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事务科-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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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第22号部长令)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二条 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为派遣方向用工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岗位工种应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公
2、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第二章 劳动合同第五条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派遣员工还约定试用期、岗前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六
3、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1、派遣员工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劳务派遣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2、劳动合同须经派遣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代签无
4、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承担。3、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员工须经本人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相符方可生效。4、签订劳动合同后15内,公司到人社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5、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派遣员工各持一份.6、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1、派遣员工应在收到续签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给予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续签,由公司通知用工单位,并提前30天向派遣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派遣员工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在收到
5、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派遣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派遣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2、派遣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5、用工单位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6、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在违背真实意
6、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公司可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员工及公司,用工
7、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1、公司与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届满的; 2、派遣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派遣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8、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规定劳动解除合同的。3、经济补偿按照派遣员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无同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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