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规定(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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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安全,加强船舶管理,结合公司所属船舶及航线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蓬长航线运行船舶 3.船舶值班管理 3。1船舶不论航行、停泊均实行值班制度。 3.2各船舶应根据本船具体情况,做好船舶航行和停泊期间的值班安排; 3.3各船舶的值班安排计划应在各部门明显位置予以张贴; 3.4根据蓬长航线特点,在夜晚停泊期间,应根据船舶停泊期间的值班安排,留足值班人员,但不得少于全体船员的三分之一,以适应日常生产管理、安全、防火等紧急应变的需要.船长有权根据特殊情况临时规定留船值班人数。 3。5任何情况下,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不能同时离船。 3。6每天船舶最后一个航班运行结束后,船舶各部门船员应对本部门本岗位工作进行清理总结后,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值班安排统一决定本部门人员留船人员安排; 3.7船舶航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当值期间应切实遵守值班规定,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4日常考勤管理: 4.1请假管理办法 4.1.1请假程序 ● 船员请假,一律采取书面申请形式。 ●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 船员请假理由的正当与否具体由假期批准负责人灵活掌握。 ● 船员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办理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 船员请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 船员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4.1。2审批权限 ● 船员请假,假期一天内船舶部门长核准,一天以上二天以内(含一天)由船长核准,二天以上(含二天)由船长报公司办公室审批. ● 船舶驾驶员、轮机员请假,一天以内不影响船舶正常航行的,由船长核准,假期一天以上由船长上报公司办公室批准,并安排人员替班。 ● 所有请假必须根据请假程序填写申请表,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4.2请假规定 4。2.1事假: ● 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否则不予请假。 ● 凡在船舶正常营运或船员值班期间请事假每天累计低于或等于4个小时的按照请假半天处理,累计超过4个小时的,按照请假缺勤一天处理, ● 事假待遇规定: ●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5天(含5天)扣除年终奖金的50%;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天(含8天)扣除年终奖金的100%。 ● 若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应电话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2.3.病假: ● 船员请病假,一律应出具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病假单须及时交所在船舶审核。 ● 船员在工作年度内,可享受三天全薪病假。如船员工作未满一年,则按比例享受. ● 如船员的有薪病假休完。则按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资。 病假期在第4-30天的扣除病假期间工资的50% 病假期在30天以上的扣除病假期间工资的70% ● 一年内,员工的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扣除年终奖金70%;超过60天者,扣除年终奖金100%。 ● 病假请假医疗费用另行规定。 4.2。3婚假: ● 船员有权利享受婚假 ● 船员本人结婚,须提供结婚证书等有效证明,提前10天向所在船舶部门长申请,并由船长上报公司办公室批准,方可生效。 ● 船员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船员(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婚假7天。(备注:山东省已经取消晚婚晚育婚假鼓励政策,但作为对员工的福利,可以保留晚婚晚育假) 4.2.4 产假: ● 女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请产假.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共计98天的休假(包括法定假日). ● 休产假女员工须在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办公室重新安排上岗。 ● 如配偶分娩,可凭有效证明申请3天假期,并按请假审批手续办理. ●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待遇:工资享受100%,年终不享受奖金。 ● 女员工做产前检查,给予每月一次半日的有薪假. 4。2.5丧假: ● 员工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丧亡可请假丧假3天(包括例假日)。 ● 员工祖父母、兄弟姊妹丧亡可请假1天(包括例假日)。 ● 员工休丧假按请假审批手续办理。 4.2.6工伤假 ● 由公司指定医院的开具证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伤假享受带薪休假。 ● 凡在工作时间内因违反安全条例和操作规程自我造成伤病,按病假待遇处理。 4.3请假逾期 4。3。1员工请假期届满须行续假或虽行续假但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4.3。2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 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20天者免职或解雇。 ● 病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按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5.考核管理 5.1各船舶、船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由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由各船舶船长及部门长在船员月度考勤表及季度考核表中如实予以上报; 5。2各船舶、部门如未能制定详细的可行值班安排,则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对相关船舶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3公司办公室将根据船舶上报的船员考核情况,对出现问题的船员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4各船舶应如实对船员进行月度考勤和季度考核,并如实上报,如船舶未能对船员进行如实考勤、考核、上报,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一经公司查实公司除对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对船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船长给予双倍处罚。 5.5 各船考勤表每月最后一天送至办公室审核,总经理签字。 附病假法律规定: 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病假主要涉及病例、工资和假期。 公司病假工资标准: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 4 页 共 4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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