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新办法201007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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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目 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 开标……………………………………………………………… (六) 评标……………………………………………………………… (七) 授予合同………………………………………………………… 第二章 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三章 技术条件和技术规范………………………………………… 第四章 图纸……………………………………………………………… 附件附件一 监理投标书…………………………………………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情况一览表…………………… 附件四 关于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其他监理工程投标申请… 附件五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配备一览表……………… 附件六主要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 附件七企业承担类似或相近工程情况一览表…………… 附件八监理投标报价单…………………………………… 附件九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评标标准说明………………… 附表1 资格审查…………………………………………… 附表2 随机抽取法………………………………………… 附表3—1 综合评估法——监理大纲…………………………… 附表3-2 综合评估法-—项目监理机构……………………… 附表3—3 综合评估法——企业综合实力及投标报价…………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 内容 说明及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资 金 来 源 概算投资额度 2 2.1 招 标 范 围 3 4。1 质 量 标 准 合格 4 5。2 监理期限 计划:年月日至年月日; 总工期:天(日历日) 5 7。2 投标人的资质 具备工程监理 级 及以上资质 6 9。1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和监理大纲两个部分组成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函正本份,副本份,监理大纲份 7 16。1 投标截止时间 截止日期:年月日; 截止时间: 时 分(北京时间) 8 16。1 投标有效期限 30 天(日历日) 9 19.1 20。1 投标文件递交 递交地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详细地址: 10 21。1 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日期:年月日; 开标时间: 时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址: 11 27。4 评 标 标 准 12 招标文件发售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需向招标人缴纳招标文件费用,招标文件每份售价元。 13 场地服务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需缴纳场地服务费1000元。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的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所述. 1.2本招标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工程计划总投资万元,该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2。工程监理招标范围及监理取费标准 2.1 本招标工程监理招标范围: 2。1。1 建筑安装部分: 2.1。2 附属设备部分: 2.1。3 其他: 2。2 本工程工程概算投资额为万元。其中:建筑工程安装费为万元,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为万元. 3。监理工作的实施 3.1 监理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的各项规范、标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2 监理规划 监理公司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后,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 3。3监理机构职责 监理单位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承接本工程的监理业务后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分包。 4。 招标工程质量标准 4.1 本招标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为 合格 . 5。监理期限 5。1 监理工作期限为施工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止。 5。2 本招标工程的计划工期详见“前附表”第4项的内容。 6。资金来源 6。1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 1 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项目合同下的合格支付。 7。 合格的投标人 7。1 本招标工程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 7。2 资格后审包括下列的内容 7。2。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前附表”第 5 条对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 7.2。2自治区境外监理企业提供有进疆备案手续。 7。2.3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前附表"第 5 条对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并提交了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成员未再以自己名义对本招标项目投标; 7.2。4总监理工程师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在投标单位注册;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2个及以下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拟担任本招标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时,有原建设单位同意的书面资料。 7。2。5专业监理工程师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投标人单位注册;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在3个以上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7。2。6 监理员同时具备监理培训证书和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7。2。7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施工方无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 7。2。8 无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况。 8. 投标费用 8.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人费用的增加负任何责任。 (二) 招 标 文 件 9。 招标文件的组成 9。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技术条件、技术规范 第五章 投标文件 第六章 图纸 9。2 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5天,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有投标人自行承担。 10.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澄清 10.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10。2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至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送至或传真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传真号码: . 10。3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日前进行修改或者澄清,同时将书面修改或者澄清文件提供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0.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5 日内,到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索取书面修改或者澄清文件;已经纳入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管理的,投标人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至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http://60.13.133.29/zbn/)上查阅电子修改或者澄清文件。 修改或者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0。5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澄清文件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时间的为准. 10。6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澄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招标文件 10.7 投标人对索取书面修改或者澄清文件或者查阅电子修改或者澄清文件的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在投标截至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均视为已经响应修改或者澄清文件.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投标文件的语言 11。1 与投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使用汉语. 12. 投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12。1 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12。2 本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澄清; 12。3 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有关规定; 12.4 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用的有关规定; 12.5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 当评标方法采用随机抽取法时,投标文件的组成为投标函部分;当采用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投标文件的组成为投标函部分和监理大纲两部分。 13。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3.2。1监理投标书; 13。2。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其委托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13。2.3 投标人监理资格证书、营业执照; 13。2.4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 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称证书及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资历,专业技术情况,在监工程情况; 3、 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同类或相近工程业绩(时限要求: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监理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承担同类或相近工程业绩”应提供工程“监理合同(第一部分)”以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意见表"。 13。2。4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1、 本招标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满足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配备一览表(附件五)的要求. 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称证书及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资历,专业技术情况,工程业绩,在监工程情况; 投资(造价)控制监理工程师应当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监理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13.2。5 监理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 本招标工程监理员应满足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配备一览表(附件五)的要求。 2、监理员的职称证书及监理员培训证书; 3、监理员的职称、专业技术情况等。 13.2。6 其他支持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其他支持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情况等。 13.2。6投标人工程业绩及信誉 1、投标人近三年同类或相近工程业绩(时限要求: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监理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承担同类或相近工程业绩”应提供工程“监理合同(第一部分)”以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意见表”. 2、企业近三年获得的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协会授予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的相关文件(时限要求:年月日至年月日,以正式文件颁布日期为准). 3、企业信用情况 13。2.7 企业质量标准体系. 13。2。8拟投入的主要监理仪器设备 13.2。9 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单 2、投标报价构成分析 13。2。10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或者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投标人用文字或者表格、图片等其它形式提供). 13。3 监理大纲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3。3。1工程监理概述; 13。3.2质量控制; 13。3.3进度控制; 13.3。4投资控制; 13。3。5 安全监督; 13。3。6 组织协调; 13.3.7合同信息资料管理。 