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规章制度(共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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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江苏连云港新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 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条 园区企业对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报告或举报。 第四条 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 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章 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 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八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并接受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调查. 第九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十条 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 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十五条 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十八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九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 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四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 害.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管委会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一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工业 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o1叁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篇二:工业园区管理办法1 榆佳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榆佳工业园区建设步伐,规范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行为,促进榆佳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榆佳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作为我县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 第三条 工业园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以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工业园区建设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循环型、科技型、生态型”工业园区。 第二章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职权 第四条 根据2010年9月19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 议纪要,榆编发?2010?15号文件批复,设立“榆佳工业园区(苏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副县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15名,领导职数1正2副,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 第五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内设机构职责: 一、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园区管理机构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 1、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2、负责工业园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4、负责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5、负责工业园区内规划、财政、建设、科技、劳动、安全、 人事、环保、统计等工作。 6、负责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入驻、审核等工作,协调、 管理和服务工业园区内企事业单位。 7、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8、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榆佳工业园区(苏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3个,分别为:办公室、经济发展科、规划建设科,均为副科级,各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一)办公室 协助管委会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管委会各科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拟定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组织和文书档案,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人事、信访、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统战、保卫等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党务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草拟管委会的财务收支计划并组 织实施;负责工业园区的财会、审计和财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工资、社保、干部福利和资产管理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经济发展科 负责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审定、立项和审批业务;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拟订招商引资计划和招商项目储备;负责指导服务工业园区的企业,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协助新办企业申领工商证照;负责草拟工业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和统计工作,了解科技和经济信息,为管委会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规划建设科 负责工业园区规划的实施;负责工业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工业园区已征地的范围按照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负责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的定点、报建、管理;配合县房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工业园区内房地产的登记、交易、发证等工作;收取工业园区内的市政配套费.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 做到优质、高效服务,文明、科学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园区管委会履行监督管理职权,不得违法影响园区内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给园区管委会下达指令性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 第九条 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园区 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鼓励在园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 (一)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建设项目; (二)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项目; (三)高新技术、新材料、机械制造、电子元器件加工项目; (四)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五)对地方财税贡献大或劳动密集型的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园区引进下列项目: (一)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淘汰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 理措施的,达不到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 (三)产品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入园程序: (一)凡拟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初审,同时出具相关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立项批复,报园区管委会研究,园区管委会商县发改局报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由县发改局予以备案、核准、申报,然后项目单位分别向国土、林业、环保、水务、城建、安监等有关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精神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给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 (二)项目单位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开工 申请、设计图纸(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签订建设协议,明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进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三)园区管委会出具项目入园批复,明确项目地址和用地面积等事宜;并协助投资者办理入园相关业务; (四)入园企业不按立项要求进行建设或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园区兴办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一年内未动工的取消此项目.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和个人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应当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整体设计效果要符合园区规划及园区管委会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管委会根据园区规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园区管委会予以制止,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有必要,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照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 行建设。