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习与法律实务讲解学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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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学习与法律实务精品文档法律学习与法律实务一、 法律学习1、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索引(超链接导入法律教育网)(1)民商法(2)刑法(3)行政法(4)经济法(5)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6)社会法2、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超链接导入国家司法考试司)二、法律实务1、法律文书写作常见法律文书模板(1) 原告起诉状式样民事起诉状原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联系电话)被告(写法同上)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扼要写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案情经过、结果、主张的理由及
2、法律依据)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附:1.本状副本份;2.书证份;3.证人姓名和住址。范文民事起诉状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诉讼请求: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
3、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此致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2)诉讼代理词式样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
4、所接受本案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代理人。接受代理后,代理人经过阅读案卷材料,会见被害人、证人和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及出席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_。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范文: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害人林家属的委托,市律师事务所指派孟、白两位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我们查阅了一审卷宗,通过会见证人和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今天又出席了本案二审法庭参与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问题有全面的了解据本案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5、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庭调查和经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和勘验笔录及相关物证查明,2009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吴、被害人林和第三人蔡在村被害人林的租住处饮酒。吴和林因言语不和,吴遂持酒瓶把房间窗户的一块玻璃敲破,其手也被啤酒瓶割破。蔡见状递了一条手巾给吴窗户的一块玻璃敲破,其手也被啤酒瓶割破。蔡见状递了一条手巾给吴,林询问是否他招惹了吴,吴更加生气,又敲破一瓶啤酒,并持破酒瓶将蔡赶出房间锁上房门,蔡仍在门外一直劝阻。吴在房内把被害人林推倒在地,林想逃走但未能挣脱,吴共敲碎了七八个啤酒瓶
6、,用尖锐的一端朝林的脖子捅刺了二十多下,将林捅死。纵观本案发生过程,被害人林虽然与被告人发生言语不和,但其并不知如何惹怒了被告人吴,且没有进一步的言语刺激,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所说的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吴属于激愤杀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可见,本案中被告人无故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应当依法给予严惩。二、 被告人不具有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应当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吴酒后杀人,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本说的被告人吴系初犯、偶犯和酒后作案,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的
7、规定,无论其杀人未遂还是既遂都应当依法严惩,更没有初犯、偶犯或者惯犯的区分,因此,如果因为其是杀人初犯、偶犯就可以免除其死刑、就可以不予立即执行,那无疑是在鼓励杀人,这与我国刑法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生命安全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是非常荒谬的。再说,案发之后,被告人吴并没有对正在流血的林施救,也未主动投案自首,其对被害人林的死亡,并无任何悔过之意。因此,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杀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其不具有自首和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判处被告人吴死刑并立即执行。 诉讼代理人:孟、白(签名) 2010年1月
8、16日(3)刑事起诉意见书式样:XXXX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X 公诉字(年度)X 号犯罪嫌疑人XX ,性别X ,年龄X 周岁,民族X ,籍贯XX ,文化程度XX ,职业XX ,住址XXX 。违法犯罪经历: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XX 有下列犯罪事实: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 条第X 款,涉嫌XX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XXXX 人民检察院局长:XX (印)XXXX年X月XX(公安局印)附:(1)犯罪嫌疑人XX现(羁押场所或处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X卷X页)范文: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起诉
9、意见书 天心区公起字第103号犯罪嫌疑人喻天,1990年3月14日生,籍贯湖南省浏阳县安和镇新生村,身份证号52132419900314003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高云小区3栋2-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9月25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天心区第二看守所。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喻天于2016年9月22日晚9点11分许驾驶一辆黑色大众牌湘D267429载一同参加完朋友生日宴会的方浩回家,途经万家丽路与昭阳路交界十字路口时撞上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过马路的陈芳(女,35岁)和其子艾超(男,7岁)。由
10、于喻天系超速行驶,虽然在事故发生前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仍然造成了陈芳死亡和艾超重伤的严重后果。死者父亲陈志国和其丈夫艾剑英情绪激动,对下车的喻天和方超发生推搡扭打,喻天和方超拨打110和120后快速离开现场,且后来喻天手机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2016年9月23日上午10点30分,喻天与方超向我局投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肇事车辆、现场勘验记录、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尸检报告、伤情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喻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1、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马行健 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局 2016年11月20日附:1. 犯罪嫌疑人喻某现羁押于天心区第二看守所2. 本案预审卷宗12卷 (4)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检察院随堂笔记起 诉 书 检刑诉号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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