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知识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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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教学目标1认知(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2.情感态度观念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二、教材分析1.教学重点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2.教学难点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四、教学方法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等。五、教学过程复习旧课:1、犯罪的定义 2、刑罚的种类引入新课:生活中处处有民法【创
2、境激趣】&早市买菜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给了钱。&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的负责人说应该谢谢他们。&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却遭拒绝。&.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搞“恶作剧”伤人。 &偷看他人信件 。 &网上说别人坏话 。 &偷拍别人相打广告。&楼上掉下物品打伤过路人。【引思明理】 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
3、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2)“恶作剧”侵害了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3)“偷看他人信件”侵害了隐私权和
4、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4)“网上说别人坏话”侵害了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拍广告?”侵害了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使用公民的肖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些都是违反民法的行为,那么,接下去我们这节课就来学习民法的相关知识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法关系一、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与人们日常生活最为相关的一部法律) 二、民法特征(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三、民事主体1.定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
6、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自然人 A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 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在中国,无国籍人与外国人处于同等地位。)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在中国,无国籍人与外国人
7、处于同等地位。在国际法上,有本国人,外国人之分。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大多是有几个授予方式合在一起规定此外,依拥有国籍的数量,又分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产生,是因为各个国家国籍的授予方式是不同的,有依据出生地授予国籍的,有依据血统授予国籍的,有依据申请授予国籍的。中国的法律规定儿童的国籍获得是属人原则,基本不承认属地原则(特例情况是根据国籍法第六条,无国籍人士在中国定居,并在中国生下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是外国人并在中国出生的小孩子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就有了中国国籍。中国不允许自己国家的人有双重国籍,如果一个中国国籍的人有了其他某个国
8、家的国籍的话,那么他的中国国籍也就相应消失了(国籍法第九条)。所以在中国是没有双重国籍的中国人的。但不代表其他国家也不允许自己的公民有他国国籍。所以在国际上,确实存在双重国籍的人。比如很多德高望重的科学家,就是有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的人。有了双重国籍的人,也就会有无国籍的人。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国家规定在本国出生的小孩子如果自己的父母不是本国人,小孩子也就没有本国国籍,而他父母的国籍国又不授予在外国出生的小孩子他们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这个小孩子就极有可能是无国籍人。当然,放弃自己的国籍,也是产生无国籍人的一个方法。更为常见的无国籍人的产生根源,是某个人群几代定居在某地,但是该国政府认为此人
9、群是外国侨民社群,而该人群的第二代、第三代等后裔不再申领原来母国的护照,他们就成了没有任何一国正式身份的无国籍人士。B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C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解释又补充道
10、,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保持当地生活水平的一般状态。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 法人
11、A.定义: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B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a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中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
12、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C、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
13、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四、民法调整对象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定义:民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即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财产关系范围十分广泛,我们这里主要研究的是民法中所调整的财产关系。(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
14、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五、民事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1.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1)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2)内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A、人格权人格权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公民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B、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3)侵犯人身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A.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制裁 第1
15、31页B.人格尊严不可侵犯 第131页(4)依法保护个人和他人的人身权A,认识到人身权利对自己的生活和学习以及参加其他各种活动的重要性B,增强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权C,要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利2.财产权(1)定义: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2)内容: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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