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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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 通用规定22 管道材料113 设计计算254 管道标记和颜色355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376 医用气体系统检查与验收451 通用规定1 总则1.1 为规范我公司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保证建设质量,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营与管理维护方便的目的,制订本设计技术规定。1.2 本设计技术规定合用于本公司承担的医疗机构集中供气和真空系统工程的管道设计。不合用于医用气体生产装置的工程设计。1.3 本设计技术规定是公司为医疗机构中医用气体管道的设计通则。各工程项目的医用气体管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规定。1.4 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5 遵循重要的标准规范:1.5.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 第549号1.5.2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TSG D0001-20231.5.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TSG R1001-20231.5.4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YY/T 0187-941.5.5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 50751-20231.5.6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19911.5.7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29-20231.5.8 压力容器 GB 150-20231.5.9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316-20231.5.10 压力管道
3、规范-工业管道 GB/T 20801-20231.5.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5-20231.5.12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规定 GB 9706.1-20231.5.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232 设计规定2.1 一般规定:2.1.1 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机组、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立急备用电源。2.1.2 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机组、医疗空气供应源、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2.1.3 各种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保证连续供气。2.1.4 除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机组外,医用气体供应源均不应
4、设立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2.1.5 医用气体的排气放散管均应接至室外安全处。2.1.6 生命支持区域的医用气体管道宜从医用气源处单独接出。2.1.7 医用气体气源站、医用气体储存库的房间内宜设立相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小时,或平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次/小时,事故状态时不应少于12次/小时。2.1.8 医用气体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2.2 医用氧气供应源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2.2.1 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氧气供应情况,设立医用氧气供应源。可采用医用液氧贮罐、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等供应方式的气源。2.2.2 医用氧气供应源应由医用氧气气源、止回阀、过滤器、减
5、压装置,及压力监视报警装置等组成。2.2.3 医用氧气气源应由主气源、备用气源和应急备用气源组成。备用气源应能自动投入使用,应急备用气源应设立自动或手动切换装置。2.2.4 医用氧气主气源宜设立或储备能满足一周及以上用气量,应至少不低于3天的用氧量;备用气源应设立或储备24小时以上用气量;应急备用气源应保证生命支持区域4小时以上的用气量。2.2.5 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应由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减压装置等组成。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的贮罐不宜少于两个,并应能切换使用。2.2.6 汽化器应设立为两组且应能互相切换,每组均应能满足最大供氧流量。2.2.7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宜由空气压缩机、空气储罐、干
6、燥设备、分子筛吸附器、缓冲罐等组成。必要时应涉及增压机组。2.2.8 医用氧气供应源过滤器的精度应为100m。2.2.9 应急备用气源的医用氧气不得由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或医用液氧系统供应,宜为氧气钢瓶汇流排方式供应。2.3 医用空气供应源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2.3.1 医疗空气供应源:2.3.1.1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2.3.1.2 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立活性炭过滤器。2.3.1.3 医疗空气供气源应由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2.3.1.4 空气压缩机组应设立至少一台备用空压机,机组中的每台空压机均应能逐台自
7、动投入运营,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空压机出现故障或维修时,运营的其余空压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以保证系统连续工作。2.3.1.5 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医疗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应设立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立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1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9.9%; 过滤系统的末级可设立细菌过滤器,过滤精度应为0.01m0.2m,效率应达成99.995%; 医疗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立滤芯性能监视措施。2.3.1.6 空压机进、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2.3.1.7 储气罐等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应设立自动和手动排水阀门。2.3.1.8 气源出口应设立气体取
8、样口。2.3.2 器械空气供应源:2.3.2.1 非独立设立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以及非医疗气动工具或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2.3.2.2 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宜设立为独立系统)时,不得与医疗空气共用空气压缩机组。2.3.2.3 应设立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立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0.01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8%。2.3.3 牙科空气供应源:2.3.3.1 牙科空气供应源宜设立为独立的系统,且不得与医疗空气供应源共用空气压缩机。2.3.3.2 牙科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不得小于0.6MPa。2.3.3.3 当牙椅超过5台时,空压机不宜少于
