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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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总包人: 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总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总包工程概况 1。1总包工程的名称: 1。2总包工程的地址: 1.3总包工程实际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1。4总包工程预计的建筑工程总造价: 1.5年月日,总包人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6总包工程概况其他需要明确的情况: 第二条分包工程概况 2。1分包工程的名称: 2.2分包工程的位置: 2。3分包工程的分包范围: 2。4分包工程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日期: 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2.5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2。6工程概况其他需要明确的情况: 第三条分包人主要情况 3.1分包人企业资质标准: 3.2分包人企业资质证书号码:3。3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3。4分包人其他需要明确的情况: 第四条词语定义 4。1下列词语除总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4。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总包人之间签订的涵盖本合同分包范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1。2分包合同:指总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即本合同。 4。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1。4总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被总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总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4。1.7分包工程:指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4 1.8总包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总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1。9总包项目经理:指总包人在总包合同和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4。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本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4。1.11分包工程建设标准:指本合同约定的、总包合同中涉及分包工程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总包人确认的,对上述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4.1。12图纸:指由总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4。1.13合同价款:指总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总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4。1.14追加合同价款:指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戈,用以及其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总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4.1.15施工场地:指由总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总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4。2关于本合同词语定义的其他约定: 第五条合同文件及其解释顺序 5.1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合同的招投标文件(如果有); (4)总包合同(合同价款内容除外); (5)合同分包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6)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合同总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5。2总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内容除外)副本或复印件。 5.3本合同的解释顺序 5。3。1未经招标签订本合同,且不同合同文件中相同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总包人与分包人后达成意思一致的合同文件内容优先解释。 5。3。2经过招标签订本合同,且不同合同文件中相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优先解释;不同合同文件中相同的非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总包人与分包人后达成意思一致的合同文件内容优先解释. 5.4关于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分包工程质量标准 6。1分包工程质量标准除应达到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涉及分包工程的有关工程质^标准和国家强制性工程质量标准外,还应符合如下质量标准: 6。2除符合合同条款6.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外,分包人还应执行总包人向其提出其他施工技术要求,提出内容和时间为;.分包人在接到总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后,应在天内向总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 6。3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 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标准.分包人应当允许并配合总包人或总包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7。2分包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工程质量的争议解决方式,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和工程试车的程序,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均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7。3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7.4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总包人承担。 7。5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总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7。6关于分包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其他约定: 第八条图纸 8。1总包人应在的天前(或后天内)向分包人提供套数为―份的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总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总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8。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总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委托深化设计的范围及费用为: 8。3总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关于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约定如下: 8。4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分包工程的工期 9.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条款2。4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开工.如果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总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以及延期开工的时间。如果总包人同意的,工期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9。2因总包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开工,总包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不能开工的理由以及延迟开工的日期.总包人应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9.3总包人同意的、由于总包人,要求的以及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了以顺延. 9。4发包人或总包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总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9.5分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第2。4款约定的计划工期并按照本条约定所作的工期调整后的天数内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9。6关于分包工程的工期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合同价款的确定 10.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 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0。2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双方约定固定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约定如下: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其中成本按以下约定确定: 酬金按如下约定确定:10.3关于合同价款确定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工程量的确认 11.1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的,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人完成的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原则上不予计量. 11。2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可调价方式确定或者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且发生工程变更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分包人应在每个月第5个工作日向总包人提交上一个月完成的或者涉及工程变更及返工部分的工程量报告。总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总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总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1.3总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1.4关于工程量确认的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工程进度(预付)款的支付 12。1本合同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总包人按照如下时间和金额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并且,在开工后按如下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 12.2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按以下表约定的时间和付款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付款次数 占固定总价(%) 付款额(元) 付款时间 第一次付款 第二次付款 12.3采用可调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合同价款的,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总包人按如下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12。4本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的调整和追加合同价款应与上述工程款同期调整后支付。12.5关于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 13.1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该变更指令和相应的变更图纸及说明由总包工程师经总包人确认后发出或者直接由总包人发出,分包人应按该变更指令执行。 13.2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造成的分包人其他费用的增加由总包人承担,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造成的分包人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因工程变更而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应作相应调整,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减少和工期调整的计算方式为: 13。3关于工程变更的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工程索赔 14。1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4。2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总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总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总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由于总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提出索赔未获成功或未提出索赔的,总包人应赔偿分包人若索赔成功而应得的价款;由于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提出索赔未获成功或未提出索赔的,分包人应赔偿总包人若索赔成功而应得的价款。 14.3总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总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如果由于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原因使得总包人涉及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总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 的部分。 14.4关于工程索赔的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竣工结算 15。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总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总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迸行工程竣工结算。 15.2总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总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余款。 15,3分包人与总包人对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现。 15。4关于竣工结算的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总包人义务 16。1按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余款. 16.2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提供时间为:;并根据总包合同提供设备和设施,提供的时间和要求为: 16.3向分包人提供份施工图纸,提供时间为:;组织图纸会审,时间为:;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时间为:。 16。4向分包人提供适用要求的施工场地,提供时间为:,并且,保证通道能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在施工期间畅通. 16,5向分包人提供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具体的名称和提供时间为:。 16.6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问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6。7有关总包人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分包人义务 17。1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总包人。