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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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工作指示,提高电力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参建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和工程完工后能符合安全要求,防止事故发生,进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文件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为明确双方安全职责,经双方友好协商,形成安全生产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址: 1.3 工程范围和内容: 1。4 发包方: 1。5 承包方: 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目标 承包方在施工中,须实现以下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目标: 2。1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按全口径统计): 2.1。1 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2.1。2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 2。1。3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2.1.4 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2.1。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2.1。6 不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2。1。7 不发生传染病事件;2。1。8 一级动火作业区办票率、安全措施落实率100%。 2。1.9 主要施工、生产区内的遮拦、护栏、栏杆、沟(洞)盖板符合设计要求,齐全,可靠;安全警告牌、标示牌齐全、醒目。 2。2 文明施工目标: 2。2。1 严格按照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布置现场。 2。2.2 现场布局模块化;区域管理定置化;安全设施标准化;施工过程程序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协调和谐化。 2。2。3 承包方的文明施工责任落实,监督到位,施工组织周密,行业行为规范,杜绝违章指挥,严查违章作业. 2。2.4 保持施工场所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设备材料堆放有序、标识清楚,保持施工道路畅通,保持排水设施完好。 2。2。5 场区文明施工标志、重点防火部位标志及紧急救护标志醒目、齐全。 2。2。6 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得当,搭设合理,责任区划内环境整洁、道路平坦、排水畅通、无积油、无垃圾、办公区域窗明几净. 2。2.7 成品保护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具体、执行到位,杜绝二次污染。 2。3 环境保护目标: 2。3。1针对施工过程或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污染源头控制和预防,规范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2。3。2合理使用自然资源,节约用水用电用地,降低能耗,杜绝浪费。 2。3。3现场施工垃圾集中回收分检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2。3.4作业指导书100%有环境控制措施。 三、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方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有权按有关规定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承包方投标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合; 3。2发包方在施工前负责审核承包方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并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向承包方进行安全总交底。 3.3 施工前,发包方有权检查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考试情况,并将安全教育及考试情况备案;业主和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的情况进行抽查或抽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对承包方在施工中新增的施工人员,业主和发包方有权按以上要求进行检查。 3.4 施工期间,发包方安监人员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3.5 承包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执行标准,发包方有权按照安全文明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承包方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情况下,业主和发包方有权作出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直到清退出场的决定;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包括业主和发包方重新发包、工程时间延期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3。6 由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在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发包方应配合承包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验收交接后,使用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由承包方负责。 3.7 发包方应组织成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承包方之间的安全协调,制定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方执行. 3。8对承包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承包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承包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发包方有权开具隐患通知单,并督促整改. 3。9 承包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必须满足合同与现场安全生产的要求。当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能满足要求时,责成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如整改达不到要求,项目部有权停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 3。10 因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照要求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部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相关安全措施费用支出,在承包单位相关费用中扣除. 3。11 安全生产费用累计支付额为施工合同中约定金额. 四、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承包方不得将投标工程转包,承包方中标后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若确有客观原因需要有承包的,首先应保证其有相应安全资质和施工技术能力,并经过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各种形式的分包弱化安全管理的,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4。2承包方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在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 4.3承包方必须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措施费保证制度、特殊工种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4.4承包方在项目施工开始前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保留双签字记录.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规定组织施工。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重大危险作业,承包方应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需要政府及地方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先行审批通过,并经发包方和业主审查合格后实施; 4。