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预算绩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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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浦东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预算编制)、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主体和适用范围)镇各预算单位(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镇计划财政办公室(以下称财政
2、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编制时要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实施绩效跟踪,预算完成后要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围绕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三)有序推进原则.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为指导,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借助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动,逐步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和内容的全覆
3、盖.(四)科学规范原则.采用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五)绩效问责原则.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将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实施绩效管理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履职能力的提升。(六)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机制,推进预算绩效信息的逐步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组织保障)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立以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单位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计划财政办公室作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镇各预算单位(部门)配合做好本单位(部门)相关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重大项目绩效评价接受镇人大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本镇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等。(二)组织实施本镇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预算编制工作,开展绩效预算编制评审工作。(四)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上级部门.(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本镇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组织对评价
5、结果的信息公开及结果运用,督促整改措施落实。 (六)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为实施行政问责提供依据.(七)推进以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为核心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支撑.运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八)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预算单位职责)(一)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预算编制工作.(三)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6、报财政部门。(四)组织开展本单位(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单位(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五)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在本单位(部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第八条(聘用、委托第三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和委托或在部分环节聘用和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政府采购,并严格遵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第三方管理,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及咨询等工作进行规范。加强业务培训
7、,监督履约质量.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第九条(绩效目标管理总要求)绩效目标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预算单位(部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科学、合理、清晰、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第十条(项目绩效目标概念)项目绩效目标是预算单位(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单位(部门)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在申请项目预算时应按规定同时申报绩效目标。第十一条(项目绩效目标内容和设置要求)项目绩效内容主要包括预期产出目标、预期效果目标、满意程度方面的绩效评价指标和保障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以及项目管理内容和相应目标要求等。项目绩效目
8、标设置应当符合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的要求.第十二条(项目绩效目标编报)各预算单位(部门)在设立项目和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门明确的比例编报项目绩效目标;财政部门编制该项目的预算总额和总体绩效目标,根据每年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第十三条(项目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应在“一上”前,对预算业务部门填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包括项目绩效目标编报的专项资金比例的合规性,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完整性等,审核汇总后报上级部门。第十四条(项目绩效目标公开)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部门)应按照本单位(部门)预算绩效信息发布制度管理要求,将项目绩效目标在本单位(部门)公开,接受内部
9、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算安排、产出目标、效果目标、影响力目标,以及绩效目标的目标值等。第十五条(项目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相关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预算单位(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随同预算一并报批调整。第四章 绩效预算编制第十六条(绩效预算编制总要求)绩效预算编制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单位(部门)要在编报绩效目标的基础上,以改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编制的需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预算编制工作。第十七条(项目绩效预算编制概念)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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