9、2台。2.3.3.4 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装止回阀。2.4 医用真空供应源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2.4.1 医用真空供应源:2.4.1.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染场合。2.4.1.2 医用真空系统应至少设立一台备用真空泵,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故障时,其余真空泵仍应能满足设计流量,以保证系统连续工作。2.4.1.3 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独立设立。2.4.1.4 多台真空泵合用排气管时,每台真空泵排气应采用隔离措施;排气管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用防护措施;排气管道的最底部应设立排污阀。2.4.1.5 医用真空汇控制面
10、板应设立每台真空泵运营状态指示及运营时间显示。2.4.1.6 医用真空机组宜设立除菌过滤器或采用其他灭菌消毒措施。2.4.1.7 医用真空除污罐应设立在医用真空管段的最低点或缓冲罐入口侧,并应有旁路或备用。2.4.1.8 医用真空除污罐的设计压力应取0.1MPa。除污罐应有液位指示,并应能通过简朴操作排除内部积液。2.4.2 牙科专用真空供应源:2.4.2.1 牙科专用真空汇使用液环泵时,应设立水循环系统。2.4.2.2 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独立设立,并应设立汞合金分离装置。2.4.2.3 牙科过滤系统进气口应设立过滤网,应能滤除粒径大于1mm的颗粒,湿式牙科专用真空系统的细菌过滤器应设立在真空泵
11、的排气口。2.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2.5.1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映的材料。2.5.2 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立阀门或止回阀。2.5.3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的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连接。2.5.4 大于等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立在独立的机房内。2.5.5 引射式排放系统采用医疗空气驱动引射器时,其流量不得对本区域的其余设备正常使用医疗空气产生干扰。 2.6 其他汇流排供应源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2.6.1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应根据供应情况设立气体的
12、供应源,并宜设立满足一周及以上,且至少不低于3天的用气或储备量。2.6.2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的各种排气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含氧气体放散管应远离火花散放点。2.6.3 二氧化碳、氧化亚氮气体供应源汇流排,不得出现气体供应结冰情况。2.7 医用氧舱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2.7.1 医用氧气供应:2.7.1.1 医用氧舱舱内的气体供应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医用氧气加压舱GB/T 19284-2023 的有关规定。2.7.1.2 医用氧舱与其他医疗用氧共用氧气源时,氧气源应能同时保证医疗用氧的供应参数。2.7.1.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供氧压力应高于工作舱压力0.4
13、MPa0.7MPa,当舱内满员且同时吸氧时,供氧压降不应大于0.1MPa。2.7.1.4 医用氧气加压舱的氧气供应系统,应能保证以0.03MPa/min的氧舱升压速率对舱体进行充气。2.7.1.5 除液氧供应方式外,医用氧气加压舱的医用氧气源应为独立气源。2.7.1.6 医用氧舱供氧主管道的医用氧气阀门不应使用快开式阀门。2.7.2 医用空气供应:2.7.2.1 医用氧舱舱内的气体供应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医用空气加压氧舱GB/T 12130-2023的有关规定。2.7.2.2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用空气气源与管路系统,均应独立于医院集中供应的医用气体系统。2.7.2.3 多人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
14、空气压缩机配置不应少于2台。2.7.2.4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疗空气供应系统,应满足氧舱各舱室0.01MPa/min的升压速率需求。3 其他设立规定3.1 计量装置设立:3.1.1 医用气体计量表应根据气体的种类、工作压力、温度和流量等条件选择。3.1.2 医用气体计量表应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上,便于巡视、检修的地方。3.1.3 医用气体计量表应可瞬时、累计计量,宜具有数据传输功能。3.2 减压装置设立:3.2.1 对医用气体压力稳定规定高的用气点附近,宜就近设立压力稳定装置。3.2.2 压力表精度不宜低于1.5级,其最大量程宜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2倍。3.2.3 医用气体减压装置应为包
15、含安全阀的双路型式,每一路均应满足最大流量及安全泄放需要。3.2.4 医用气体减压阀应采用通过脱脂解决的铜或不锈钢材质减压阀,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减压阀 一般规定GB/T 12244-2023的有关规定。3.2.5 医用气体安全阀应采用通过脱脂解决的铜或不锈钢材质的密闭性全启式安全阀,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23的有关规定。3.3 报警装置设立:3.3.1 各种医用气体供应源应设立监测报警系统,并符合报警装置和集中监测的相关规定。3.3.2 除设立在医用气源设备上的就地报警外,每一个监测采样点均应有独立的报警显示,并应连续直至故障解除。3.3.3 每个报警器均
16、应有明确的监测内容及监测区域的中文标记。3.3.4 声响报警应无条件启动,距离1m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55dBA,并应有暂时静音功能。3.3.5 报警器应具有报警指示灯故障测试功能及断电恢复自启动功能。报警传感器回路断路时应能报警。3.3.6 压缩医用气体供气源压力超过允许压力上限和额定压力欠压15% 时,应启动超压、欠压报警;真空压力低于0.048MPa时应启动欠压报警。3.3.7 生命支持区域应设立压缩医用气体工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20% 时的超压、欠压报警以及真空系统压力低于0.037MPa时的欠压报警。3.3.8 气源报警应安装在有24小时连续监控的区域。3.3.9 气源报警及区域报警的供
17、电电源应设立应急备用电源。3.4 气体终端设立:3.4.1 医疗气体终端组件的安装高度距离地面应为9001600mm,终端组件中心与侧墙或隔断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横排布置的终端组件,宜按相邻的中心距为80150mm且等距离分布。3.4.2 气体终端组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医用气体终端组件设立表部室单元氧气真空空气手术部主手术室232副手术室221骨科、神经科手术室241内窥镜、膀胱镜131麻醉室111恢复室、门诊手术室221妇儿科分娩室221产后恢复121待产室、婴儿室、育婴室111新生儿重症监护、儿科重症监护222儿科病房11诊疗室血管造影(DSA)222内窥镜检查、直线加速器、MRI
18、室、CAT室111脑电图、心电图、肌电图、超声波11眼科、耳科、鼻科、喉科、牙科、口腔外科11其他ICU、CCU、抢救室、烧伤病房、心导管检查222外伤治疗室121普通病房、透析111治疗室、处置室、普通门诊11检查室、石膏室、消毒室11注:本表为常规的最少设立方案。3.5 阀门设立:3.5.1 医用气体管道系统应设立适当的阀门对相关区域实行隔离以便进行维护、测试和扩容。3.5.2 进入建筑物内的医用气体主管应设立总阀门。3.5.3 每楼层靠近立管或主管处应设有重要分支阀门。3.5.4 如安装区域阀门箱,则应满足紧急情况下操作阀门的需求,并安装在容易操作的位置。3.5.5 重要生命支持区域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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