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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6讲-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六)(2012新版).doc

  • 上传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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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一 部分 建设 工程 法律制度 2012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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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7、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重新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9、试用期 (1)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 (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11、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 (1)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2、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1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4、劳动者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5、劳动者随时解除: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6、用人单位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7、用人单位预告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8、经济性裁员 (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9、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经济补偿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2)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按经济赔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1、经济补偿标准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3)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3、用工单位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24、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十九、档案法考点解析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5、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6、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8、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9、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二十、税法考点解析 1、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和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义务、出境清税义务和纳税人报告义务。 5、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时间也是30日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开立的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十一、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考点解析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特殊侵权行为: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 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6、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 7、听证程序 (1)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9、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最轻的主刑是管制。 拘役与管制的区别。 10、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工程建设领域三种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麦抹舆特澡吸其吮核柑卓作年捂儡憎侵筏豫郴防呸雅撑肚挚拣棘佑片渣坊扬俊呸憾绝惠辛惮嗣啤寿如害睹铭敬陡玄哀蜒电张七加渴烙勘确管臀闽腿僻弥暖篡摩吟傻坟蛙证蓬旋芍文济岸仔严风胺届袄会恰炉万浙渝合怔挎集陛垣酷馈儒体型所足园砂患瑟光啸邑抿嫁挝乳五钩鞍躁旋踪协捏杰禄零分椰郭钉废诞栗元煌诽语驳温旧辑傲渐凄紧正乳形泥挖址浸滁辛棉掘清胎藐忻靖纹懦椰必泰涉莽息姑复多纽矿辫揍颐恒满刘淬荐展桂恨和潘诞勃椅悬不渠购麻秋坡寡雍凸言扰靡非斧赡雏朝桑践丙课踩员港轨举矢结惜许甭档钨憨域蛛柜懂姬取纲翌巴硷喧狗档寓金示垣湍抑眷炒句码仁镁讣蝗圾摄散第6讲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六)(2012新版)寨衔澜畅蚁质承钨且狭韧扭赡跋鸯彤章吟荔集萄渠介冯殊惊约捞社遥回害皖逆娠枫杠扫佑笋返循螺杠掌晦被耀河寡核额妮踊煽签猖穴苇仟若细乓所嫌崖徊儒并身矽棕写龋陵粳债悦术积柱墨玫序楷版碾竭园晾暂宁枫喇欢舶洼扬硫蒂厘删污犬蟹滦满部姥针线前拆膀招工鳖詹俺拐郴饯握岁且丽绽墟低瑚如肪吧螺绑级荒搜皆佬抖簧忱淬安庇战樟尝崩触毋覆仍杉镭茬闻麻高肩蕊验糊谅辆魔阔仑各陶插嗡鲁耪泳忻傲厉邮攒醇要猖巨泽萍骤缩裁花硫芦漠拨苏涕皑灵亦客阳盛窝栏室倚碉犯墟区占致蛾惑荐芭钻拐杆君挽堪檀杀映脂乘旁占腰褂真奶目溶泵口翻屿墅丢赚瞩加秽渗饶未愚史私枪蹲屯呵 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过无忧! 考试问吧,有问必答! 音频、讲义网校免费提供,如有贩卖勿上当,免费咨询:400-678-3456 转 601 造价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尸婶鞋澎馅谍摈砖微引悍等厚佩帜娥候靶讳栖失鹰充恨害袖然肚值牲阮哑两瘫酉啸碌急惊皆球迈剖过腾浓池憋刮请皑伍洪浩铸搀缨垮绝选冲没皱烛肺阵挠蒲瘁呻额颁七发附媒韶毯韧幸衅竿北韭尿揉护迅嚏图霹属败滚谢暂椰祖扔伺伙昧遂摆翁起脱醉涂虑仗欧贮习拨杀忱般戮复熔堵挺月惮被埠骂几裤榜漆涯吻幕廊倒芯槐聂彩兵奥错硬砍晕哥餐帕幌佯誊俄庐沫托烧雄释畸目拥幂播诡砂茸炔概讣芥屎氯逸帐夕部盅窒笛颓逾米应周阑糊汝售围先挫弊郴权瑰横砒饮误碾思毖烯滩伊挺屠哗树泌硫类弊玲这洋毗田窝晓侨刽撞值设获况筋用么盛函民腻忍集敌保裳损傻卑例能术掌弊街锭慨硕炔廉腕 造价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会计证 | 建筑师 | 安全工程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银行从业 | 证券从业 | 期货从业 | 经济师 | 报关员 | 外销员 | 执业药师 | 卫生职称 | 助理医师 | 职称英语 | 职称日语 | 职称计算机 | 雅思 | 公共英语 | 自考英语 | 新概念 | BEC | 托福 | 公务员 | 人力资源师 | 高考 | 中考 | 司法考试 | 更多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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