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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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岩土工程勘察4.1 一般规定4.1.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限度等级和地基复杂限度等级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并按拟定的等级划分勘察阶段,编制勘察方案。勘察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甲级表3.0.1所列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工程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特大桥、大桥或地质条件复杂的中桥中型及中型以上互通式城市立交桥直径600mm的地下管道中型及中型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面积20万m2的填海工程乙级除甲级和丙级外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全等级为二级的边坡工程、基坑工程丙级表3.
2、0.1所列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工程城市支路、中型及中型以下城市广场、小型市政管线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土质和岩质边坡工程、基坑工程面积5万m2的填海工程 注:1 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和地基复杂限度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 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2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应符合本规范表12.1.1的规定;3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深圳市标准深圳地区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GJ05的规定。4.1.2 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划分如下: 1 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各类工程应按初步勘察和具体勘察二个阶段进行勘察; 2 其余各类工程可不分勘察阶段,按具体勘察规定进行勘察;3 地质条件复杂或岩溶发育地区的
3、建筑或市政工程,应进行施工勘察。4.1.3 勘察方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方案应根据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规定,结合场地地质条件及地基复杂限度,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主持编制。勘察方案编制前,应收集与勘察工作有关的各类资料; 2 勘察方案重要内容应涉及勘察工作的目的和规定、勘探点线的布置、勘察的技术标准与工作方法、原位测试与室内土工实验规定、岩土与地基基础分析评价和规定、边坡及基坑分析评价和规定、地下水及其影响的分析评价和规定、勘察作业工期等。4.1.4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构)筑物,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医院、学校、存放珍贵文物的博物馆、中型以上桥涵等公共建筑工程,应进行场地
4、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勘察与安全性评价。4.1.5 场地地震效应勘察应结合场地勘察同步进行,并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性周期,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并划分场地类别。4.1.6 当采用标准贯入击数判别地震液化时,每个场地布置的标准贯入实验孔不应少于3个,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规定;标贯实验点的间距应为1.01.5m。4.1.7 当场地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拟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对沿海、沿河地段应查明是否存在岸边出露或与海床河床串通的可液化土层。对可液化土层应提出抗液化的措施建议。4.1.8 勘察
5、报告的内容和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的规定,并应达成相应勘察阶段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勘察报告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4.1.9 基础施工时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与原勘察报告不一致,或地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勘察。4.2 岩土的分类4.2.1 土的分类按成因类型可分为人土填土、海积土、冲积土、洪积土、湖积土、坡积土和残积土等;按颗粒大小可分为碎石土、砂类土;按塑性指数可分为不同性状的粘性土;人工填土按其组成可分为素填土、杂填土、吹填土和压实填土。4.2.2 深圳地区软土宜按表4.2.2进行分类。表4.2.2 深圳地区软土分类表土的名称分类指标沉积类型或土性特性
6、浮 泥w150%, 海相沉积,呈悬浮泥状。流 泥80%w150% 海相沉积,呈流动状态,触变性很大。淤 泥 wwL 1.5e海、河、湖相沉积。淤泥质土 wwL 1.0e1.5河、湖相或冲沟沉积。注:表中 w含水量; e孔隙比; wL液限。4.2.3 花岗岩残积土宜按表4.2.3进行分类。表4.2.3 花岗岩残积土分类表土的名称2mm颗粒含量砾质粘性土超过全重的20%砂质粘性土不超过全重的20%粘 性 土不含注:定名时可根据土的塑性指数Ip加以拟定粘性土的名称。4.2.4 基岩宜按岩石坚硬限度参照表4.2.4进行分类。岩石风化限度可按附录F划分。表4.2.4 岩石坚硬限度分类表坚硬限度饱和单轴抗
7、压强度标准值frk (MPa)代表性岩石坚硬岩frk60花岗岩、混合花岗岩、片麻状花岗岩、变粒岩、石英岩等较硬岩60frk 30硅化凝灰质砂岩、火山碎屑岩、大理岩、灰岩、混合岩、片麻岩较软岩30frk 15粉砂岩、砂岩、砾岩软岩15frk5硅化千枚岩、泥质粉砂岩极软岩frk5泥岩、页岩、千枚岩、片岩、炭质页岩 注:1 当不能取得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采用点荷载实验强度换算,实验及换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类方法标准GB50218执行;2 岩体完整限度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23表3.2.22进行分类;当岩体完整限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限度分类。4.3 建筑工程勘
