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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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事项关于示范文本封面解读封面“编号:GF2000-0171”提示,2000年的示范文本是目前正在推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是正规印刷装订的,不是用订书机装订的,同时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样.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必须以示范文本签约。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必须向购房者明示上述示范文本。这是为了防止在开发商单方制订的格式合同中设立合同陷井,欺诈购房者。无论购房者是否以示范文本签约,都应以自己签约的合同和示范文本对照,从而发现有无问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说
2、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
3、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解读 此项实际是以示范文本签约的注意事项,未填写内容的空白处,应加盖“空白章或划掉,以免日后填写其它内容。另外,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坚持要求买卖双方另行签订房产部门制订的非示范文本合同,造成买卖双方存在两份合同。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建议购房者为办证而在房产部门要求签订的合同中特别约定,此合同仅限办证使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以原订合同为准. 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注册
4、地址:_ 营业执照注册号:_企业资质证书号: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机构: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买受人: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 】姓名:_国籍:_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解读提请购房者注意以下问题:1、查询出卖人的营业
5、执照,弄清出卖人是否具有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范围.2、查询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弄清出卖人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没有资质的,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3、查清出卖人与开发商是否为同一人,即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正在销售之房产,有效办法是,核实出卖人与“四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关系。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方式取得位于_、编号为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规划用途为_,土地使用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
6、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施工许可证号为_。_。 解读应注意审查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与出卖人的关系.同时注意建设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及来源。如果是划拨用地、军用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必须改变土地使用的性质、用途,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划拨用地,还必须补交百分之四十的地价款,否则,不能做为商品用地,购房者将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实践中也有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或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而发生诉讼的房产,这将对办理产权过户有影响,应谨慎购买此类房产.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
7、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解读该条关键是如何判断是“现房”还是“预售”?“现售是指所售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而“预售则是指正在建设中尚未竣工验收的商品房. “现售”与“预售”的条件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发生了纠纷之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销售:其一、具备营业执照和房地产资质。其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其四、竣工验收。其五、拆迁安置已落实。其六、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七、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预
8、售:其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其三、工程量已达总投资的25%以上。其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没有预售许可证订立预售合同的无效.第9条规定,故意隐瞒无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的,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特别提请购房者注意的是,除了核实相关证件上的单位与出卖人的关系外,必须核对原件,并要求出卖人在复印件上盖章。在购房之初,就注意搜集与购房有关的证据。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
9、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幢】【座】_【单元】【层】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属_结构,层高为_,建筑层数地上_层,地下_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_。_.解读签订此条应注意的问题是:1、附件一即平面图及附件二即公摊说明,很多合同都予省略,应坚持要求两附件。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发展商在将商品房
10、交付使用前应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3、购房者实际签订的形形色色的购房合同中,只约定建筑面积,不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有的是因发展商自制的合同根本无此内容,有的是合同虽有此内容,但被发展商全部或部分划掉,故意不填,这都是对购房者不利的.4、根据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关于公摊面积,购房者与发展商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公摊面积.5、有些购房合同,用语不规范,例如使用“实得建筑面积这样不规范概念,从而引发面积纠纷。建议使用规范用语。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
11、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4、 _。解读 特别提请购房者注意,如果选择非示范文本合同,又选择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必须在合同里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因计价方式发生纠纷,甚至因计价方式约定不明确而蒙受损失。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
12、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_;(2)_;(3)_;(4)_.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
13、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解读 合同有两项基本原则,即意思自治与合法原则。合同有约定的,遵从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遵从法律规定。关于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问题,在发展商自制的格式合同里,很少有约定,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及示范文本里,都做出了基本一致的详细约定,建议选择示范文本条款。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此条时,在选择示范文本关于“误差约定的
14、条款的同时,另行在补充协议里约定什么是“误差”,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误差”约定条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相关尺寸在约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维持总价格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售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房屋面积误差,应是指“套型”与“尺寸”引起的。如果不是因“套型与“尺寸”引起的面积差异,不应算作面积误差。示范文本对发展商分摊的公摊面积,以附件的形
15、式,要求发展商详细告知购房者,这对制止售房面积欺诈防止大幅度面积缩水,无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建议使用示范文本以合同附件形式列出公摊面积的详细情况,同时约定,如果因误差以外的原因发生的面积纠纷,按发展商售房面积欺诈处理。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_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_。2、分期付款_。3、其他方式_。解读 示范文本里没有关于按揭付款的约定,如果选择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建议补充如下几项约定。1、按揭付款的时间,即出卖人与购房者双方同意何时由银行按揭付款.2、双方同意的按揭付款时间与银行实际的按揭时间往往不一致,建议双方约定双方同意的按揭时间与银行实际按揭时间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16、。3、除了时间外,还有按揭金额.双方约定的按揭金额也往往和银行实际的按揭金额不一致甚至不能贷款,建议双方约定在两者金额不一致及不能贷款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方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4、关于按揭付款,除出卖人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
17、卖合同中有约定外,按揭银行也要和够房者签订按揭合同或贷款合同,这样由原来单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又引申出来了另一法律关系即按揭贷款关系。购房者为了购得房产必须同时履行两个合同,在两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出卖人、购房者甚至按揭银行违约的情况。一旦一方出现违约,必定导致两个合同履行障碍。上述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2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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