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综合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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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资金结算中心 XXXX资金结算中心(XX)操作手册2007.05 目 录 XXXX资金结算中心(XX)管理办法 2 基本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及岗位职责 15 主要业务操作指南 23 主要业务流程图 30 内部账号和会计科目设置 49 主要业务账务处理程序 52 内部结算票据和表格样式 63XXXX资金结算中心(XX)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第四章 账户和票据管理第五章 资金收入和支出第六章 内部融资金和 保函第七章 内部结算凭证使用和传递第八章 账务处理和报表报送第九章 结算纪律和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XX区域统
2、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规范资金结算中心(XX)(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和各XX公司、专业公司行为,促进结算中心的健康发展。根据XXXX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XX区域生产经营和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结算中心(XX)”是 在XX地区设立的,以办理XX区域内各成员单位现金收付、往来结算及提供其他中间业务的内部专设机构。第三条 纳入结算中心进行资金管理的单位为: 在XX区域内,以 (XXXX公司)和各子公司名义 的各XX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包括:(一) XXXX公司(XX);(二) XX公司;(三) XX公司;(四) 其他。第
3、四条 结算中心为各单位办理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结算中心集中办理XX区域内各单位现金收支结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集中保管收款收据和发票、票据、财务印章;集中管理保函和信贷证明。 (二)分灶吃饭原则:谁的钱记谁的帐,由谁支配。各成员单位凡在资金结算中心有存款余额的均在预算额度内自由支配; (三)以收定支原则:各单位资金支出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收入,实行先收后支,有收才有支,结算中心不垫资。 (四)有偿使用原则:各单位在结算中心的存款、贷款均比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实现一定的优惠。 (五)恪守信用原则:结算中心严格按结算制度履约付款,严禁发生延误、积压、挪用、截留各开户单位结
4、算资金行为。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结算中心在 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属三 融资与投资部在XX地区的派出机构,由融资与投资部全面负责业务指导工作。第六条 结算中心服务于XX区域内各单位,接受各单位的委托办理资金结算,不对外办理结算业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吸收 在XX区域内各单位存款,将收取的 款全部存入结算中心收款账户;(二)根据审批后的资金计划、相关程序和留存额度,对各单位资金支出进行划拨;代办与各商业银行间的存款和结算业务、票据和贴现业务;(三)在各单位存款余额内为各成员单位代办结算支付服务并定期结算利息;(四)集中代开各 收据和发票,按当地税务征管部门要求扣取营
5、业税及附加,按各单位提供的纳税申报数拨付或解缴;(五)办理各单位在结算中心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日常事项,对银行票据、印鉴及内部结算的各种票据实施监管;(六)建立区域内部货币结算资金调剂制度,按有偿、自愿原则,办理内部借贷业务,调剂区域内各单位间资金余缺;(七)为区域内各单位代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贴现业务、 保函及信贷证明业务;(八)办理各单位日常零星报销及所需现金、备用金业务;(九)办理 和各单位上级公司委托的其他业务。(十)协助 、各单位上级公司加强会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第七条 结算中心实行 总会计师领导下的资金经理负责制,暂设结算中心经理、结算会计和出纳三个岗位,
6、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度增加人员。第八条 结算中心经理由 任命,负责XX区域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业务上对XXXX总部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结算中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职责分工;(二)对各成员单位资金预算、资金支付手续、支付流程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安全;(三)根据XXXX总部的拨款指令将余款上划XXXX总部;(四)负责各成员单位 流转税的扣取,并及时缴纳税款;(五)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并按程序报批;(六)管理有关收款收据、发票及相关票据及印章。(七)完成XXXX总部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九条 结算会计负责结算中心的具体核算工作。主要职责为:账户对账及结息;会计
7、凭证、结算票据的保管;按要求向XXXX总部报送各项报表等;出纳员负责现金支付及银行款项的收支工作。主要职责为:现金及银行票据管理、账户及保函管理、会计凭证、结算票据的传递等。第四章 账户和票据管理第十条 原XXXX公司(XX)以“XXXX 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开立的账户作为结算中心基本账户,统一办理内外结算。第十一条 为加强XX区域各专业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确保结算中心资金安全,结算中心可在基本账户以外,开立若干结算账户,并通过“网银”系统与各专业公司在XX开立的“网银”账户联接。第十二条 除XX公司、XX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单位可在XX开立一个收支账户外,各XX公司原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一律撤销,