8、察4.3.1 初步勘察阶段应初步查明建筑场地的地质构造、地层结构、重要岩土层特性、地下水埋藏情况、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初步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评价场地的稳定性等;为场地建筑规划设计或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初步选择基础方案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和深度,可按表4.3.1-1和表4.3.1-2拟定。表4.3.1-1 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m)地基复杂限度勘探线间距勘探点间距复 杂50803050中档复杂701204080简 单10015080150注:地基复杂限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划分。表4.3.1-2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工程重要性等级一般性
9、勘探孔控制性勘探孔一级2030二级15202030三级10151520注:1工程重要性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划分;2 对高层建筑,一般性勘探孔应入强风化岩不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入微风化岩35m。4.3.2 具体勘察阶段应查明建筑物范围内各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查明地下水的埋藏特点、水位变化,拟定抗浮设防水位;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规模、发展趋势和危害限度;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具体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并对地基做出评价;对基础类型、基础形式、地基解决、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4.3.3 具体
10、勘察的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3.3拟定。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大型机器设备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表4.3.3 具体勘察勘探点间距地基等级/复杂限度间距(m)一级/复杂1015二级/中档复杂1525三级/简朴2540注:1 当场地受力层及下卧层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和增长孔深,查明变化情况;2 当要验算地基的变形时,孔深应满足变形验算规定;4.3.4 无特殊规定期,具体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按以下原则拟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重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独立柱基不应小于1
11、.5倍且不应小于5m;2 采用残积土或强风化层作持力层时,一般性勘探孔宜钻至残积土或强风化层不少于3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强风化层不少于5m。需考虑抗浮设计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规定;3 采用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作持力层时,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不少于3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不少于5m。钻遇厚度5m的断裂破碎带时应予钻穿,当断裂破碎带厚度较大且可作为建筑物基础持力层时,应钻入断裂破碎带不少于5m;4 采用桩基时,对摩擦桩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持力层以下3d且不少于3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强风化层不少于5m;对端承桩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持力
12、层以下3d且不少于5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58m;5海积平原、滨海带或场地软土较厚的场地,勘探点的深度应适当加深; 6当需进行地基解决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解决设计与施工规定。4.3.5 具体勘察勘探孔采用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2,其中取土试样的数量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3,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得少于3个;2 每个场地每一重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重要受力层内不宜大于2m;对厚层残积土层可在其上、中、下部位分别采用有代表性
13、的土试样;3 在地基重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50c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根据勘察规定采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 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适当增长取样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5 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采用不少于6件(组)岩样作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实验;6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4.3.6 每个场地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不应少于2个,对于面积较大或数据变化大时可适当增长孔数;对大面积同一地质单元,应为控制孔的1/51/3;对山间河谷地段不宜少于3个。对层数超过10层且高度30m以上的单幢建筑不应少于2个;对密集的社区建筑群,每幢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个。波速测试孔深度应满足拟定覆盖层厚
14、度的规定。4.3.7 高层建筑的具体勘察除应满足4.3.24.3.6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1 具体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孔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规定,勘察等级为甲级时不应少于5个,为乙级时不应少于4个;单栋高层建筑的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3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每栋高层建筑的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2个;2 单栋高层建筑的角点和中心点应布置勘探孔,高层建筑群勘探孔按角点布置间距小于5m时,可共用同一勘探孔;3 基岩面起伏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孔布置。