5承包方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100%入场安全教育考试和体检,入场安全考试和体检均合格后,将合格人员名单、考试成绩、体检报告必须报业主、发包方审核,由业主、发包方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 4.6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安全保障体系,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及技术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承包方项目经理必须持有项目经理资格(建造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证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4.7承包方必须建立本单位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现场人员到达30人时,必须配备专职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并常驻现场,当专职安全人员发生调离时,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当现场专职安全人员休假或者离开现场超过1天时,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 4。8 承包方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第一批特殊工种人员相关资格证件向发包方报审, 4。9承包方在施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工器具原因或使用操作不当,以及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措施不力、人员违章而造成伤亡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4.10每天开工前,承包方必须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11现场重要安全防护设施需要拆除、更改的,必须向发包方安全部门书面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 4。12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 4。13承包方必须实施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预控管理,并依据工程项目风险的大小,编制作业过程的危险源、环境因素分析清单和控制措施; 4。14承包方负责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发包方的要求,完善的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为施工人员创造安全的施工环境。当承包方安全设施不完善且不能按照发包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时,发包方将有权强行为承包方完善安全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从工程款中扣除; 4。15承包方严格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火电篇)、环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的要求,坚持安全文明施工; 4。16承包方在项目施工前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报发包方审查后,方可施工.施工前,由承包方技术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4。17承包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和业主了解地下管线和障碍物详细情况,会同发包方和业主明确施工方法。如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发包方、业主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 4。18承包方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承包方所属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能满足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4。19承包方应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与环境不符合项按照“三定”原则进行处理,对各类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4.20承包方在施工中需对发包方、业主方的大型机械基础、主要道路、公共照明、安全设施、施工电源、消防设施等重要临时设施进行开挖、破断、移动、拆除时,必须事先向发包方、业主报告,经同意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实施. 4.21承包方自备或租赁的物料提升机、起重机械、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在进入现场前,首先将有关资料报发包方审查,审查合格方可进入现场;承包方方起重机械安装、拆除所使用的施工单位,承包方必须保证其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拆除资质;在投入使用前,承包方应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不得在现场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22承包方自备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必须完好,其技术标准和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发包方对承包方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性能的机械(工具)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使用。 4。23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服从发包方的安全管理,遵守发包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发包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必须认真组织整改,并依据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规定接受相应的考核。 4.24承包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为施工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施工人员交纳保险费,如承包方未依法为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承包方负责赔偿责任。 4。25承包方应认真组织每周的“安全活动",利用“安全活动"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和事故预测,学习安全简报、安全规程,落实整改措施,并确保活动的时间和活动效果符合发包方要求。 4.26承包方应组织好班前“三交三查”工作,对当天的工作任务、安全要求、技术要求进行详细交待,使施工人员充分了解当日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着装、精神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4。27对于发包方制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承包方应严格执行,若承包方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使发包方、第三方财产或信誉的损失,承包方应承担全部损失. 4。28承包方应遵守国家、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地方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法规、规定、制度;遵守业主和发包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制度。 4.29 保证责任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4。30 承包商应内部安全管理机制运行良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并能够及时整改完善,对业主、发包方下发的安全与环境整改通知单,应按要求进行整改,若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完善,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承包商应承担应全部责任,且发包方有权发出停工令,承包商必须按照停工令的时间和范围进行停工整顿。 4.31 现场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32 对责任施工区域封闭管理,用栏杆或彩钢板进行封闭. 4。33承包方负责制定本项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考核。承包方应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和保存资料目录,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企业、本项目部适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2)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档登记,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 3)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单位工程安全策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工作总结; 4)项目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三级安全考试卷、人员乘积登记、体检记录; 5)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大中型起重机械(含提升设备)安装、拆除方案、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合同等; 6)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站班会记录; 7)安全检查纪要、整改登记、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整改反馈单); 8)工作票(电厂)、安全施工作业票、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9)电焊机、钢丝绳、倒链等工器具管理台账; 10)防护用品、用具试验鉴定登记; 11)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12)重大施工项目、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性作业安全施工措施审查记录; 1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工程验收表、电工安全巡查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临时用电检查表; 14)脚手架验收记录; 15)塔吊、汽车吊、履带吊合格证明文件、工器具入场检验、定期检查台帐; 16)消防管理台帐。 