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中律师事务所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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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南京众恒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南京众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设立以来的实际,经事务所全体合伙人会商一致,特重新制定事务所章程.事务所系合伙人自愿组合并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直接接受南京市司法局管理、监督及指导的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 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运行机制,事务所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规定成为本事务所及其财产的所有者,并对事务所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第三条 事务所的宗旨:“汲精汇众,恒久发展”,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基础上努力开拓律师事务新
2、领域,以此更好地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第四条 事务所的全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建立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体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的良好声誉;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条 事务所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所规定的律师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事务所名称:江苏南京众恒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公园路44号体育大厦2404室邮 编:电 话: 传 真:合伙 律 师:甘 霖 赵翠明
3、 傅晔淮 李 胜 马立军第二条 业务范围第七条 事务所具体业务范围:(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中外当事人的聘请,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参与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引进设备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等项目的谈判、洽商,协助审查、草拟有关经济合同、章程、协议及其它各类相关法律文件;(三)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承办公司组建、改造、设计及合并、分立、资信调查,公司破产清算业务;协助代办财产转让、租赁、拍卖、抵押及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技术合同登记等相关法律事务;(四)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承办金融、保险、票据、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法律事务; (五) 接受
4、中外当事人的委托,就各种民事、经济、海商、贸易等的纠纷或争议,担任代理人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六)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七)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代写诉状等各类法律文书,代办律师声明;(八)接受中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相互间的委托代理业务,扩大彼此间的业务交流,依法开展交往与合作;(九)办理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第三条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事务所全体合伙律师组成的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权力:(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 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三) 制
5、定事务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四) 审核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决定事务所收益分配方案;(五) 决定事务所的重大财务支出及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处分;(六) 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七) 接纳新的合伙律师;(八) 决定合伙律师的退伙;(九) 决定事务所其他律师及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十) 决定事务所的合并或者终止;(十一)决定事务所的其它重大事宜.合伙人会议表决时除上述条款第七、九项须经全体合伙律师一致通过外,其余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事务所主任召集并主持。遇有特殊重大事项经由事务所主任提议或经三名以上合伙律师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第十一条
6、合伙人会议至少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合伙律师参加,否则通过的决议无效.第十二条 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主任通过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事务所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连任。事务所主任在任期内如出现重大失误或明显不称职的,经合伙人会议全体成员的多数通过,可免除其职务。第十三条 事务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二) 主持事务所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管理事务所的行政事务;(三) 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对外代表事务所签署各项文件;(四) 批准事务所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日常财务开支;(五) 在合伙人不能聚会而又须立即作出决定时,对重大事务享有临时处理权,但事后须提交合伙人
7、会议确认。第十四条 事务所设立工会。事务所工会主席由事务所全体工会会员选举产生.事务所工会在南京市司法局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事务所工会发挥领导和会员应有的参政、议政及民主监督作用.工会按照有关规定搞好会员福利。第四条 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事务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由全体合伙律师按照相等份额的方式出资组成;事务所注册资金总额将来是否提高,届时由合伙人会议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议决。第十七条 新加入合伙律师等份出资权益的实现,须通过其对创始合伙律师及早于其前加入的合伙律师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汇方式折合购买而落实。第十八条 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定接纳新的合伙律师时,须对截止期为双方签署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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