总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分包人应当按以下时间和要求将设计图纸提交总包人确认: 17。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向总包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总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总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分包人不能按总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7。3分包人应当向总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时间为:。总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为:.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总包人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7,4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总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17.5分包人应允许总包人、发包人、总包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17。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总包人要求分包人釆取特殊措施保护某些工程部位的,采取的特殊措施为:,保护的工程部位为:总包人承担的相应费用为:. 17.7有关分包人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总包工程涉及分包人责任 18。 1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分包人有义务避免因自身行为而造成总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总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18。2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总包工程师直接工作联系,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总包工程师的指令,经过总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总包工程师有关分包工程的指令,分包人应当履行. 18.3有关总包工程涉及分包人责任的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总(分)包项目经理 19.1本合同的总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 。总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9。2总包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19。3总包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应承担因延误造成分包人的损失。 19。4确有必要时,总包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总包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总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总包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19。5分包人认为总包人指令不合理,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总包项目经理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指令的,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总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总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9。6本合同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并征得总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前任的义务。总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19.7分包项目经理按总包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问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19。8如果出现紧急情况且无法与总包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如果责任在总包人或第三人的,由总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如果责任在分包人的,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9。9总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总包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 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I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包项目【 经理,总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19.10关于总(分)包项目经理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材料设备供应 20.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总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20。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总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20.3关于材料设备供应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 21。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总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时间为:,提供套数为份. 21。2总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 收,分包人应配合总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总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总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1。3由于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分包人自己承担,工期不顺延;由于总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总包人承担,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21.4分包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分包工程经一次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2)分包工程未经一次验收合格,但经修复通过验收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 日期. 21。5分包工程经竣工合格后,分包人应当在后天内向按总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分包人按照上述时间提请总包人接收竣工工程,总包人不予接收的,总包人应承担拖延接收期间的风险,并支付分包人相应的代管费用,代管费用的支付时为:,计算方式为: 21。6关于竣工验收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和担保 22.1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视为总包人办理的保险。总包人为分包人工程投保的内容和责任: 22.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他分包人为分包工程投保的内容和责任为: 22.3保险事故发生时,总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2。4如分包合同要求总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其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为: 22。5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总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总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其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为: 22.6关于保除和担保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与风险 23.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2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总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23.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总包人承担; (2)总包人和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总包人提供给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总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总包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总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总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3。5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文物 24.1总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总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24。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总包人。 24。3关于文物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 25。1总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25。2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总包人和分包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25.3如本合同终止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总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25。4由于分包人原因导致总包合同解除的,分包人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并向总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5.5由于总包人原因或者发包人原因或者总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协议解除方式导致总包合同解除的,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费用,并可以要求总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5.6总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致使分包人无法施工,且经分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仍不支付(或不履行)的,分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5。7分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其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9 总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5.8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夂工作,按总包人的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总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分包人经总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总包人,总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25.9关于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违约责任 26.1总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1: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余款时,应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分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26.2总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时,应当按以下约定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总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6.3由于分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分包人应当返修并承担返修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且,应按如下约定向总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总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6.4如果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竣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总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的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的,总包人可以以实际损失要求分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6.5分包人再次分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分包人应承担如下违约金:,如果造成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的,总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按损失予以赔偿. 26。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仔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7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总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总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否则,总包人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他补救方法的可能。 26。8关于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途径 27。1总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用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的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7.3关于争议解决途径的其他约定: 第二是八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28.1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的地点: 28。2本合同生效条件: 28。3双方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后,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总包人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8。4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总包人与分包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调、保密等义务。 28。5关于合同生效和终止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其他内容 29。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总包人执份,分包人执份。 29.2其他需经约定的情况: 总包人:(公章) 分 包 人:(公章) 住 所:住 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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