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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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相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一)依据.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513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全体职工。 (三)假期待遇。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二、带薪年休假 (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号主席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鼓励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单次年休假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假期待遇。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2、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等其它问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 (一)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5号主席令),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象。取得医疗机构医学证明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四)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在15天以内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15天不满2个月(含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额/65.25,以下同);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经鉴定的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四、婚假 (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63号主席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享受3 天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假期待遇。婚假、路程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全额发放。 五、妊娠、产假、陪护假和哺乳期 (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63号主席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妊娠。 (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尽可能不延长劳动时间,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休息时间.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3、哺乳期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四)假期待遇。 1、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根据本人情况,经本人申请,并报单位批准同意的可以请假休息。请假休息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延长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按60%发放,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规定办理. 5、接受节育手术的,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假期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6、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一)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号主席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 2、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假期待遇。丧假、路程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七、探亲假 (一)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 1、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 2、工作满一年,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3、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5、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假期待遇。探亲假期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事假 (一)依据.参照XX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工作年限满1年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后,方能请事假。 2、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 (四)待遇. 1、鼓励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 2、对年休假未休或未休完申请事假的,按照已安排年休假,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处理,不发放年休假报酬,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3、对年休假已休完申请事假的,全年累计不超过7天的,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7天的,除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原则上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先 4、对年休假已休完申请事假的,全年累计不超过3天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全年累计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7天的,除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原则上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先。 5、凡未按规定书面请假,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九、准假权限和请销假程序 (一)准假权限及报批程序。 1、请销假须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并按以下程序报批: (1)职工和部门副职请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核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交人事部门备案;部门负责人请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核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次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2)除年休假以外,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职工和部门副职请假半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请假1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请假1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2、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按照本规定请假,一律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按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旷工期间,累计未达到7天的,按日扣发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达15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请假批准后,请假人应将书面请假手续交人事部门存档备查。确因急症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于当天上班前致电批准人口头请假,且应在到岗第一时间补办请假手续. 3、假期结束后,请假人须到人事部门领取并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办理销假手续,交人事部门存档备查。 十、本规定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原《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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