17)安全奖励、处罚登记; 18)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清单,危险废品处理登记表、废物处理表。 4.34 承包商在业主和发包方管辖区域内建立的临建设施,如仓库、加工场地、预制场地、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等,必须满足业主和发包方的规划要求,这些临建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不低于地方规范,并应满足消防防火、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抗雷暴、大风、防盗等方面的要求,尤其是严格消防管理,禁止封锁逃生通道;对于有特殊风险的仓库,如防腐材料、油漆存储点,必须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必要的通风、消防和安全装置。 4.35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业主和发包方的有关规定;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验收资料。并由专门电工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五、高风险作业约定 5.1 发包方对承包单位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针对高风险作业,发包方制定的相关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执行、按时保质保量的上报材料. 5。2 承包方不履行高风险作业的要求,擅自动工的或者不及时提交资料的,发包方根据承包方的施工内容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5。3 发包方高风险作业活动范围:液氨充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消防与动火作业、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吸收塔顶升作业、人工挖孔桩作业。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高风险作业,发包方可进行补充。 5.4液氨充装作业 5.4。1 基本要求 1)进氨前,承包单位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对消防设施、喷淋设施、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防雷设施验收合格,压力管道报备完成。以保证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对涉及调试作业,调试单位应编制完成《调试大纲》、《调试细则》,报发包方审查。 3)所有涉及氨区的作业,调试单位方应制定作业指导文件,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对所有参与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保留交底记录. 4)进氨后,承包商应积极执行业主两票三制的制度;业主和发包方未做要求的,应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使用规定(试行)。 5。4.2 氨区进氨前安全条件审查 进氨前,由发包方牵头对进氨前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填写《氨区进氨前安全条件审查表》,各承包方均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5.4。3 氨区调试试运安全 1)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3)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4)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5)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6)液氨管道、储存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剧毒危险、易燃易爆危险”等安全警示标识,写明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方法.在作业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适用状态。 7)液氨法脱硝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发包方应编制液氨泄露应急预案,调试单位应编制液氨泄露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评估。 5.5 临时用电 5。5.1 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承包单位应制定“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一、二、三级配电箱及便携式插座箱,均有正规厂家生产,有合格证证明文件,配电箱必须有内层隔离门. 4)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组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发包方确认,方可投入使用。 5)承包方应至少在同一现场配备两名专业电工,并持证上岗。 5。5.2 巡检、抽查 1)承包方应组织电工对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巡查范围包括:现场一、二、三级电箱及线路接线情况,所有漏电保护器进行试跳,检查用电设备接线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一闸多用、电线乱拉乱扯等现象,发现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确保临时用电系统完好可用。 2)承包方每月按照“用电检查表",对现场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保留检查记录。 3)承包方每月应报送《用电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发包方根据现场用电实际情况,在《用电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上现场用电存在的问题,签署意见,签署页复印存档。 4)承包方每周安全检查时,应重点对现场临时用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将周安全检查改为用电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形成检查纪要,形成闭环记录。 5)对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5条为强制性条款,承包方对于出现上述情况,必须停工整改。 5。5。3 管理记录 1)承包方应建立临时用电管理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承包方自存,一份并报备发包方); b.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承包方自存,一份并报备发包方); c。 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承包方自存,一份并报备发包方); d。 上岗作业人员(电工)的有效上岗证件复印件; e. 承包单位每月临时用电检(复)查表(承包方自存,一份并报备发包方) f。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承包方自存,并报备发包方); g 。 承包方的《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h. 承包方日常用电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闭环记录。 5.6 起重机械作业 5。6.1塔吊、物料提升机 5。6。1。1 安装前 1)塔吊、物料提升机进场前,承包方必须提供塔吊、物料提升机、履带吊、汽车吊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齐全等资料. 2)塔吊、物料提升机安装前,安装单位的相应资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材料)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员(塔吊安装人员)齐全、有效,承包方以报审表形式,报送发包方审查。 3)施工前,承包方应按照要求将《塔吊安装、拆除方案》,依次报送发包方、监理审查。 4)若为租赁机械,分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包含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租赁合同报送发包方备案. 5)塔吊基础钢筋及砼要有质保单砼试块报告、复验单. 6)承包方应督促安装单位对参与安拆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执行双签字. 7)塔吊、物料提升机安装前,承包方应将《塔吊、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作业票》,报发包方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作业. 5.6。