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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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 规划 建筑 日照 分析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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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 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3。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用洛阳众智SUN日照分析软件。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 4。7规划建筑对周边违法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5。1 地理位置:西安市区,东经108°55′,北纬34°15′. 5.2 有效时间带:太阳时上午8时至下午4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 太阳时上午9时至下午3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5。3 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积计算的方式,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累计不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若日照要求为3小时,则累计不超过三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 5。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5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2米,当有效时间带统计的日照时间接近临界值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 第六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6.1 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窗户分析. 6.2 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7.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7.2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7。2.1在新建建筑大寒日北侧上午8时至下午4时高度1.35倍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同时,对超高建筑(超过100米),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考虑北侧135米扇形范围。 7.2。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8.1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8.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8.2。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周边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8。2.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8.2。3除高度大于等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8。2。4 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时可忽略不计。 第九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9.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参与分析。对于拟建建筑周边为空地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退界要求,对道路后退红线、城市绿线、用地界线等按照最低后退线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0。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客体建筑±0.0,及住宅建筑首层平面±0.0、层高,檐口高度,地形高差,如需进行窗户分析,需标注开窗位置及宽度。 10.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需明确每栋建筑的室内高程。 10。3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10。4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10。5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也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10。6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1.1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1.1.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1.1。2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1。1.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1.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等); 11.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11.1。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住建部认证的具体分析软件; 11。1。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11。2 日照分析结论 11。2.1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户数、位置及具体影响情况。 11.2。2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11。3附图(含电子文件)。 11.3.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11。3.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11.3。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责任 12.1。1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1。2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果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报批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12。2 日照不足的救济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并导致其日照地域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采用拆迁、与被遮挡户签订协议或购买不足日照要求的住房并调整期使用性质的方法解决。 12。3 解释权 本办法由西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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