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01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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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纵向扫地杆 4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 4m。 6 6.6.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 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 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 6666....6.3) 图 6.6.3 高度 24m 以下剪刀撑布置 7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8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10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11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一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2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13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14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15 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16 9.0.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二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 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2 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二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3 6.2.4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见图6.2.4-1)。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见图6.2.4-2)。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见图6.2.4-3)。 图6.2.4-1 剪刀撑布置图(一)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二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3 6.2.4 图6.2.4-2 剪刀撑布置图(二) 图6.2.4-3 剪刀撑布置图(三) 6.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三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 2.0.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 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3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4 2.0.21 清洁、保养、维护机械或电气 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5 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吕、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 4.1.14 在网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7 4.5.2 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8 5.1.4 (土石方机械)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9 5.1.10 (土石方机械)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要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10 5.5.6 (拖式铲运机)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风、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11 5.10.20 装载机转向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12 5.13.7 (强夯机械)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13 7.1.23 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筑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14 8.2.7 (混凝土搅拌机)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销锁牢。 15 10.3.1 木工圆锯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16 12.1.4 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7 12.1.9 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四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 4.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 2 5.0.3 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五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 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这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善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3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4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5 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6 3.4.13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7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8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9 5.0.7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六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1 4.1.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 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商规定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无完善安全技术档案的; 5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2 4.2.10 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升降机。 3 5.2.2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4 5.2.10 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5 5.3.9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护作业。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七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276-2012 1 3.0.1 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2 3.0.19 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3 3.0.23 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八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1 1.0.3 对大型、特殊、复杂的起重设备的吊装或在特殊、复杂环境下的起重设备的吊装,必须制订完善的吊装方案。当利用建筑结构作为吊装的重要承力点时,必须进行结构的承载核算,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2 2.0.3 安装挠性提升构件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板固定钢丝绳时,压板应无错位、无松动。 2 楔块固定钢丝绳时,钢丝绳紧贴楔块的圆孤段应楔紧、无松动。 3 钢丝绳在出、入导绳装置时,应无卡阻,放出的钢丝绳应无打旋、无碰撞。 4 吊钩在下限位置时,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2圈。 5 起升用钢丝绳应无编接接长的接头;当采用其他方法接长时,接头的连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6 起重链条经过链轮或导链架时应自由、无卡阻和爬链。 3 4.0.2 (电动葫芦)连接运行小车两墙板的螺柱上的螺母必须拧紧,螺母的锁件必须装配正确。 九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 3.0.7 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 2 4.2.9 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严禁设置在同一个附墙支承结构上。 3 4.2.15 附着式脚手架架体上应有防火措施。 4 5.2.8 安全锁应完好有效,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安全锁。 5 6.2.9 吊笼安全停靠装置应为刚性机构,且必须能承担吊笼、物料及作业人员等全部荷载。 6 7.2.15 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防坠安全器。 7 8.2.8 (塔式起重机)钢丝绳必须设有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及卷筒轮缘的间距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 十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徐伟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3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十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4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6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火灾延续时间 (h) 消火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 (L/s) 1000m2< 面积≤5000m2 1 10 5 面积> 5000m2 15 5 7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规的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火灾延续时间 (h) 消火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 (L/s) 10000m3< 体积≤30000m3 1 15 5 体积> 30000m3 2 20 5 8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规的定。 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建筑高度、在建工程体积 (单体) 火灾延续时间 (h) 消火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 (L/s) 24m< 建筑高度≤50m 30000m3< 体积≤50000m3 1 10 5 建筑高度>50m 体积> 50000m3 1 15 5 9 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11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支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2 6.3.3 施工现场用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十一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 4.4.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层高; 2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 3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 5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2 2 4.4.5 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 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 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 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小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小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0mm; 5 附墙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3 4.4.10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架各部位和各结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结构。 4 4.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5 4.5.3 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 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要重组的手动装置; 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 脚手架类别 制动距离(mm) 整体式升降脚手架 ≤80 单跨式升降脚手架 ≤150 4 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 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 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 6 5.2.11 (高处作业吊篮)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7 5.4.7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8 5.4.10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9 5.4.13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10 5.5.8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十一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1 6.3.1 (外挂防护架)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架之间应采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12 6.3.4 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独立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13 6.5.1 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规定的钢丝绳。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5mm。 14 6.5.7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15 6.5.10 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进行,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16 6.5.11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所有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须达到40N•m∽65N•m。 17 7.0.1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18 7.0.3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19 8.2.1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十二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 5.4.5 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 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十三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2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3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4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5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十四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1 3.1.1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对塔机的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运行行程信息进行实时监视和数据存储功能。当塔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塔机控制回路电源应能自动切断。 2 3.1.2 在既有塔机升级加装安全监控系统时,严禁损伤塔机受力结构。 3 3.1.3 在既有塔机升级加装安全监控系统时,不得改变塔机原有安全装置及电气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十五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1 4.0.4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 2 8.1.10 保护导体(PE)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3 8.1.12 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导体(PE) 4 10.2.4 严禁利用额定电压220V的临时照明灯具作为行灯使用。 5 10.2.7 行灯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6 11.2.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用电设备检修或更换工作时,必须断开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7 11.4.2 在潮湿环境中严禁带电进行设备检修工作。 十六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测零线处引出(图5.1.1)。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十六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测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7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8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Ώ。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Ώ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Ώ。 9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10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11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12 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13 6.2.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14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滥用。 15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十六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6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7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的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18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9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20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21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22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镝。 23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电暖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24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25 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十七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1 4.2.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 4.2.5 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3 4.2.6 施工现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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