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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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 作 规 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186)等法规、标准,结合全省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管的相关工作。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检验机构,是指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许可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备案,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数据、视频和图片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
2、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第四条 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所辖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并确定其职责。第二章 人员、岗位及职责第五条 监管中心人员配置要求(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查验员资格;省、市监管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或中级查验员。(二)市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一线一人”的标准配置,省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配置。第六条 省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省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全省监管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按照国家标
3、准和上级文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三)对全省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审查和备案;(四)对全省监管中心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实施监管,每月进行数据分析,通报异常业务,核查重点嫌疑;(五)负责对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第七条 市级监管中心职责 (一)建立全市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所辖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三)负责对辖区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初审,登录、上报备案; (四)负责审核机动车检验资料、照片、视频、数据等信息;统计分析检验业务数据,研判检验业务情况,通报异常检验
4、业务;对嫌疑车辆进行业务锁定,并转入嫌疑调查程序;(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审核上传的人工检验资料(一)审核人工检验资料是否由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专用外观视频检验区范围内通过PDA实时上传完成;(二)审核人工检验资料内容是否齐全;(三)审核是否通过PDA车辆信息和行驶证与送检车辆进行比对。第九条 审核上传的仪器设备检验资料(一)审核仪器设备检验数据和检验全过程的视频监控是否同步上传至监管中心(分中心);(二)审核检验机构上传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系统实时上传到监管中心(分中心)的数据严格比对是否一致;(三)审核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检验全程视频录像的同时
5、是否采集仪器设备检验过程中的灯光和制动工位的检测照片;(四)审核上传仪器设备检验过程中的灯光和制动工位的同步录像是否反映了所检车辆的全过程。第十条 审核上传的路试车辆检验资料(一)审核路试车辆是否符合路试条件;(二)审核路试车辆视频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路试车道内进行;(三)审核路试的各项检验数据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十一条 市级监管中心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及附表要求,审核同步上传的检验资料。(一)审核不通过的车辆,应告知检验机构需整改项目及整改意见,检验机构按照要求认真补录相关资料,整改后重新上传资料接受审核。(二)审核通过的车辆,由监管中心工作人员下达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
6、志指令。(三) 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检验机构在接到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指令后,由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并归档。(四)检验资料归档。监督检验机构将当日纸质检验资料整理后,由档案岗工作人员按规定归档,并按要求在检验机构内设的专门档案室妥善保存两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第十二条 通过远程视频监管系统,从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发现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规行为;对出现预警信息的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核查,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 各监管中心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流程。第四章 管理措施
7、第十四条 省、市两级监管中心通过远程视频监管与现场巡查或档案复核相结合的形式,落实对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有效监管。第十五条 市级监管中心在监管中发现并查实有下列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采取调整日检测能力或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措施;有第四至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停止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罚款、撤销检验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开启监控设备,进行机动车检验的;(二)采取故意遮挡监控设备、不在视频区域检验车辆等方式逃避监管的;(三)经简单目测能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
8、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四)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的;(五)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不按规定操作等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的;(六)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伪造、篡改机动车检验系统数据或非法更改配套软件参数的;(七)不按规定录入车辆信息,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或传输虚假检验数据的;(八)对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假牌假证车辆予以通过检验的;(九)其他违反规定应予追究的行为。第十六条 省级监管中心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明显违规嫌疑等异常情况或市级监管中心超过三个月未发现、核查、处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处理:(一)暂停检验机构业务受理;(二)全省通报,纳入车管
9、所等级评定;(三)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监管中心的失职渎职责任。第十七条 发现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系统有人为进行数据修改等违法操作的后台或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作弊软件,应立即停止该检验机构的业务受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系统建设方作出处理:(一)约谈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系统建设方负责人;(二)将检验机构系统建设方纳入黑名单,不再受理联网备案;对于已使用该系统的,要求检验机构更换检验业务系统;(三)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附录表1 检验项目照片要求序号照片内容要 求适用车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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