公共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 第二十条 企业对园区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园区管委会监督企业进行维修或者有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的投资申请规模,核定用 地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依据园区总体规划确定入园企业的厂址,入住园区企业应当服从园区管委会的选址安排.园区管委会按规划为企业实行分批供地,严禁一次性供给. 第二十四条 工业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是法人工业企业。 第二十五条 园区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逐步实施,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 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依法使用土地,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绿化 第二十八条 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九条 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经园区管委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十条 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 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园区管委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三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其他工业生活垃圾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三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园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园区管委会安排,开展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绿化美化厂区;企业厂区绿化面积必须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章 劳动保障 第三十六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十七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园区内企业不按规定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社会治安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条 入园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园区管委会做好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行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第四十三条 入园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园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向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园区管委会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园区管委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园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榆佳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对入园企业的管理细则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余庆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制度 余庆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制度 根据工业园区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秩序,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守则 1、热爱工业园区,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明的工作纪律。 2、对企业和公司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接待来访者要耐心、周到、热情。 3、注意保守单位及客商的秘密,未经领导或客商同意不得向外界提供或泄露相关信息。 4、上班时间注重仪容仪表,举止得体,按规定着装,保持良好形象,打公务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 5、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串门聊天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6、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办公场所整洁卫生. 二、学习制度 1、每周一上午上班时间为固定学习时间。 2、学习内容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中央、省、市领导有关重要讲话;有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重要时事新闻;警示学习教育;近期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其它应该及时向干部职工进行传达学习的内容等。 3、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必须向办公室或分管领导请假。 4、集中学习由办公室或党支部统一安排组织;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组织学习时,将根据实际情况预先通知并及时进行调整安排;参加学习人员要认真记学习笔记,做到学习有考勤、有记录.除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外,各处室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自身的业务学习,做到精通业务,胜任本职工作. 三、考勤制度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 2、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不得无故离岗. 3、管委会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离岗或外出须向管委会主任请假。各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离岗或外出要向分管领导请假,外出二天以上者须向管委会主任请假.各部门工作人员离岗或外出,须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外出三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请假。一般工作人员因故临时离岗1小时以上,要向同办公室人员打招呼. 4、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除履行以上程序外,还应说明请假缘由和时限,并及时销假. 5、鉴于工业园区工作的特殊性,全体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手机通讯畅通. 四、公务接待制度 1、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 2、人数较少的公务来客在单位食堂就餐。一般性公务接待实行工作餐标准,即每人20元,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一般掌握在2—3人。 3、所有公务招待费报销时,必须具有正式发票,并附菜单。 4、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总额.一般掌握在每客30元以内,县处级领导及其他重要客人掌握在每客50元以内。除特殊情况外,中午接待客人一般不安排酒水.晚上接待需使用酒水的,须到办公室登记领取,原则上不使用酒店酒水。 5、公务接待实行定点接待,定时报销制度。在龙溪镇指定新明酒店和清国酒家为定点接待单位.定点接待单位由办公室于每月底统一结账.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接待人员以现金形式付帐,将发票与附件及时交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销。 五、车辆管理制度 1、建立车辆档案,指定专人填写保管. 2、建立车辆运行登记表,逐日登记运行情况(包括用车人、事由、时间、地点等)。 3、车辆调配本着保证工作需要、及时急用、统一调配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非特殊情况,未经允许司机不得私自出车,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派车。 4、车辆的油料、零部件的购买和维修必须事先提出购置计划报办公室审核,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未经批准,司机和其他人员不得做主购买、维修,否则费用自负. 5、实行车辆耗油、耗材和行程登记制度.车辆按期保养,做到部件完整无缺,运转正常,车容美观整齐,工具齐全完好。 6、加强司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司机在执行公务期间严禁饮酒,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车辆交其他人员驾驶,违者除追究司机责任外,若造成车辆毁损或其他交通事故,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7、保证车辆安全,未经许可出车或在出车期间假公济私中出现的不安全问题,由司乘人员负全部责任,承担相应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安全管理制度 1、增强保密意识,加强保密工作.各处室要做到人走锁门,防止文件、数据丢失,严禁发生被盗和泄密情况。 2、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财产物资要登记造册,责任到人.办公室每年检查一次,如有丢失或非自然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财务室应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3、安全用电,做到人走关电.加强对电炉、空调的管理,掌握基本知识,避免发生事故。 4、下班期间,保卫人员必须做好值班保卫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或当地公安机关反映。 七、办事服务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 1、首问责任制度是指公司或企业人员到工业园区管委会咨询、举报、投诉等,接待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部门(人)办理的制度。 2、属于接待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3、不属于接待人职责范围的,接待人要引导到有关经办人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接待人应先了解情况,并记录好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二)一次告知制度 1、一次告知制度是指到工业园区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无法办理理由的制度。 2、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可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3、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余均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查。 (三)全程服务制度 1、全程服务制度是指服务对象经首问确认受理经办部门后,由受理部门人员全程负责办理和办结的制度。 2、全程服务责任人为受理部门的负责人。 3、全程服务期间涉及上级部门的事项,由受理部门的负责人代办,将事项负责到底,不能再转给他人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工业园区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2、各职能部门要将所管辖的业务种类、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结时限打印公布。 3、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部门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告知服务对象办结时限. 