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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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组织文明施工和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企业施工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等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脚手架、“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井字架、塔吊、中小型施工机具和文明施工管理等八项。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所属成员单位、工程项目部都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责任落实到人,并有责任制考核记录. 第五条 总分包单位和联营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和安全管理目标.各项经济承包责任书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责任、目标考核规定。 第六条 落实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配备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服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 凡进场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招用的新工人必须先进行公司,项目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并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建立安全教育卡,记入安全台帐;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并进入安全教育档案.安全台帐记录及时、真实、完整,整理符合规定. 第八条 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第九条 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第十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大中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等施工方案与其安全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电气防火等其它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电工作业、锅炉司炉、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殊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中小型机械操作工花名册,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可自行组织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成员公司、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发现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书面记录和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履行复查手续。 第十五条 班组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班前上岗安全教育,实施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班后下岗检查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第十六条 进场全体职工必须遵章守纪,并按规定色标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工作卡上班.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制度,发生事故不得隐瞒虚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八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及其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事故调查按有关文件规定,依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得不到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时结案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五牌一图"(施工现场平面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活动记录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现场防火责任牌)齐全,宣传警告牌悬挂数量与工程相适应,作业岗位有安全操作规程牌。 第三章 脚 手 架 第二十条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必须严格执行JGJ 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并按规范第8。1。1-0。1。5条的规定和施工组织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mm、壁厚3-3.5mm或外径51mm、壁厚3-4mm,无严重锈蚀、弯曲、太扁或裂缝的钢管。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第二十二条 钢管扣件的质量应符合建设部《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要求,有扣件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并有出厂合格证,不得有脆裂、变形、滑丝,规格与钢管相配.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第二十三条 钢管脚手架地基平整夯实,立杆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砼地坪、砼预制块或厚度在5cm以上垫木上,并有避雷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第二十四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第二十五条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第二十六条 立杆顶端宜高出女儿墙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双管立杆中副立杆的高度不应低于3步,钢管长度不应小于6m.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第二十八条 对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第二十九条 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纵向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第三十条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第三十一条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 第三十二条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置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第三十三条 高度在24m以下的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按规范规定。剪刀撑横向设置间距应小于15m;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0—600之间;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规范规定.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的外侧,自第二步起必须设1m高的防护栏杆和20—30cm高的挡脚板(杆)或挡脚网;顶排的护手栏杆不得少于二道,高度分别为1。3米和0。9米。 第三十五条 沿街面或居民密集区及高压线处脚手架外侧应全封闭隔绝.对高压线的封闭隔绝工作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用电等有关规范和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操作实施。 第三十六条 高度不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高度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中栏杆居中设置. 第三十七条 严禁搭单排脚手架,严禁主要受力杆件钢竹或钢木混搭。 第三十八条 脚手架搭拆前应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规范规定和施工方案要求;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可分层、可分段)合格后挂牌使用,并有验收签字手续;拆除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第三十九条 高层(30m以上)脚手架及特殊脚手架搭设、拆除应有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使用前验收应有设计人员参加,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整体提升式等脚手架的施工方案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机构审查。 