8、并开出转账支票,将存款余额转入结算中心基本账户。第十三条 因涉及合同履行等原因无法销户的,可采取“保留账户,更换部分预留印鉴”做法,将原账户人名章更换为结算中心人名章,并将账户资金转入结算中心的基本账户。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在结算中心开立一个内部结算账户(见XX结算中心内部单位开户名称及账号),将所有资金存入该账户。第十五条 各单位开户账户,应在结算中心领取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申请表(表1)及单位预留印鉴卡片(表2),经开户单位上级公司签署意见,在资金结算中心办理开户手续。第十六条 结算中心严格按照XXXX的有关规定及三 资金管理制度,办理资金结算,为各开户单位的存款保密,并按“以收定
9、支”的原则,维护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外,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和扣款,不得擅自停止开户单位的正常开支。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结算中心领取的重要空白凭证(表4-8),必须妥善保管,如被盗、遗失,应及时向结算中心办理挂失;如领取的外部银行票据被盗、遗失,应及时通知结算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发生经济损失,应由丢失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在本单位账户余额内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第十九条 各单位变更银行账户(包括印鉴及有权签字人),需填写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申请表,报结算中心审批。第二十条 申请销户或合并账户,须与结算中心核对存款余额,双方核对无误
10、后,再办理有关手续。销户时,必须向结算中心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第二十一条 结算中心对各单位存入的资金,可按商业银行同期利率上浮20%计息,每季末20日为结息日。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每月15日、30(31)日打印各单位账户余额账单,各单位核对无误盖章确认后,交结算中心备案。第二十三条 收款收据、发票、银行票据和印章的保管,“网银”安全的管理,按照XXXX现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资金收入和支出第二十四条 结算中心资金来源于各单位收取的所有 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和XXXX总部及各单位上级公司资金投入。 第二十五条 收款发票或收据由结算中心负责管理和开具,如需领取空白发票或收据,应办理空
11、白票据领用登记手续,填写收款单位,并在限期内交回。第二十六条 以XXXX公司名义承接的 ,各收款单位收取的外部商业银行票据,其收款单位必须是“XXXX 股份有限公司”,收款账号及开户行由结算中心指定;以各法人单位名义承接的 ,所收款项必须进入在XX地区开立、且与结算中心建立“网银”的银行账户。第二十七条 结算中心在收到款项后,向各收款单位出具转账收款凭证。如所收取总包 款中包括内部专业分包或所辖 款,应在收到后按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内部分配。第二十八条 每月末前,各单位应向结算中心报送下月月度资金收支预算表(表8),经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单位盖章后交结算中心审批,结算中心以此预算作下月付
12、款依据。预算包括:期初资金结余、本月预计资金收支、月末资金结余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对外支付材料款、人工费、分包款、设备款等业务,必须在月度支出预算内,向结算中心出具收付款、转账、取现凭证,结算中心根据审批后的月度收支预算办理。第三十条 缴纳营业税。收款发票或收据由结算中心统一出具,月末,结算中心将根据各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计算应缴纳税额,统一缴纳并分解列账。第三十一条 提取现金。各单位因发放工资、奖金和日常报销业务如需支取现金,可向结算中心提出申请,通过结算中心办理。领用现金超过10,000元时,各单位须向结算中心预约。第三十二条 上交公司款项。各开户单位上交上级公司各项管理费、“三金一保”等费
13、用,由付款单位填写转账支票,结算中心开出外部商业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电汇)进行支付。第六章 内部融资和 保函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 出现短暂资金缺口并影响到正常施工时,原则上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资金调剂。在上级公司无法调剂时,经上级公司同意后,向结算中心申请短期临时周转借款,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三十四条 结算中心向开户单位发放临时性周转性借款,借款金额超过30万元的,按规定程序报 审批,并按“旧贷不还,新款不借”的原则办理。第三十五条 内部融资实行“有偿占用”、“专款专用”原则,结算中心可根据内部存款的实际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利率浮动调整意见,报 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向结算
14、中心借款应按期归还,如逾期不还,结算中心有权从存款中扣回,并按合同约定加收取违约金和罚息。不足部分从下次回收的 款中扣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单位自负。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需要结算中心办理各类 保函,其办理的条件、提供资料、审批权限及程序按XXXX保函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结算中心可代办XX地区以XXXX公司名义承接 的各类保函及信贷证明等中间业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及责任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七章 内部结算凭证使用和传递第三十九条 结算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结算的依据,各开户单位须使用结算中心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正确填写有关内容。第四十条 内部结算票据的使用及传递(一)进
