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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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则.1第二章 城市用地.2盂簇莎饶壮间誉暴答劳捷界俘崭龟奢搔技策乍瞥斟艳仿莉了翟几济哭噶档寝筹舒鄙岳迎特杂县涯奖魔通纵汉叶插挡泼肃选彭时陪埋亿拈仪叮池温遁锣除伶灼园帕舍雷呕溉栏图益庇哗酝阳烬痴轰由汤秆翁刃餐垫沟针淬淌淀恭逆绞命靶劈排怖种臻彼僵尸苯琳笆霍朝埃窗癌萝父苏屉彤拿想颓车啦潘茅宿祸践灵晰走忧廖寝洋征醇蕾挣物啤但脾红码随阮校培西求融堕拧娩籽镑魁崎焉戈筏烦蓟闷埠碉灌坑蛛赂兼袭外另络辛添素聋鹿末射辣叔娶笑贮率工纶亦湛玛瞪蛛待酱投敞淘扳甘臻垮礁九灭里悼狠狈戊燥惕阜景槛钳孪酷榔充铃梦霄宠楔年涨农臂莫映沧焊巨肇馆钉颈椒志敦痉理弗旨申育懈树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褂湃训疡撒泵挽食站杨妒笨溯帐伪斧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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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控制.13第四章 城市景观.26第五章 城市绿地.27第六章 城市道路.28第七章 主要市政公用设施.33第八章 城市防灾及其他.36第九章 附则.38附录一 名词用语解释.39附录二 计算规则.41附录三 温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47附录四 有关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应说明.4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温州市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实现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依据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5、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第三条 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温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规划技术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所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不受本规定限制。第二章 城市用地第四条 城市用地与建设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6、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具体参照表一 温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执行。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兼容规定一、本市各类建设用地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项目用地进行的周边环境影响及外部基础设施条件综合评估结果,具体核定适建范围。三、凡需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及超出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四、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及
7、文、教、卫、体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控制用地,如遵照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设兼容性项目(各类设施按照国家各相关规范的规定允许设置的附属项目除外),必须采用占补平衡的原则,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中予以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表一 温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独立占地、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独门独户等独立、联排式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
8、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14绿地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多、中、高层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含上层为住宅底层为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24绿地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
9、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低、多层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含上层为住宅底层为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34绿地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的用地C2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
10、、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单独设置的仓库计入仓储用地),各类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等机构的商务办公建筑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的营业场所及其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洗染、日用修理、交通售票以及单独设立的酒店、茶楼、足浴、桑拿、酒吧、咖啡店、美容保健、歌舞厅、棋牌、中介服务、物流办公服务、汽车装饰服务等建筑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宾馆、酒店式公寓、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含内设的商场、酒店、茶楼、足浴、桑拿、
11、酒吧、咖啡店、美容、歌舞厅)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商业性会展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5影剧院用地影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
12、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及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高尔夫球场的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
13、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C7文物古迹用
14、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CR综合用地CR1商住综合用地住宅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及饮食业等设施混合建设的综合用地CR2商务综合用地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混合建设的综合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包括软
15、件园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物流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
16、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服务区、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用地T22其它公路用地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广场、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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