第四章 “三宝”“四口”防护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部颁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第四十一条 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人身防护用品应为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生产广家经劳动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做好定期检验。 第四十二条 正确使用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准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 第四十三条 正确使用安全网,立网不能代替平网。要求积极推广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安全平网应从二层楼面起设置,往上每隔四层设一道,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安全平网支撑一般每隔3m设一道,角度为450,材料以钢管为宜,支撑点必须生根牢固。立网要随施工层而升高,高出施工层1m以上。安全网拼接严密,网内要及时清除杂物. 第四十四条 必须使用可卷式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要挂在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安全带使用后有专人负责,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里。 第四十五条 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差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四十六条 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第四十七条 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述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第四十八条 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位于车辆行驶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第四十九条 通道口应搭设防护棚,棚宽大于道口,棚顶满铺脚手片,高层建筑棚顶设双层脚手片,间距不少于30cm。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第五十条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小于1。2m固定门栅或双道防护栏杆;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第五十一条 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口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第五十二条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间距大于2m设栏杆柱. 第五十三条 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临边、交叉、水上等项作业和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所用设备、设施、用具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施工中对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五十四条 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临边、交叉、水上等项作业和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五十五条 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临边、交叉、水上等项作业和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规范JGJ 80-91有关规定和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编制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作业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肃纪律,照章办事。 第五章 施工用电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JGJ46—88《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十七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下或设备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编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施工临时用电均应编制施工临时用电专项方案.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工维修台帐. 第五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及以上触电保护,并保证触电保护灵敏可靠.动力与照明的保护器必须分开。 第五十九条 触电保护器的触电动作电流必须保证安全使用要求,触电保护器必须选用省级审批许可生产的且通过电工产品认证的产品.开关箱内的触电保护器规格应与施工机具配套,一般机具(拌和机、卷扬机等)应选用≤30MA的触电动作电流,插入或平板振动器、潜水泵、水磨石机及各种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应选用≤15MA的触电动作电流;同时开关箱(末级)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杜绝漏保护。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六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工地的施工用电设备和配电箱金属外壳都必须连接专用的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不可混用。。 第六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室外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和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井字架等必须做好防雷接地及设备的接零保护。除应做好保护接零外,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还必须按规定同时作重复接地.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接地和接零不得在一个工地同时混用.接地可用角钢,不得使用罗纹钢.设备的金属构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第六十二条 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国标GB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要求.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第六十三条 外电架空线与脚手架等最小距离按JGJ46—88第3.1。2条要求。塔吊等任何部位与架空线路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必须采取措施,用围护杆、安全网进行封闭等,并悬挂醒目警告牌 . 第六十四条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架空线离地面应有足够的高度,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小于3m, 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小于2。4m。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规定要求 . 第六十五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第六十六条 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1.8m. 第六十七条 露天变压器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配电间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警告标志,变配电室不能堆杂物,应有防雨、防潮、防火、防爆和道路通等“四防一通”措施。开关按用途编号标记。 第六十八条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开关箱要一机一闸一保护,箱内无杂物.配电箱、开关箱内严禁动力、照明混用。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安装合理。 第六十九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并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牢固的支架上。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第七十条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特殊状况须作特殊防护处理。配电箱、开关箱应门锁齐全,有色标、统一编号。