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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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寺堡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保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劳务产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劳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职业介绍、人才交流、人力资源派遣及劳务经纪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和经营性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是指从事专、兼职劳务中介活动,有稳定的用人单位、给劳务人员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并经红寺堡区就业服务机构颁发持有劳务经
2、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劳务经济组织.第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从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须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方可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的主要职责是:(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发布、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发布;(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三)人才招聘服务、人力资源政策咨询服务;(四)人力资源
3、推荐、劳务派遣;(五)举办人才交流和就业招聘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第七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资格的认定;(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经纪人资格证书发放;(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所从事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五)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资格的年检审核工作;(六)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做好劳务纠纷处理和维权服务工作。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取得劳务经纪人
4、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劳务经纪活动:(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意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公民;(二)具有从事劳务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三)有固定的住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五)申请劳务经纪人资格证之前三年内没有犯罪记录和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人力资源服务的基本业务范围;(二)有核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和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1、冠有宁夏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2、冠有地级市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
5、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3、冠有县(市、区)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4、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四)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指导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 职业培训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培训工作,提高其依法开展经纪活动的能力。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的培训费用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对人力
6、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劳动、工商等部门负责对其职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实施登记、考核和鉴定。第五章 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必须在国家允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劳务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在劳务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准则:(一)为务工人员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二)将劳务经纪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 (三)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四)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五)记录并存档劳务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六)收取当事人佣金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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