损害、造成慢性中毒、急性中毒或死亡的物质。毒物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与毒物的毒性、接触毒物的时间和剂量、人体健康状况及体质差异有关系。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情况、慢性中毒患病情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成物定出级别.在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将毒物危害程度分为:Ⅰ级(极度危害)、Ⅱ级(高度危害)、Ⅲ级(中度危害)、Ⅳ级(轻度危害)。列入国家标准的常见毒物有56种,其中Ⅰ级13种、Ⅱ级26种、Ⅲ级12种、Ⅳ级5种。我公司喷漆处二甲苯在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物危害程度分为Ⅲ级(中度危害). (二)生产性粉尘生产过程中,有尘作业工人长时间吸入粉尘,能引起肺部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病变、硬化,丧失正常的呼吸功能,导致尘肺病。尘肺病是无法痊愈的职业病,治疗只能减少并发症、延缓病情发展,不能使肺组织的病变消失。此外部分粉尘还可以引发其他疾病,如造成刺激性疾病(沥青烟尘、石灰、皮毛、烟草等粉尘使皮肤、眼睛发生溃疡性皮炎、结膜炎等)急性中毒、(铅尘、锰尘等)、致癌率增高(石棉尘、砷尘及放射性物质粉尘等)。 (1)尘肺的分类按尘肺的发病原因,通常可以分为5类 1)矽肺由于吸入含有二氧化硅的粉尘而引起的尘肺。矽肺的特点是发病率高、发病周期短、病变过程快,是危害面最广、危害性最大的一种尘肺病。 2)硅酸盐尘肺由于吸入含有硅酸盐粉尘而引起的尘肺.如石棉肺、滑石尘肺、云母尘肺、水泥尘肺均属于硅酸盐尘肺。 3)炭素尘肺由于吸入炭素粉尘而引起的尘肺。如煤尘肺、碳黑尘肺、石墨尘肺均属于炭素尘肺。 4)金属尘肺由于吸入含有金属性粉尘而引起的尘肺。如铝尘肺、电焊工尘肺等。 5)混合性尘肺由于同时吸入含有二氧化硅粉尘和其他粉尘而引起的尘肺.如煤矿工人所患的煤工尘肺(煤矽肺)和铸造工人所患的铸工尘肺多属于混合性尘肺. 目前我国把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滑石尘肺、石棉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这12种尘肺列为法定职业病. (2)影响尘肺的致病因素尘肺的致病因素主要有粉尘的沉积量、粉尘的致病性和吸入量。 1)粉尘在肺泡中的沉积量是发生尘肺的首要条件,沉积量和下面的因素有关。粉尘粒径:人体呼吸器官对粉尘的进入有防御功能,进入的粉尘大部分被阻留在鼻腔中或粘附在各级支气管的黏膜上,随呼吸或痰液排出体外,仅有一小部分粒径较小的尘粒才可能进入肺泡而沉积.粒径大于15微米很难进入肺泡,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径在10微米以下,阻留在肺泡内的粉尘95%以上的粒径都小于5微米。表面活性:粒径越小、破碎生成的粉尘越新、表面活性越大,导致肺组织纤维化的作用越强。荷电性:空气中悬浮的粉尘大部分带电,温度升高荷电增大,湿度增大荷电减少;荷电多的粉尘容易被阻留在肺内,并能影响细胞的吞噬速度。 2)粉尘的致病性(毒物粉尘除外)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不与其他元素氧化物结合在一起的二氧化硅)含量越高,发病的时间越短,病变发展速度越快,危害性越大;接触含游离二氧化硅70%以上粉尘的发病时间远低于接触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下的粉尘;石棉、铅、铬、镍、滑石联苯胺粉尘、焦炉烟尘及放射性矿尘等是致癌粉尘;金属致癌粉尘除与剂量有关外,且与吸烟有关,如接触铬尘的工人,肺癌死亡率吸烟的约为不吸烟的6倍;有机粉尘均可引起变态反应性肺泡炎;难溶性粉尘都能引起气管炎和肺组织纤维化。 3)粉尘的吸入量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越高、有尘作业的劳动强度越大、接触粉尘的时间越长、粉尘吸入量就越多,越容易得尘肺。 (三)噪音噪音能引起听觉功能敏感度下降甚至造成声聋、或引起神经衰弱、心血管疾病及消化系统等疾病的高发。噪音干扰影响信息交流,听不清谈话或信号,促使误操作发生率上升。噪音可分为:机械噪音(由固体振动、金属摩擦、构件碰撞、不平衡旋转零件撞击等产生.如冲击力作功机械等)、空气动力性噪音(又称气流噪音,是因为气体流动的压力、速度波动产生的。如喷气式飞机、风机叶片旋转、管道噪音等)、电磁噪声(因电磁作用引起振动产生。如变压器、励磁机噪音等)。 国家标准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对各类作业场所的噪音限制值及接触噪音时间做出了规定。部颁标准LD80—95《噪音作业分级》依据作业环境的等效连续A声级、接触噪音时间将噪音作业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四)高温作业高温作业人员受环境热负荷的影响,作业能力随温度的升高而明显下降.研究资料表明,环境温度达到28℃时,人的反应速度、运算能力、感觉敏感性及感觉运动协调功能都明显下降.35℃时仅为一般情况下的70%左右;极重体力劳动作业能力,30℃只有一般情况的50~70%,35℃时则仅有30%左右。高温使劳动效率降低,增加操作失误率.高温环境还会引起中暑,长期高温作业(数年)可出现高血压、心肌受损和消化功能障碍病症.高温危害程度与温度、湿度、风速、辐射热和个体耐热性有关. 国家标准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依据生产性热源、工作地点气温、劳动时间率将高温作业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级别.GB935—89《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是依据工作地点温度和湿度、劳动强度制定的(不使用于辐射强度超过12.56J/㎝2。min或3卡/㎝2的高温强辐射和露天作业). 7、职业危害的预防对策 (一)防尘对策需要对工艺、工艺设备、物料、操作条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技术措施进行优化组合,采取综合对策。 (1)工艺和物料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工艺,采用无危害或危害小的物料是消除、减弱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 (2)限制、抑制扬尘和粉尘扩散 (3)通风排尘建筑设计时要考虑工艺特点和排尘的需要,利用风压、热压差,合理组织气流(如进排风口、天窗、挡风板的设置等),充分发挥自然通风改善作业环境的作用。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全面或局部机械通风排尘装置。 (二)防毒对策应对物料和工艺、生产设备(装置)、控制及操作系统、有毒介质泄露处理、抢险等技术措施进行优化组合,采取综合对策. 1)物料和工艺应尽可能以无毒、低毒的工艺和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是防毒的根本性措施。 2)工艺设备(装置)生产装置应密闭化、管道化,尽可能实现负压生产,防止有毒物质泄漏、外逸。 3)通风净化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仍然存在有毒物质逸散且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必要的机械通风排毒、净化装置,使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降低到最高容许浓度值以下。机械通风排毒方法主要有全面通风换气、局部排风、局部送风三种。 (三)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根据各地区对限制高温作业级别的规定采取措施。 (1)尽可能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等隔热操作方式,设置热源隔热屏蔽(热源隔热保温层、水幕、隔热操作室、各类屏蔽装置)。 (2)通过合理组织自然通风气流、设置全面、局部送风装置或空调降低工作环境的温度。供应清凉饮料。 (3)依据GB935—89《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的规定,限制持续接触热时间。 (4)使用隔热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重要法律、法规介绍国家安全生产相关重要法律、 1、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违背,因为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第1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休假制度。