配电箱引入、引出线要采用套管,进出电线要整齐从箱体底部进入,严禁使用绝缘差、老化、破皮电线,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进出线必须使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七十一条 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以及应急照明 。照明器应按环境条件、操作需要选配;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差、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第七十二条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等场所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七十三条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现场照明要用绝缘胶线,不能用花、线塑料胶芯线,其中室外照明必须采用橡皮绝缘胶线。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绝缘包扎.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开关安装位置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章 井字架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井字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部颁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严禁使用摇臂把杆或背包式吊篮。 第七十五条 井架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必须查验提升机制造厂家经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资格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该台提升机的出厂合格证书。 第七十六条 井架提升机应具有灵敏可靠的安全停靠装置、断绳防坠保护装置,带有联锁装置的吊篮安全门、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和上、下极限限位器,以及紧急断电开关、缓冲器、超载限制器、信号装置、通讯装置、可视装置等. 第七十七条 井架提升机基础要平整夯实,架体底座必须安装在砼基础上,并用地脚或轧桩紧固。低架井架提升机基础,当无设计要求时,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浇注厚度为300mm、C20混凝土;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mm;基础应有排水措施.距基础边缘5m范围内,开挖沟槽或有较大振动的施工时,必须有保证架体稳定的措施.高架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基础,应进行专项设计,基础应能可靠的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载. 第七十八条 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连接点垂直距离不得大于6m,顶部应有加固措施.严禁与脚手架连接。井架应设避雷措施,并单独接地 第七十九条 绳卡高度不大于20米时设一组(4根)缆风绳,21-30米时增设一组。缆风绳与地面角度为30-600,其下端应与地锚连接,严禁固定在电杆、树木、脚手架等处。缆风绳与地锚之间,应采用与其拉力相应的花篮螺栓拉紧.缆风绳的端部固定采用绳卡,不得少于三只,绳卡鞍放在受力绳的一侧。缆风绳严禁用钢筋代替。 第八十条 井架三面设安全网围护,底层入口处设进料防护棚和安全自落门,吊篮进出料口设安全门和防护棚,每层卸料平台应设安全防护栅.其中进料防护棚不少于二层,垂直层距不少于30cm,防护棚宽度按有关规定搭设。 第八十一条 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应采取临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上方作业时,其下方的其它作业必须停止。拆除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第八十二条 架体分层有醒目层次标志。各楼层进料口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的层站标志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作业人员可视性良好,联络信号明确。 第八十三条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卷扬机绳筒有防绳滑出保险装置;导向滑轮与卷扬机应保持足够距离;卷扬机卷筒必须安装防护罩。 第八十四条 钢丝绳质量应符合要求,不锈蚀、缺油、断丝不超过规定。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钢丝绳穿行的区域;严禁操作人员在运行的钢丝绳上方随意跨越。 第八十五条 井字架必须有专职人员管理,操作工持证上岗。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严禁吊篮内乘人.严禁超载使用。 第八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在确认提升机正常时,方可投入作业.作业后,将吊篮降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锁好闸箱. 第八十七条 高层或特殊井字架应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井架搭拆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合格后方可挂牌使用。验收规范、手续齐全,并归档. 第七章 塔 吊 第八十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 第八十九条 塔吊必须有灵敏的五限位(吊钩高度、变幅、行走前后、起重力矩、驾驶室升降)、四保险(吊钩、绳筒、断绳、手刹制动)装置、缓冲装置、小车断绳保护装置、滑轮组保护装置、及挡板、夹轨器、风速仪等装置。 第九十条 塔吊司机、指挥持证上岗,指挥应按规程使用技语和通讯装置等联络号. 第九十一条 严禁使用断丝超标准、报废、锈蚀的钢丝绳。 第九十二条 行走式塔吊路基与轨道。⑴路基的设置应坚实、平整,有排水措施,应使塔吊与建筑物的距离越小为好,一般在1。5m;⑵枕木铺设符合说明书要求;⑶路轨压板、连接板、螺栓符合要求,道钉安装牢固;⑷路轨内严禁堆杂物;路轨两侧和二端处堆物与塔吊回转台尾距离大于50cm;⑸路轨纵横高低差、轨距误差均不大于1;道轨接头高低差小于2mm;⑹路轨两端各设一道拉杆,中间拉杆间距不大于6m;⑺夹轨器齐全有效,路轨两端均有缓冲,离轨端不小于1m,即距轨道端头1m处应设置止挡装置,并在距止挡装置的2—3m处。⑻路轨两端必须接地,中间大于25m增设一组,电阻不大于4欧姆。 第九十三条 塔吊基础与路基按厂方说明设计,并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批。固定式塔吊基础挖坑槽深不小于600mm,基土夯实,上浇砼,表面平整,有防水和接地保护措施。 第九十四条 固定式塔吊附墙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预埋、设置.附墙栏杆严禁走人。 第九十五条 塔吊行走与输电线路距离按照GB5144—85第8。4条规定,并有严密防护措施。应根据规定要求设置短路及过流保护,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塔吊应有单独配电箱,并配触漏电保护器。接地线严禁作载流零线. 第九十六条 塔吊行走范围内电缆线不能有接头,有良好卷线器,电缆线不能乱拖乱拉。轨道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筒应具有张紧装置,以防止电缆被搅乱或落于轨道上,电缆收放速度应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电缆在卷筒上的联接必须牢固,以保护电气接点不被拉曳。 第九十七条 塔吊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规范、手续齐全、合格,经验收人签字后挂合格牌,方可使用. 第九十八条 严格执行“十不”吊,即:(一)超过额定负荷不吊。(二)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三)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四)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五)歪拉、斜吊不吊.(六)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七)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八)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九)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十)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决不违章作业。 第九十九条 塔吊使用应挂设备技术性能牌、上岗人员牌。有例行保养制度和记录。塔吊装拆必须符合建筑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中小型施工机具 第一O O条 搅拌机、砂浆机等机体安装平稳、坚实,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设一机一闸一保护。操作棚符合防雨要求,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排水畅通。 第一O一条 搅拌机、砂浆机等的各类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防护罩灵敏、安全有效,料斗保险链、钩、操作杆保险装置、各防护罩、盖、盘齐全有效,并做到定机、定人、持证作业. 第一O二条 木工平(压)刨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露天放置时应有防雨棚;平刨刀刃处装有护手防护装置,压刨设有回弹安全装置。 第一O三条 木工平(压)刨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并安装触漏电保护器,灵敏有效。 第一O四条 电锯的传动部位有可靠防护罩和防护挡板或月牙罩,操作必须用单向电动开关,接地、接零良好,触漏电保护器灵敏。 