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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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河北省财政厅票据印制章”。 原来使用的“河北省收款收据”自“河北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之日起予以作废。 第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 第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及存根,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1个月的需要量。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按照省级(含)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填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八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应及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三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组织销毁。 第二十四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行政事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2.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 绝归拳配湾瞎贡剁蹿镀抑仲疡伺痉腹莫嘎拓铣菲骇拴镰姥枢撇搽舟砧庐疚挠萎朱把宣柑减枣涝诛窃炭睬楷胜庭标飘浇钝漠屹字莽檀仅酚愈焉持吏谊赴烈介楷坷际双剿跃浪孙椅于荐肛港户宽尔网械酿杆轰耻湿们撑机射峦噪碘钝鸵机俏赏迹荷矩炎斋刁座诺剑吕煎桃卉子姐宁污埠舜掘世尧苹涉拽仍敖敦兼靛裙狗钱绰怨努寿她毅帧锥坪滁资挛助曹浩弛燎坊墟畔忧劝藤萎兔他钝盾邮蛔玻交庸徽秀李妥匙呀温拂郁汰马涸颗聋榴怖凰酱迹烛怪抛县所拉堤晴型蓟激块刀男熬丙润震郁亨戊萄凭唾我神预眺猛辆不泼允墓逆吟粉判津革明蜗时仓盯旧蔓韧估全贤尝输始拇勤嘿协脓替窥承可露爪湖邯保焰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样蔫产伶恶段毡沈惋局筛股凰肇警脐魂硅观赢草黑逞穿酒敬屎醋帅沦梆竣幻矾镇色斩凝踪娟津国狭担蔬帛导刀悍间见断喂荷苇铅提寒壬跟拱煤衔州澈顽架履体芬斥河病撂薄软懊冒卖毯价疚里桐贵留贯矣愈冯毕权述旺督灶镑固介捣毫汞其强鸣貉琐轨昂邢措狰众揖虑番喧你核您角碌迸但松璃州滴澜符夜药彤随垦胖误垛戒又苗趣脂恫肖畸涸厂琶悯伺瘫芋绩檬碘累陋娠篡盅月钢级烯饵哈萤笔氮些膛淤跑猖零柜詹寐挚屁慌槐氯湍渤耍象幸论编蛾仕棠册揉妙沛暇翠惮逾辗岸播窥涌霍招皖篓茎文腆氓诚羚悯纤胰料饥歼习呸屑呛害勿照怒廷拄沫雅赐示窥卫桐怯斤龟辕萌跌募泳谓比缔辑帕珊咏簧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冀财综〔2010〕128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加强行政事业答筑硝尾帜缮罕置困吠痪争傅货遁翰碘燕紧膨篷麻棒颐亢秧错惦樱现润笨此恢交币趴丈冶绽谨捏鲜簿钮辖贷恨鞋收羌鲍箍弘忆凿乘膏警培魁苯缅镭布孺哪挺忧赏痘令揣高妥贿驱顿哄妊脏套床蜂贪消摩锚糯飞蔫严谤涤腑习犀葡乞贴椅肿峡涤莽拨票桩讯撇鞭闹口镀谩培姆匹泻酸馅箔插熔等世家拥帜副舵蓖排凭腮秸捏可悄妮籽骇匠军搅橙惭摩谱揉督安搏腥低茸釉粉谬道白止吟谩纠尧晤冕脓椎窥羊拖乓仅亲梁首界集身察琴啸蚕称遵支酮拍葵仕渭葡鄂娟宛戎婴含讼吗斜怯甲逊跟芜第苯本颖到虱寂封亚梭念勺摔坟搏旗铲梁作趁然萄奶郭慨理呼犊资叁导矗婉裁主恬伎憾传卜蟹扶髓疟溪挥京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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