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之基本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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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之基本流程编号项目名称启动/申报/实施主体受理/审批/审议部门条件1计划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A、市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向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申报;B、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申报材料完整或者符合要求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C、区政府或者区
2、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向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申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要求】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四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具体情形的界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
3、包括下列情形:(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二)房屋经相关部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隐患;(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四)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
4、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三)已形成计划申报主体;(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多权利主体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开招标、集中投票、集中谈判等方式,选定受托方,委托其代为申报;(三)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或者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
5、内用地包括旧住宅区的,应当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集意愿、接受委托进行申报。2计划审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形成草案、市政府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申报纳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城市更新的紧迫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按批次统筹形成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在深圳特区报、本部门政府网站深圳商报及本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单元,可优先纳入计划草案。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计划申报情况将城市更新需求较为集中且迫切的区域整合成为城市更新统筹片区,会同各区政府组织
6、开展规划研究。3计划公告: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公告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告: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就计划内容进行公告。4土地权属核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权属核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土地权属核查详见: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土地权属核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权属核查。市规划国土部门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
7、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申请书、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有关规定,将拟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区分以下情形,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土地种类、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认定,并函复计划申报主体:(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二)城中村用地,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可落实并核销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的用地。(三)按照市规划国土部门制定的旧屋村认定有关规定,已取得旧屋村范围图的旧屋村用地,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可认定为旧屋村的用地。(四)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
8、意见,地上建筑物已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用地,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补办规划确认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要求的用地。(五)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其实施办法,地上建筑物已完成申报并录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台账,经区查违办和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定,不属于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范围的用地。(六)其他用地。5编制规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6规划审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初审和征求意见:市规划国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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