第一O五条 钢筋加工机械安装平衡、牢固,外露传动部位有防护罩,各种刀片、模具无缺陷.机体必须接地或接零,触漏电保护灵敏,室外作业必须设防护棚,作业区符合要求。 第一O六条 手持式电动机具防护罩壳齐全,橡皮电线不得破损,单独安装触漏电保护器灵敏、有效,接地或接零保护良好。 第一O七条 电焊机的进出线防护要密盖严实,焊把及把线绝缘良好. 第一O八条 电焊机有可靠防雨措施,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一、二次电源线接线处有防护罩,二次线应用线鼻子。 第一O九条 各类气瓶有明显标志,并设防震、防爆、防晒措施.乙炔气瓶必须装回火防止器. 第一一O条 气瓶距明火距离大于10m,距氧气、乙炔气瓶大于5m,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一一一条 潜水泵电源线不得破损、老化,接地、接零良好,触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 第一一二条 机动翻斗车必须持证上岗,不得违章行车.车辆制动等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实行例保制度并有记录,机貌整洁。 第一一三条 施工机具严禁使用倒顺开关. 第九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一四条 在确定施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现场施工中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可能性和其它因素,要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商定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一一五条 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三)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作业许可证》;(四)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它杂物;(五)禁止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控制建筑污染;(六)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七)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做到随运随清;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严禁随意倾倒。(八)运用其它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周围单位、居民的不便与干扰,以及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一一五条 施工现场周围必须按照要求设置不低于2。5m的围墙及稳固、整洁、美观、通畅、安全的门台;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并配置传达室和警卫人员,建立门卫制度;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入内;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工作卡,戴好安全帽,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等上岗。 第一一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一图五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安全生产记录牌、防火责任牌)以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其它图牌;统一设立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且标牌规范、整齐。 第一一七条 施工现场对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应严格分离.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道路、料场、机具场地等应用砼硬化;道路畅通、平坦、场内排水良好.建筑材料及周转材料严格按布置图分类堆放,堆放整齐,不超标准,堆料不作他用,仓贮间有材料收发管理制度.现场落手清,有定期考核制度,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第一一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并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包括食堂、宿舍、厕所、淋浴室、茶水棚(亭、桶)与医疗室,且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一九条 食堂位置适当,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环,境清洁。应配备冷冻、冷藏设备;食品贮藏柜(箱)和菜板应生、熟分开,厨房内不准住人;应设贮藏室,食品应与施工用品分别放置,严禁混杂;厨房应有灭蚊蝇、蟑螂措施;应遵守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一二O条 建筑工地内的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和居住要求,地面应用砼硬化,宿舍保持整洁,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室内应通风良好,电源线、灯头、开关、照明度均应符合标准。室内物品、卧具、用具应摆放整齐。不得有蚊蝇、老鼠、蟑螂。室外设晾衣绳架,不得在室内晾晒衣服.严禁在建工程兼作住宿。 第一二一条 施工现场厕所必须男女界别,厕所结构要稳定、牢固、防雨、防风.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坑池、大、小便器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要落实专人管理,厕所内保持清洁,随时清扫,及时清捣,水源充足。要有灭蚊蝇措施,防止蚊蝇孽生。高层施工按规定设置便溺设施,工地内无随地便溺现象。 第一二二条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措施。防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一二三条 施工现场应单独设置危险品仓库,并有专人管理。焊割工持证上岗,明火作业有审批手续。木工间应有禁烟牌,易燃物及时清理,易燃物与明火的距离符合规定。高层建筑应设置高压水泵或其它防火设备,并有上下通讯装置。工地应设置吸烟处,禁止随意吸烟,乱扔烟蒂。民工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等明火设备。 第一二四条 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定期向当地派出所汇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接受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经常性对所有员工进行法制、“四防”教育,自觉遵守治安条例维护社会安定。工地严禁招收无身份证人员;凡进场人员应及时办理《暂住证》,劳务人员应办理《劳务证》,签订劳务合同;工地不得容留违反计生规定的孕妇,不得私自留宿非工地人员,不得男女混居;工地人员不得酗酒、闹事、赌博、偷盗、打架、斗殴和搞流氓活动,严禁本工地职工与社会上流氓团伙进行不良活动;任何人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不良事件和不良行为者,鼓励积极、及时举报者,对于知情不报者,视情节严厉查处。 第一二五条 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兴办民工学校,开展思想道德、科技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讲文明、树新风,人人遵守“六不”守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损害公物、不破坏绿化、不粗言秽语、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一二六条 确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施工中造成的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的交通堵塞,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它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一二七条 整治环境卫生,做好施工现场的硬化、绿化、美化工作,导入CIS系统,树立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创建绿色工地、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二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或与国家、部颁标准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国家、部颁标准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二九条 本《规定》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第一三O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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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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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文明 施工 安全 标准化 现场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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