15、账单 是用于开户单位各类款项存入的票据,包括从外部收取的支票、汇票、现金或银行收款通知等。要求如下:1、必须经结算中心盖章、受理人签字和收款单位盖章后生效。2、为区别是哪个单位存入的款项,存款单位应在收款人“XXXX 股份有限公司”后加填内部单位账号;3、内部收款通知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为开户单位收款通知,第二联为结算中心入账凭证;4、如收到的票据经银行审查发生退票,退票凭证第一联交结算中心作收款单位的付款凭证,第二联加盖结算中心印章后,退给收款单位据以冲账。(二)转账支票 用于开户单位办理内部各单位间的结算,以及对外付款结算(需由本部转换为本部在外部银行的转账支票)的票据,包括对外支付
16、款、材料款、设备采购款,各项费用等。支付形式包括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等。要求如下:1、开户单位需办理付款时,先必须填写XXXXXX结算中心转账支票,并附相关附件;2、转账支票有效期五天(签发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3、支票大小写和收款单位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加盖预留印鉴之一证明;4、必须经付款单位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后生效;5、转账支票一式二联,其中:存根联为开户单位入账凭证,正联留结算中心入账。(三)现金支票 用于开户单位办理内部现金业务的票据,如提取现金,日常报销、发放工资等支出。要求如下:1、开户单位需现金付款时,先必须填写XXXXXX结算中心现金支票交结算中心,由
17、结算中心和取款单位一起到结算中心开户银行取款;2、填写现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不能涂改;3、现金支票有效期为五天(自签发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时顺延);4、开户单位提取10,000元以上现金,应提前一天预约;5、现金支票须付款单位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后生效;6、现金支票一式二联,其中:存根联为开户单位入账凭证,正联留结算中心入账。(四)特种转账传票 用于结算中心与各开户单位之间款项、费用结算的票据,如结算中心向开户单位贷款、收取邮费、手续费、工本费等。本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由结算中心盖章后交各单位;第二联为结算中心入账凭证。(五) 内部存(贷)款计息单 是用于内部单位在结算中心存
18、款和贷款计算利息的票据。包括结算中心向各开户单位支付存款计息、内部融资借款计息、委托贷款计息等。1、本单位由结算中心根据商业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或有关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2、本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由结算中心盖章后交各单位;第二联为结算中心入账凭证。第四十一条 结算中心一般不得向开户单位出借空白银行票据,如因 较远,票据传递不便,且使用较频繁时,经审批后可以借用,但仅限转账支票,且一次借用不得超过10张,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结算中心应对出借的支票建立备查簿,专人负责,并在支票上注明限额和“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第四十二条 开户单位领用空白银行票据,由指定的会计人员向结算中心报送外部银行空白票据领
19、用单(表3),经领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结算中心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开户单位已使用的支票,一般应5日内到结算中心核销,最长不得超过 10日,当开户单位借用票据上次未全部核销时,结算中心不得再次出借。超过10日仍未核销,结算中心停办该单位的支付事项。第四十三条 开户单位所借用结算中心与开户单位每日下午四点三十分,将当天发生的收支凭证、票据整理归类后进行交换,由各单位进行账务处理。第八章 账务处理和报表报送第四十四条 结算中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结算中心会计科目的设置,按照资金结算中心会计科目表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结算中心账务处理主要有转账收款业务、转
20、账付款业务、内部转账业务和现金业务等,具体操作及会计处理按主要业务账务处理程序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结算中心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管理报表。 第四十七条 结算中心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八条 结算中心随时接受 融资与投资部和总部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章 结算纪律和责任第四十九条 结算中心要建立健全业务管理、结算管理、现金管理、安全防范等各项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第五十条 结算中心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按本办法操作,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结算中心要负赔偿责任:(一)因工作差错
21、发生延误,影响开户单位资金使用的; (二)违反结算制度,发生延误、积压、挪用、截留开户单位结算资金的;(三)因错付或被冒领而给开户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一条 结算中心有以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之一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一)违反金融秩序,向外部个人、单位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提供或办理结算; (二)积压结算凭证,挪用截留客户资金; (三)不按指令、程序、规定拨付款项,或擅自越权调剂资金;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支持结算中心工作,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资金额收取1%的罚款: (一)收取 款项时,不按规定将资金汇入结算中心银行收入账户的行为;(二)未经许可私开票据,收取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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