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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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
2、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 建筑电工;(二) 建筑架子工;(三)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 建筑焊工;(八) 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 桩机操作工;(十) 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 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 其它特种作业人员。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3、:(一) 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二) 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三)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四)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五)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六) 其它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 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三)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五)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
4、统计信息工作;(六) 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核、发证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二) 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三) 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四) 健全的考务管理制度;(五) 考试考核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的认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法人组织)向工商登记地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提出认证申请;(二)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受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法人组织)认证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初审,向省建筑主管部门提出推
5、荐意见;(三) 省建筑主管部门受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法人组织)的认证申请和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的推荐;(四) 省建筑主管部门成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基本条件;(五)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委员会听取专家组的考核报告,决定考核基地(法人组织)是否符合相应工种基本条件和考核资格;(六) 省建筑主管部门公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考核工种资格。第九条 申请参加特种作业执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 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 初中及以上学历;(四)
6、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核,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附件1);(二)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 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 近3个月以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五) 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于考前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对于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设
7、立的考核基地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工种,由省建筑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第十二条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前在相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基地名单、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考核基地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省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认证基地”牌并公布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全省统一命题、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核60分及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及格。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
8、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第十四条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考核成绩.第十五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核符合条件准予颁发证书的,省建筑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不予颁发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省建筑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证.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2).第三章 从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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