14。 投标文件的格式 14。1 投标文件包括本招标文件第 13条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按照同样格式扩展)。 14.2 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培训证书、监理合同(第一部分)、竣工验收意见表、获奖表彰文件等资料,均使用复印件,特别说明为原件的除外. 14。3 投标函、监理大纲严禁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14。4 监理大纲编制要求 14。4。1封面为空白A4复印纸,表面不得做任何标记,不得再加其他封皮. 14.4.2监理大纲采用 A4 复印纸编制,监理大纲中不得出现目录、扉页、彩页、页眉、页脚及页码。 14。4。3监理大纲正文应采用Word文档编写,所有字体为黑色,字间距为 标准 ,行间距为 单倍行距 ,所有字体均采用四号宋体字。监理大纲中的附图(如有时)可采用A3复印纸,图中字体采用宋体字,字迹以清晰为准,附图应当放在监理方案投标文件最后。 14.4.4监理大纲编制时Word软件设置要求 1、页面设置-文档网络-无网格-默认-确定; 2、段落-缩进和间距-行距(单倍行距,设置值为空白); 3、段落-特殊格式(首行缩进); 4、段落-度量值(2个字符); 5、段落-如果定义了文档网络,则自动调整右缩进(不点取); 6、段落-如果定义了文档网络,则对齐网络(不点取)。 14.4。5 监理大纲部分的封装应当采用胶装形式。 14。4.6监理大纲部分不得以任何形式反映出投标人的有关情况。 14。4.7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规定编制监理大纲,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封装,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明示或者暗示,其风险有投标人自行承担。 15. 投标报价 15.1 本招标工程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监理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5.2 监理取费的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执行. 15。3 监理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完成本招标文件第2条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15。4 监理投标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予接受。 15。5本招标工程监理投标报价在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浮动 % 时为有效投标报价。 15。5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各相关系数如下: 序号 内 容 1 本工程工程概算投资额度:万元 2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 3 招标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4 高程调整系数: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有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6。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一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有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有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否则视为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17。2 投标文件均需打印或者使用不褪色的蓝黑、黑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17。3 投标文件中凡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地方,均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章.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封装与标记 18.1投标函部分封面应注明工程名称、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同时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函“正本”、“副本”如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2 监理大纲部分封面为空白A4复印纸,表面不得做任何标记,不得再加其他封皮。 18.3 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监理大纲应分别密封在两个封袋中,并在封套正面注明:“投标函”、“监理大纲"字样。所有封袋上应写明工程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文件外封套须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应确保密封完好。 18.4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 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 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未送达本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0.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 20。2 招标人可按本招标文件第16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投标人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应按本投标文件第 18 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层和外层封套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23。 开标 23.1 招标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开标。 23.2 开标程序 23.2。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3。2。2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投标人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 23。2.3 由证件齐全、满足要求的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封装情况; 23.2。4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启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宣读投标人名称、监理投标报价。 23.2.5 按本文件第 20 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及无效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3。4 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与会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其投标文件已递交。 24。 有效证件 24.1开标前,请各投标人随身携带下列有效证件以备随时查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执照正本、护照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驾驶执照正本、护照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单独提供,并与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一致.以上证件均应当为原件。 24。2 证件齐全、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上述证件的公证件,本次招标不予认可。 25。 无效的投标文件 25.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5.1.1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时间送达的; 25.1.2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的未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25.1.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封装的; 25。1。4未按本文件第22条规定提供有效证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5。2 有效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 (六) 评标 26。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26.2 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人组成,其中:专家名册中专家人,招标人代表人. 26。3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4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并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6。5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6。6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6.7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提出澄清的要求好答复均应当是书面的,但不得提出改动价格或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8。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 28。1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28。1。1本招标工程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 28.2 投标文件的评审 28.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对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28。2.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9。 评标的办法和标准 29。1 本招标工程评比方法为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方法; 29.2 随机抽取法的评审内容 29。2。1 资格审查 29。2。2 初步评审 29。2。3 随机抽取 29.3 综合评估法的评审内容 29.3。1 资格审查 29.3。2 监理大纲 29.3。3 项目监理机构 29。3。4 企业综合实力及投标报价 29。4 评标的具体评审办法和标准详见附件。 30.定标原则 30.1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按照排序确定出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30.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1。 评标过程的保密 31。1 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31.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1。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七) 授予合同 32。 确定中标人 32。1 中标的标准 32。1。1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32。1。2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32。1.3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32。2 招标人将确定资格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3. 授予合同的准则 33.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经确认的中标人。 34。 中标通知书 34。1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后,将在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http://60.13.133。29/zbn/)对中标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2 中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4。3 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提出核查申请。 34.4 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4。5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5. 合同的签订 35.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抛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5.3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是该书面合同的附件。 35.4 所有中标候选人由于投标须知28.2条的规定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6。 履约担保、监理费支付担保 36。1 最迟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5 内,中标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6。1。1 监理履约担保采用下列方式 1、履约保证金担保: 支票或银行汇票 2、银行担保; 3、担保公司担保; 36.1.2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款的 %或万元. 36。2 如中标人不能按照投标须知第34.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已经订立合同的,招标人有充分理由解除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人应当赔偿。 36.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和金额向中标人提供监理费担保. 36。3。1 监理费支付担保采用下列方式 1、履约保证金担保: 支票或银行汇票 2、银行担保; 3、担保公司担保; 34。3.2 支付担保金额:合同价款的 %或万元。 37。 其他 37。1 未尽事宜将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37. 附件 第二章 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期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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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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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施工 监理 招标 文件 办法 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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