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景观照明工程招标文件(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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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兰浩特市景观照明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称:乌兰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联系人:陈永才电话:13947482229电子邮件: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兴安盟宏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乌兰浩特市兴安南大路32号(兴安盟中心血站路西)联系人:武凤霞电话:15004816661电子邮件:hcgczjzx0011。1。4项目名称乌兰浩特市景观照明工程1。1。5建设地点乌兰浩特市1。2.1资金来源政府资金1。2。2出资比例/1。2。3资金落实情况全部落实1。3
2、。1招标范围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电缆沟挖填、电缆及保护管敷设、挂架及固定架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92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 年 7 月 18 日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城市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财务要求:
3、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业绩要求:具有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信誉要求:近三年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项目经理资格: 城市照明 专业 贰 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其他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招标人给予配合,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现场察勘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自行负责。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
4、间:另行通知 召开地点:另行通知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3年4月8日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人提出问题3个日历天1.11分 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 离不允许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控制价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2.2。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4月15日9时0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
5、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3.3。1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60 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汇票或转账或电汇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递交方式:存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 年,指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1 日止。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 年,指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1 日止。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3
6、年,指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1 日止。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 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 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3。7.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叁 份3.7。5装订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不分册装订分册装订,共分 2 册,分别为:商务标,包括 第八章 的内容。技术标,包括第七章 至 / 的内容每册采用 胶压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1。2封套上写明招
7、标人地址: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招标人名称:乌兰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乌兰浩特市景观照明工程投标文件在2013年4月15日9时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兴安盟宏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退还安排: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3年4月15日上午9时开标地点:兴安盟宏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5。2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不得有开启、破损现象(5)开标顺序:抽签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 4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现场抽取
8、.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无履约担保的金额:无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词语定义10.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与此工程相似的项目10。1。2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10。2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设招标控制价设招标控制价,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表10。3 “暗标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兴
9、安盟行政公署发“兴署办字200740号文件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不要求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 放人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 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 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 电子版字样。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否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
10、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10。7中标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10.8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
11、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10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招标控制价”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11监 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12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
12、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13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取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分摊在相应单价中,不得单独列报.投标人须知正文
13、部分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
14、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
15、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
16、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17、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18、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
19、;(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
20、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21、(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8)资格审查资料;(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
22、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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