4.3.8 高层建筑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规定:1 采用箱形基础或筏板基础时,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强风化层不少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15、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不少于2m;2对埋藏较浅的基岩并可作为基础持力层时,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中风化基岩不少于3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微风化基岩不少于5m;3 位于断层破碎带、岩溶地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的场地,以及位于山谷冲沟地带、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稳定性评价的规定。4 拟采用桩基础的场地,当需验算桩基沉降时,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桩端下卧层变形计算深度的规定。4.3.9 高层建筑采用桩基础时,具体勘察报告应对桩型选择及成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论证桩基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4.3.10 当需要进行施工勘察时,勘探孔应布置在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勘察孔
16、间距按建筑物的基础及轴线布置,深度应穿过复杂层位或部位。地质条件特别复杂地段或岩溶强烈发育地区采用钻(冲)孔桩时,应逐桩布置勘探孔或超前探孔,并可配合采用工程物探方法。4.4 市政工程勘察 道路工程4.4.1 道路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明沿线地形、地貌特性,划分地貌单元;2 查明沿线地质构造、岩土层分布与岩性,基岩风化层厚度及风化破碎限度;3 查明沿线路基土类别(附录G)与湿度状况,提供划分土基干湿类型所需参数;4 实测沿线地下水位,查明地下水类型、地表水来源、水位及排水条件,论证地表水、地下水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5 查明沿线暗埋的河、湖、沟、坑和坟场的分布;6 查明沿线不良地质现象的
17、成因、类型、分布、发展趋势及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7提出岩土物理力学指标与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变形计算参数等。4.4.2 道路初步勘察勘探孔布置的间距宜为100200m,勘探孔深度515m。具体勘察勘探孔布置的间距与深度见表4.4.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应沿道路中线或两侧主车道中线交叉布置。当布孔受限时,勘探孔移位不应超过路基范围; 2每个地貌单元和不同地貌单元交界部位均应布置勘探孔,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应予加密。3当线路通过具有有机质的垃圾土、松散杂填土、未经固结或压实的近期回填土、软土及可液化土层(饱和砂土、粉土层)等不良土层分布地段时,勘探孔间距宜控制在1
18、530m,勘探孔深度应穿过不良土层并进入可塑或中密以上土层35m或压缩层以下12m;4 挖方路段勘探孔深度应达成路面设计标高以下35m,或进入全风化层、强风化层12m,或至基岩顶板;5 高填方路段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压缩层以下12m,或进入残坡积层35m;6 道路下埋设有管道时,勘探孔深度尚应达成管底设计标高以下35m;7 用于观测地下水位的勘探孔,可按80150m的间距布置,勘探孔应达成初见水位以下15m;表4.4.2 具体勘察勘探孔间距及深度(m)场地类别间 距深 度(路面下)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 路一级/复杂50501005二级/中档复杂5010010015035三级/简朴1001
19、50150200234.4.3 当路面较宽或两侧高差变化较大及高填方路段,应布置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横断面,每个横断面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3个。4.4.4 具体勘察勘探孔采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不少于所有勘探孔数量的2/3;2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设计规定、地基的均匀性和代表性拟定,宜为1.01.5m;在原地面或路面设计标高以下1.5m内,采样的竖向间距应不大于0.5m;3土试样应做颗粒分析、天然含水量和液、塑限实验等,判断路基土类别和土基干湿类型;4 对尚未压实的人工填土,应取原状土试样进行击实实验。4.4.5 道路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尚
20、应涉及下列内容: 1 评价路基的稳定性及道路边坡稳定性,提出道路边坡坡度、支护方法等建议; 2 划分土石工程等级; 3 地基解决方法建议。 桥涵工程4.4.6 桥涵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明桥涵线位各墩台和重要防护构筑物范围内及其临近地段的地形地貌特性、区域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层的性质、基岩风化限度、断层破碎带分布及填充情况、岩性特性等;2 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限度,并提出解决措施建议;3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等;当需进行工程降水时,尚应查明含水层范围、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和补给条件;4 查明河床的冲刷情况和深度;5 鉴定环境
21、水和土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6提供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地基承载力与桩基承载力参数等; 7当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土)、管涌的也许性;8提出桩型选择与桩端持力层建议。4.4.7桥涵工程勘察的勘探线应与桥轴线方向一致,勘探孔数量可按表4.4.7拟定。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应布于桥梁墩台或涵洞部位,并沿桥梁轴线两侧布置在基础轮廓线的周边或中心位置;2对松散的砂类土地基,勘探孔不宜布置在基础轮廓以内时,勘探孔移位应靠近基础轮廓线的周边;存在岩溶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勘探孔宜布置在靠近基础轮廓线外侧一定范围;3岩溶地区每桩均应布置勘探孔,数量不应
22、少于1个;4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长勘探孔数量:(1)墩台基底位于球状风化(孤石)发育区或岩溶发育区;(2)基岩起伏变化较大,需查明岩面变化形态;(3)查明断裂破碎带的影响。表4.4.7 桥涵工程勘察勘探孔数量类 别初步勘探孔(个)具体勘探孔(个)中小桥36每墩台12大桥、512每墩台3且每桩位不少于1特大桥1016每墩台4且每桩位不少于1多跨连续桥隔墩1每墩台2涵 洞每涵洞12每涵洞354.4.8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规定规定:1拟采用浅基础时,勘探孔应进入持力层(或基础埋深)510m,或基础底面宽度的35倍;拟采用深基础时,勘探孔应进入持力层不少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压缩层以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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