《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的这些条款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原则性规定. 2、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06年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起施行。(一)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种: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3)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工伤事故,产生职业病是不可避免的。为了真实的掌握情况,有效的采取对策,预防和防止事故隐患和职业病的发生,《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5)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在现代的劳动生产过程中,除了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以外,其他普通劳动者在上岗前也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取得任职资格。这是现代化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安全生产本身的必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即有责任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操作训练和安全技术培训。 (6)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工会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组织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群众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会的各级组织的作用。如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节处理。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等内容. 5、消防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详细内容略. 6、民法通则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是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是处理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该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42条规定: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8、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对如何防治职业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 (一)前期预防职业病防治法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 (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 (2)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①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③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的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①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 ②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劳动者因调动岗位或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险、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作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并通过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①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接触或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此外,职业病防治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三方面作了规定: (1)考虑到职业病诊断属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有特殊要求。据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2)考虑到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对劳动者赋予职业病诊断选择权.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考虑到职业病诊断比较复杂,其结果往往关系到劳动者享有的待遇,需要严格规范管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4)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生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①关于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关于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防治法规定: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Ⅱ、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③关于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防治法规定:Ⅰ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Ⅱ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Ⅲ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分7章,共97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十五条,共15条概括了立法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法律主题等内容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至四十三条,共28条从法律上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地位,明确提出了要求,是本法的重点。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共9条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人,规定了其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至六十七条共15条明确了安全生产过程中政府各职能机构的权责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八条至七十六条共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至九十五条共19条在明确了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后,概括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九十七条共2条 职工安全健康培训大纲 2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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