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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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行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二七年六月目录1总则(6)2工作机构(7)3生产许可程序(8)3.1申请和受理(8)3.2试生产(9)3.3实地核查(9)3.4产品抽样与检查(10)3.5审定和发证(10)4审查规定(11)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11)4.1.1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11)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12)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14)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15)4.2公司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查设备(16)4.2.1公司必备的生产设备(16)4.2.1.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公司必备的生产设备(16
2、)4.2.1.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公司必备的生产设备(16)4.2.2公司必备的检查设备(17)4.2.2.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公司必备的检查设备(17)4.2.2.2食品用纸容产品生产器公司必备的检查设备(17)4.3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公司实地核查办法(18)4.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查规则(18)4.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18)4.4.1.1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抽样方法(18)4.4.1.2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抽样方法(19)4.4.2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20)4.4.2.1食品用纸包装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20)4.4.2.2食品用
3、纸容器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25)5生产许可证书(30)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31)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31)8监督检查(32)9违法解决(33)10收费(33)11工作人员守则(33)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34)13附则(34)附件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公司实地核查办法(35)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行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1
4、.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合用本实行细则。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1.3本实行细则合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品、餐具等制品。第一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涉及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表1第一批实行市场准入制
5、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产品分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备注包装类食品用纸包装1非热封型茶叶滤纸2热封型茶叶滤纸3鸡皮纸*4食品羊皮纸5半透明纸*6玻璃纸*7食品包装纸涉及涂蜡纸、淋膜纸等8食品包装纸板涉及淋膜纸板、白纸板容器类食品用纸容器纸袋9纸质袋10淋膜纸袋11涂蜡纸袋纸罐12纸板类罐13圆柱形复合罐14其它复合罐纸杯15淋膜纸杯16涂蜡纸杯纸餐具17纸板餐具18淋膜纸餐具19纸浆模塑餐具纸盒20纸板盒21淋膜纸盒注:上表中带“*”为合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2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2.2全国工
6、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2.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行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司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公司进行实行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2.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查机构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查、强制检查、与公司的检查能力比对工作。检查机构承
7、担单位另文公布。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公司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公司进行实行细则宣贯;组织公司实地核查;汇总公司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3生产许可程序3.1申请和受理3.1.1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3.1.1.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有
8、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3.1.1.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3.1.1.5具有健全有效的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3.1.2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9、):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3.1.2.2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申请时需携带原件);3.1.2.3公司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规定的公司自我声明;3.1.2.4公司生产管理制度清单;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涉及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3.1.2.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3.1.3申请和受理3.1.3.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
10、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且可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公司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公司的,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3.2试生产3.2.1申请公司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3.2.2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
11、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3.2.3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司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3.2.4根据国务院国发202340号文关于发布实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的规定,不予受理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公司申请,2023年12月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公司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3.3实地核查3.3.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公司实地核查计划和公司实地核查告知书,在实地
12、核查前5日内告知公司。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公司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公司实地核查记录和公司实地核查报告,公司负责人应当在公司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公司报告核查情况,并核算公司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拟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公
13、司备案(复印件),并向公司说明:该公司被准予生产许可后,公司所取证书的内容(涉及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拟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发出公司实地核查结果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核查结论。3.3.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3.3.5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合法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3.3.6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查,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
14、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4产品抽样与检查3.4.1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查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公司所有承担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并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查机构进行检查。3.4.2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公司、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3.4.3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
15、抽封样品和检查工作,如无合法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查的,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3.4.4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5审定和发证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公司实地核查记录、公司实地核查报告和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涉及产品检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3.5.2审查机构根据每家公司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3.5.3审查机构将同批公司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自受
16、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涉及产品检查时间)内将公司申请材料、公司实地核查报告、检查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3.5.4审查机构应当将公司的申请材料、公司实地核查记录、公司实地核查报告和检查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3.5.5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涉及产品检查时间)内完毕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3.5.6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涉及产品检查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
17、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5.7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公司名录。4审查规定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4.1.1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申证公司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献。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生产流程。对于按照其他工艺流程生产的公司,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注明其生产流程。4.1.1.1非热封型茶叶滤纸纤维原料打浆调料上网成型干燥卷取分切基纸涂布干燥卷取分切包装4.1.1.2热封型茶叶滤纸纤维原料打浆调料上网成型干燥卷取分切基纸定型干燥卷取分切包装4.1.1.3鸡皮纸纤维原料打浆调料上网成型压榨干燥卷取分切包装
18、4.1.1.4食品羊皮纸木浆打浆调料抄纸卷取包装基纸酸解决脱酸洗涤1中和洗涤2干燥压光卷取包装4.1.1.5半透明纸木浆打浆调料上网成型压榨干燥卷取超压包装4.1.1.6玻璃纸木浆(或棉浆)黄化喷膜成型脱硫水洗塑化干燥卷取分切包装4.1.1.7食品包装纸纤维原料打浆调料上网成型压榨干燥卷取分切包装原纸淋膜印刷涂蜡或覆膜分切包装4.1.1.8食品包装纸板纤维原料打浆调料上网成型压榨干燥卷取分切包装纸板淋膜印刷覆膜分切包装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4.1.2.1纸袋(1)纸质袋基纸印刷分切制袋包装(2)淋膜纸袋基纸淋膜印刷分切制袋包装(3)涂蜡纸袋基纸印刷涂蜡分切制袋包装4.1.2.2纸罐
19、(1)纸板类罐基纸印刷原纸卷管切割帖标成型包装(2)圆柱形复合罐及其它复合罐基纸印刷原纸复合卷管切割帖标成型包装其它材料4.1.2.3纸杯(1)淋膜杯原纸淋膜印刷模切成型包装(2)涂蜡杯原纸印刷模切成型浸蜡包装4.1.2.4纸餐具(1)纸板餐具覆膜纸板印刷模切成型包装(2)淋膜纸餐具覆膜纸板淋膜印刷模切成型包装(3)纸浆模塑餐具纸浆制备真空过滤成型烘干成型包装4.1.2.5纸盒(1)纸板盒覆膜纸板印刷模切成型包装(2)淋膜纸盒覆膜纸板淋膜印刷模切成型包装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公司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行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4.1.3.1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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