1。2 安装及拆除 1)承包方应对安装人员资质证件、现场人员进行对比验证,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2)安装、拆除应建立安全警戒区,拉设警戒绳,设专职监护人。 3)安装、拆除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所使用的工具应有防坠措施。 4)塔吊顶升作业时,安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旁站,承包方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5。6。1。3 验收 1)安装完毕后,承包方应依据JGJ196—2010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由其督促安拆专业单位出具安装自检报告. 2)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报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当地特种设备机构检验机构合格后,依据JGJ196-2010,由发包方组织业主、监理、承包方四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6。2 汽车吊、履带吊 1)每台汽车吊、履带吊进场作业前,承包方应提前报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汽车吊检验合格证》、《履带吊检验合格证》; 2)履带吊现场拆装时,作业单位应报《履带吊安装拆除施工方案》,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负荷试验,报送《履带吊负荷试验报告》; 3)注意对履带吊的工作地基进行检查。 5。6。3 起重作业 1)起吊作业期间,吊运路线下方禁止作业,禁止人员在吊物下行走或者逗留,起重臂短时间通过道路时,应在道路两端设置隔离,加以封闭,并有专人监护,起重臂离开该区域时,方可解除隔离。 2)塔吊起吊作业时,必须由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在其限制范围内工作,上下联系可以采取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准确联系,但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信号旗作为备用应急手段。 3)钢丝绳严禁超负荷使用。工作前承包方应对钢丝绳进行安全检查和合用判断,整根钢丝绳外表面凭肉眼能看到腐蚀表面或整根钢丝绳芯被挤出,应予以报废。 4)起吊物件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靠,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加衬垫.然后试吊离地面0.5m,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起吊重物不能长时间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做其他工作. 5)当风力大于5级时,不进行大件起吊作业。风力大于6级时,不得进行露天高空作业.遇有大风、大雾、雷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停止起重作业。 5。7 消防与动火作业 5。7。1 基本要求 1)吸收塔防腐开始后,吸收塔、烟道建立隔离区域,在零米区域设置唯一的出入口,专人管理,出入登记。 2)氨区进氨前,消防设置、喷淋设置应能投入使用,验收合格;进氨后,建立出入管理制度,专人管理. 3)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与工程进度保持一致,承包方应对消防器材(灭火器)定期进行检查。 4)现场乙炔瓶应有防火星、防晒措施,周围不得堆放可然易燃物,或者乙炔瓶不得放在可燃易燃物旁边。乙炔瓶装有回火防止器,定期对胶带进行安全检查. 5)吸收塔应及时安装上下梯子平台,急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现场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消防通道上,影响消防应急救援. 6)应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并按照要求严格管理. 5。7。2 重点防火部位 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将防腐开始后的吸收塔、烟道区域、进氨后的氨区、滤袋安装后的除尘区域列为重点防火部位。 防火重点部位,应制定防火管理网络图和防火安全措施,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演练工作。 5.7.3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的定义: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焊接、气割、打磨、加热、烘烤等引入点火源的任何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区: a。 氨区进氨后,整个氨区及其周围30米范围内; b。 吸收塔、烟道防腐施工开始后,至工程全部移交前,在吸收塔、烟道本体、内部及其周围10米范围的区域 ; c. 滤袋安装后,除尘器周围10米范围内. 2)一级动火管理要求: a。 一级动火作业票由承包方填写,发包方审核,报发包方总部审查; b。 一级动火作业时,承包方安全员、动火监护人必须到位,发包方安全专责对每一次一级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确认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除一级动火作业区外的其他动火区,在二级动火作业区,须办理二级动火作业票。 4)二级动火管理要求: a. 二级动火作业票由承包方单位填写,发包方审批; b. 动火监护人必须到位。 5。7。4 动火作业管理交底 防腐施工开始前,发包方组织,对各承包方进行吸收塔防火安全专题培训、动火作业管理交底,并保存培训记录、交底记录。 5.7.5 动火基本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点及下方区域必须设置监护人,作业前对动火作业区域周围进行安全检查,动火作业区域周围的电缆桥架、运行油站必须敷设防火布,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使用的电焊机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的电缆完好无破损。 5。8 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5.8。1 基本要求 材料进场检验:承包方应保证脚手架材料有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发包方应对此检查,并对外观检查验收. 现场存放:脚手架材料要摆放在材料场内,分类码放整齐,并挂标示牌. 作业文件:承包方负责编制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方案,经过内部编审批后,按照要求依次报送发包方、监理/业主审批。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持证上岗: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执行现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持证上岗。 5。8。2 验收挂牌 1)由承包方组织,对脚手架分段进行检查和验收。依据JGJ 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分阶段进行验收: a、基础完工及脚手架搭设前。 b、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c、每搭设完6—8米高度后; d、达到设计高度后; e、遇到六级强风及以上强风或大雨后,解冻地区解冻后。 f、停用超过1个月。 2)验收要使用验收表,经过各方验收人签字,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3)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经过搭设班组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4)发包方应应对所有的脚手架验收记录(或复印件)进行备份,对承包单位脚手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该验收未组织验收的,发包方应督促。 5)检查验收表优先使用搭设单位内部表格,若没有时,可参考使用发包方验收用表。 5。8.3 日常检查维护 1)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包方负责的脚手架的安全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a.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b。连墙件。 4)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5)脚手架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6)脚手管、脚手板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切割、损坏,防止影响其安全稳定性. 7)超过10米以上的大型脚手架,同时作业的人数不得超过9人,超过9人时,应进行分组作业或划片作业。 5。8.4 工具式脚手架基本要求 5.8。4。1 高处作业吊篮 1)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承包方、安装单位的内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吊篮,承包方不得使用. 2)高处作业吊篮使用验收表参考发包方《项目安全管理流程(试用版)》中的表格. 3)悬挂架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4)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6)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7)下班后不得将停在半空中,应将吊篮放置地面,人员离开吊篮、进行吊篮维修或者每日收工后迎将主吊篮切断,并将电气柜中各开关置于断开位置并加锁。 