4、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篇四:园区企业管理制度 xxxx园区企业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文明、生态、和谐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当前现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xxxx园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代表沙田镇政府履行对园区企业管理职责,“指挥部”为实施本制度的主要部门,在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入园与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按照“高效、高端、节能、环保"的方针,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工业、新能源、新材料及新兴、高端产业和现代物流业,杜绝引进高耗能、有污染项目和化工项目。进入园区的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土地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 (四)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高新技术项目可以放宽到1亿元以上. (五)项目投资密度为160万元/亩以上。 第四条 申请在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指挥部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七)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八)项目立案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且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六条 新建项目确定位置后,要先经国土部门现场核定地类是否为建设用地,杜绝发生违法用地现象。 第七条 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等证件,并向指挥部报送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批准后方可建设,杜绝无证施工和未批先建现象发生。 第八条 企业建筑工程,由企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正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施工队伍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与施工队签订单独的安全责任协议书,并主动接受质量、环卫和消防等单位的检查。 第九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方要及时向工程队拨付相关工程费用,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上访或其它不稳定问题的,一律停止建设,直到问题处理完毕方可施工。 第十条 进入园区施工的建筑企业,必须在施工前向指挥部报送建筑施工资质证明文件,投资方要向指挥部报送各类建筑施工合同,由园区进行备案,坚决杜绝无资质或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历史的建筑企业进入园区施工. 第十一条 企业新上投资项目给予市直部门或乡镇街道抵项招商引资任务,必须报指挥部备案,由指挥部报送镇政府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土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不开工生产或超期闲置的,由指挥部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在合同期内,严禁私自转让企业土地使用 权,否则由指挥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在沙田镇工商所注册登记为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并必须在沙田镇国、地税分局进行纳税登记,实行属地纳税。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xxxx园区总体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总体规划需经指挥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项目平面设计图和项目规划效果图建设。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平面和规划效果设计.确因项目建设需要变更的,在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不低于原来标准的前提下,经指挥部同意并出具书面许可函证后方可变更。擅自变更的,指挥部有权强行拆除。 第十五条 企业厂房建设必须符合xxxx园区总体规划要求,办公楼原则上不少于五层,外挂大理石;厂房高度原则不低于6米,车间及厂房结构为框架或砖混结构,不得建设钢结构车间,单体厂房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且均为平顶设计.颜色为白色或灰色墙,草绿色边或顶;容积率不低于0。6.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特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企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绿地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在厂区内打自备井,如有需要须得到相关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企业所有建设工程(含厂房附属设施)要按国家 规定办理规划、建筑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落实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企业按时与指挥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在施工及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企业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园区内的公路、绿化带、路灯、指示牌、通讯电力线路、排水明沟、地下污水管道等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改造,发现破坏园区公共设施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指挥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生活需要占用或挖掘园区内道路、绿化带、排水沟等公共设施的,必须提前报经指挥部批准并报送施工方案,施工中要确保道路通行和安全,施工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企业所属区域内的建筑物要统一外观喷涂,定期清洗粉刷,保持美观。 第二十三条 企业厂区内除建筑硬化区域外,其它空地一律要求绿化美化,严禁种植粮食及其他农作物,厂区内杂草要定期清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厂区内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要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厂区外设置大型广告牌必须 经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绿化带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不准随意乱倒。 第二十六条 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物料、机具要堆放整齐,渣土要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打围作业;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要铺设石子或硬化,严禁施工车辆带泥带土上路; (四)严禁在园区内道路、绿化带内堆放物料、机具; (五)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处理,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第四章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季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挥部依法对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入园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条 工业园区内一律不得新上燃煤锅炉。 第三十一条 园区的企业实行雨污分流,建立统一的污水处理系统,并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监管. 第三十二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必须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产生的危险废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三条 指挥部办公室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入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规定,服从指挥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入园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副总经理(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并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入园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和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凡安全评价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一律不准许施工或生产. 第三十七条 入园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隐患排查有记录、有责任人、有整改时限、有复查,并建立影像资料档案,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入园企业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九条 入园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十条 入园企业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入驻企业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或者转让,致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或危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告知指挥部办公室,并按企业改建的要求到安监部门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以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报监手续等情况,应当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入园企业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置。要充实一线值班力量,严格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的第一时间下达撤离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严防因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事故。 第四十三条 入园企业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它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对因瞒报生产事故而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责令停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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