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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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156060折减值1.0L10。9L10。95L1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3.1。4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3。1.5低、多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5。1低、多
2、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1.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5。2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3.1。5.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3.1。5.3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低、多层住宅建筑地
3、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3。1.6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6。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3。1.6.2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3.1.7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3。1.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8的规定。表3.1。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
4、间距(米)建筑类别高层(遮挡)多层、中高层(遮挡)低层(遮挡)高层(被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302513181513181513多层、中高层(被遮挡)302013-12108-12-6低层(被遮挡)302013-121086-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
5、台或开门。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3。1.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3.1.9.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3.1.9.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9。2规定.表3.1。9.2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住宅建筑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非住宅建筑2420131513912
6、1313-多层、中高层非住宅建筑18139-1296-106低层非住宅建筑999966-9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3。1。9.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3。1.10非住宅建筑的间距:3。1.10。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10。1的规定。表3.1。10.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米)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多层
7、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18151313139999多层131391296666-低层999666-666注: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3。1。11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3。1.1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
8、距系数增加0。2计算。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15计算。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3。2建筑物退让3。2.1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统一规划,分期分片实施的,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3.2。2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3。2。2。1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遮挡建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当沿建设用地边界另
9、一侧被遮挡的建筑为已知非住宅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2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非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3各类建筑的次要朝向(不涉及遮挡关系),其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8、表3.1。9.2或表3.1。10.1规定山墙间距的二分之一
10、计算确定。3.2。2。4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3.2。2.5 3。1.12条所列建筑物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3。2.2.6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3.2。2。7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所有者的同意。3.2。2.8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的,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
1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3.2。2。9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3。2.3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3。2.3。1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为:建筑物退让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为15米,退让3040米(含30米)道路为10米;退让30米以下道路为8米;高层建筑主朝向沿城市主干道布置时,应加大退让尺度,应不小于规划建筑物高度的0。5倍。其中50米以上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尺度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要点中规定,但不少于25米.3。2.3。2为有利
12、于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同一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3.2。3。3 规划建筑物后退世纪大道、西环路、南环路、北环路、东环路、迎宾大道道路红线不少于32米,后退范公路、开放大道(新洋港以北至宁靖盐高速公路段)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3.2。3。4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突出点(含挑檐、雨蓬、台阶、平台等)边线计算。3。2.3.5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3.2.3.6有大量人流、
13、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20米。3.2.3。7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3。1条规定数值。两条30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原则上应设置广场,建筑物后退道路视距三角形红线不少于建筑退让两条道路红线尺度的最小值。3。2。3。8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3。2。3。9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2.2。9条确定。3.2.4铁路
14、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3.2.4规定的距离控制。表3.2。4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米)铁路等级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20铁路支线153。2。5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则,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通榆河两侧应控制不小于200500米的绿化带;新洋港、串场河、皮岔河、大马沟、蟒蛇河等两侧应控制不小于50米的绿化带,其他河道应控制在10-30米绿化带。建筑物的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通过编制该河段的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3。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3。
15、3。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3。3.2 商业中心区、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定确定或根据景观要求制定规定。3.3。3城市空间应有连续性、功能性、秩序性、流动性、意义性和节奏性,形成良好的城市高度空间序列.3。3.4应编制城市建筑物高度控制规划,通过城市历史风貌、视廊、天际线、高层建筑布点、市政交通压力等分析,划分鼓励建设高层区、多层小高层区、高层控制区、高层严格控制区。3.4 建筑基地的绿地3.4.1 各类新建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3。4.1。1 居住区绿地率,新区新
16、建小区不小于40%;旧区新建小区不小于35%。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3.4。1.2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3。4。1。3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3.4。1。4园林式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3。4。1。5高速公路两侧应控制不小于100米绿带,道口处不小于300米绿带.世纪大道、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北环路、迎宾大道两侧应控制
17、宽度为30米的防护绿带,形成绿色通廊。工业组团外围必须设置绿化隔离带,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留。沿街建筑应加强垂直绿化,以形成优美的城市绿化景观。3。4。1。6临街建设围墙的,道路红线外侧必须结合围墙设置不小于4米宽的绿化隔离带。3。4.1.7 经过核准,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调整的,不得降低绿地率。3。4.2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3。4。2。1 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3。4。2.2 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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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盐城市 实施 江苏省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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