8)吊篮安装、拆除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作业. 9)在吊篮内作业的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应将安全锁扣在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5。8。4.2 梯子 1)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作业。梯子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梯子使用前进行检查。 2)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应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应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3)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作业应备工具袋。 4)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作业,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5)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连接牢固并加设支撑。 6)梯子严禁搁置在悬挂式吊架上. 7)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在梯子上作业时,应有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8)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9)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10)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11)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2)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5。8。5 脚手架拆除 1)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2)拆除过程中,现场周围应设围栏或安全警示旗,并有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4)下班前,没有拆除完毕的脚手架应挂牌警示,防止误用。 5)靠近高压线附近的拆除,应办理安全作业票。 6)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a. 交叉支撑,水平架;b。 连墙件;c. 加固杆件: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等;d. 栏杆。 7)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雨、雪、雾天,必须停止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及施工作业. 5.9 受限空间作业 5.9。1 受限空间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受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脱硝工程受限空间主要有:废水池、事故池、液氨储罐、地坑、地下管道沟、SCR反应器、空气预热器、各类罐体密闭或半密闭的金属容器、人工挖孔桩、烟道等。 脱硫工程受限空间主要有:吸收塔、烟道、人工挖孔桩、各类罐体密闭或半密闭的金属容器、管道、烟道等。除尘工程等受限空间。 5。9。2 管理要求 1)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申请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承包方应明确作业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3)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凡要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的涉及电气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开关箱装配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配置满足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使用前进行测试,确保灵敏可靠。 5)对人工挖孔桩、清淤、地下管道内施工等作业项目,凡是有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应使用仪器,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检测,确保在其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6)承包方应按照要求,对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办理受限作业许可证,报发包方,由发包方对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7)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除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外,承包方还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5。10 吸收塔顶升作业 5.10。1 顶升前准备和方案报审 1)吸收塔顶升前,承包方应对顶升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织,检查结果应有详细记录。同时,检查结果应报发包方审查。 2)吸收塔顶升作业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审批,完成后报项目部审查,项目部应进行全面、细致审查,通过后,上报监理、业主审批,批准后方可组织作业. 3)顶升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会同施工单位,逐步逐项全面的严格检查,确保顶升部位与外部的彻底断开、吸收塔塔体顶升前的加固、液压千斤顶的整体连接和斜撑的加固等,确认现场准备工作充分、安全防护措施有保障、质量验收已完成,已完全满足塔体上部结构整体提升条件。 4)已完全满足塔体上部结构整体提升条件后,承包方组织所有参加顶升施工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吸收塔顶升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签证书上签字后,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应参加、提出要求并确认。 5)顶升作业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吸收塔顶升作业票》,报发包方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作业。 5.10。2 顶升过程安全要求 1)顶升前,应设置警戒区域,非该项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进行作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严守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应做好全过程监督、检测,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旁站; 4)项目部管理人员对顶升作业进行全过程安全控制、监督,做好工作记录。 5)顶升就位后,应检查加固措施,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停止作业。 6)一旦发生筒体倾斜等危险状况,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疏散和撤离. 5.11 人工挖孔桩作业 5。11。1 作业前准备和方案报审 1)人工挖孔桩作业单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资质。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承包方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必要时,发包方有权参与专业分包队伍资质的选择和资质审查. 2)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开挖深度超过9米的,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应组织专家论证. 3)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向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的交底工作。 4)参加人工挖孔桩作业的作业人员,事先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聋哑及其他不宜井下作业的人等不能参与施工. 5)人工挖孔桩作业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票》,报发包方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作业。 5。11。2 作业过程安全要求 1)在施工组织中,应采用隔桩跳挖的办法,以避免混凝土灌注对临近桩的影响。 2)每天开工前,应将桩孔内的积水抽干,在桩孔开挖过程中,出现局部涌水时,采用钢护筒做护壁,并减短护壁高度,采取短开挖,紧护壁的方法施工;孔内抽水时,密切注意桩孔四周地表变化,预防下陷和坍塌. 3)挖桩至5m以下时,下井之前,应用气体检测仪对井内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并做好记录,要用鼓风机向孔底通风,至少5分钟后,方能下井作业. 4)桩孔第一节护壁高出地面15~20cm,防止杂物滚落孔内伤人,防止地表水流入;孔下有人作业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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