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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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和运作行为,推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的超常规发展,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股权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主要采取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管理及其他增值服务的企业,一般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成长性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2、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统称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资金募集、基金管理与投资运作等行为的规范管理和发展。 第四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承担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统筹研究、组织、协调、推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工作。 第二章
3、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我省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首期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应为2人以上
4、200人以下;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于2人不超过50人;(三)投资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条件;(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内部组织机构;(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其他法定条件.。件 第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人应具备一定的资产实力以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一)非自然人身份的投资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无故意犯罪记录和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5、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未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二)自然人投资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故意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入股资金未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七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禁止向投资者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并自行保证运用该资金对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的合法性.第八条 在我省新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将设立意向告之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受理后,持省金融办受理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
6、名称预核准.申请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申请人向省金融办提交企业设立方案,省金融办及时组织包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法律、投资、财务会计专家在内的专家评审并出具意见,申请人持省金融办出具的意见于9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超过9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省金融办出具的意见即行失效。联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注册令取营业执照后,应将登记注册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省金融办,并按意见要求到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出资人协议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7、四)出资人身份证明; (五)投资人出资承诺书;(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七)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签署的银行托管协议;(八)基金募集计划书;(九)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会计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十)主发起人已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机构的情况说明;(十一)主发起人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证明以及征信记录;(十二)申请人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十三)律师事务所就设立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四)省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股权投
8、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人协议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四)出资人身份证明; (五)出资承诺书;(六)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七)可研报告(设立基金管理企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基金管理企业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至5年财务预测等);(八)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九)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会计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十)主发起人已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机构的情况说明;(十一)出资人未
9、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证明及征信记录;(十二)申请人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十三)省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省外股权投资类企业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总部机构应当持续经营3年以上并且最近连续3年工商年检合格;(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总部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三)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以任何形式发起设立或募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和设立方案的内容,参照本办法关于新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
10、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及注册地选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精神以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后如遇下列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省金融办:(一)变更企业组织形式;(二)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三)注册资本和股东、股权变更(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五)清算与结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省金融办收到相关报告后,应进行必要审查,并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企业重大事件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或注销事项的,持省金融办审查意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解散、破产及清算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
11、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省金融办可确定部分具备条件的州(市)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出台更为优惠的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省金融办委托开展先行先试的州(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新设立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含冠以“云南字样的企业)的设立方案和已设立企业的变更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有关意见,企业持该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先行先试州(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应同时抄报省金融办备查。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团队建设,聘用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投资经验并有职业道德素养的专业人士组成管理团队。股权投
12、资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律、财务和税务顾问,就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和退出获得独立、客观的专业服务。省金融办可不定期组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政策、执业等方面的培训,培训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培训情况可作为享受股权投资项目服务的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反洗钱和投资人资质审核机制,防范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股权投资类企业募集资金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以广告宣传等公开方式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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