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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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区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市区“四统一”管理,即统一审查、统一检测、统一认定、统一管理,特制订市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程序。 一、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持内含节能设计章节的施工图纸和热工计算书,到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设计单位重新按节能标准设计。 二、节能审查登记备案 (一)建设单位持图纸审查中心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合格书,到市墙改节能办公室登记并领取《山东省民用(居住/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和《山东省民慝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等表格。 (二)建设单位填写《山东省民用(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市图纸审查中心盖章后,报市墙改节能办。 (三)市墙改节能办依据《备案登记表》,出具《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材和实施建筑节能的证明》一式三份,并向建设单位简要讲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程序。 (四)建设单位持《备案登记表》和《证明》各三份。一份报市墙改节能办;一份报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以此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一份报所在区墙改节能办。 三、节能施工专项检查 首先明确建筑节能检查部位。墙体、屋面、门窗、楼梯间隔墙、阳台、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部位、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分部(分项)都属于建筑节能重点检查部位。 (一)在上述部位计划施工七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报所在区墙改节能办。 1、《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一式三份 2、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认定证书(原件); 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主要是: ①墙体一一新型墙体材料; ⑦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同,采用的材料及构配件也不同。(以EPS板系统为例)聚苯乙烯泡沫板,玻璃纤维网格布,胶粘剂,钢丝网,锚栓,密封膏; ③门窗--塑料门窗、铝合金断热门窗等节能门窗; ④屋面--保温材料; ⑤楼梯间隔墙--新型墙材、保温材料、胶粘剂等; ⑥地下室顶板--保温材料及保温措施。 (二)经区墙改节能办审查同意后,将上述材料一并送市墙改节能办。市、区墙改节能办共同制订检查计划,并由区墙改节能办负责通知建设单位。 (三)按照《检查计划》和有关技术规程,市、区两级墙改节能办共同对工程节能施工进行现场检查。并由区里做好详细记录。 (四)待工程节能施工完毕后,由区墙改节能办负责写出《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报告》,连同原始记录报市墙改节能办公室。 四、节能建筑检测 (一)各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向建设单位讲明检测工作的一些具体要求:如先检测、后认定、再备案的工作程序,市区实行统一检测、统一认定等。 (二)建设单位填写《建筑节能检测委托书》一式三份连同施工节能设计图纸,报区墙改节能办,汇总后报市墙改节能办。 (三)由市墙改节能办统一安排节能检测站到施工现场检测。 (四)检测完成后,由检测站负责同省站联系,办理检测报告、收取费用等事宜。 五、节能建筑认定 (一)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填写《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以下资料报各区墙改节能办。 1、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节能图纸、热工计算书等)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4、《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5、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6、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二)各区墙改节能办审查同意后,5日内报市墙改节能办公室组织认定。 (三)市墙改节能办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各区墙改节能办到施工现场核验,并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经专家评审合格后,市墙改节能办在5日内颁发《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六、节能建筑竣工验收备案 《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是工程项目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标志,并敛为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 凡未取得《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到各区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持《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到各区墙改节能办办理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返还手续。 以上工作程序,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 潍坊市墙改节能办公室 联系人: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提出建筑节能检测委托申请 墙改节能办派人进行现场考察 建筑节能检测站进行检测 墙改办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条件 潍坊市墙改节能办公室 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委托书》;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山东省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应用新型墙材证明;三、外墙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省墙改节能管理机构颁发的认定证书和潍坊市《备案登记证》;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现场验收记录、产品应用认定证书(原件)(一)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主要组成材料(以EPS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为例):聚苯烯泡沫板(EPS、XPS),玻璃纤维网格布,胶粘剂,抹灰胶浆,锚栓,密封膏,界面剂,柔性耐水腻子,弹性涂料等;(二)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三)门窗:塑料门窗、铝合金断桥隔热门窗;(四)屋面:保温材料;(五)楼梯间隔墙:新型墙材、保温材料;(六)地下室顶板:保温材料;五、节能施工方案与工艺六、采购保温材料的发票(复印件)、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发票(复印件);七、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资料;八、监理单位提供的有关建筑节能监理资料;九、《建筑节能现场检测热工性能检测报告》;以上资料一式2份,在组织节能建筑认定评审前,报所在区墙改节能办,市属工程直接报市墙改节能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依据 贯彻《山东省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试行)》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山东省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试行)》,明确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的内容及要求,使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依据《山东省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试行)》制定,为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设计及审查提供具体指导。《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做为节能设计标准的细化与延伸,可供设计及审查单位参照使用。 3、本细则按建筑物设计使用功能不同划分为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两部分。 4、本细则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专项设计说明、相关专业图纸、节能设计表格。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均应包含以上内容。 5、本细则规定的节能设计专业包括建筑、暖通、电气,其相关内容均应在计算书、专项设计说明、相关专业图纸、节能设计表格中予以体现,不得错、漏、碰、缺。 6、本细则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及审查的部分内容(特别是计算规则部分)做了解释性规定,并对设计及审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细化,未涉及的部分均应严格依照规范要求执行。设计人员及审查人员使用过程中若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及时反馈。修改或补充之处也将以条文修正的方式随时下发。 7、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DBJ14-035-2007第3.4.1条,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 居住建筑部分 一、适用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以下简称《标准》)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执行本章规定。 1、《标准》规定的适用建筑除1.0.3条规定者外,与公共或工业建筑混建的民用居住部分亦应按《标准》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2、对于公共或工业建筑与民用居住部分混建的房屋,执行以下规定: (1)建筑物的主要设计功能为居住,但与公共或工业建筑混建的房屋,当二者有开口相互连通时(如室内楼梯等),可按居住建筑进行设计。 (2)商业服务网点可按居住建筑进行设计(其定义详见GB50016-2006第2.0.14条)。 (3)其余情况,均应分别进行节能设计,但应考虑相互之间的影响。 3、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居住建筑按公共建筑进行设计。 二、计算书: (一)设计单位应按本条规定提供计算书,审查单位应按本条规定对计算书进行审查。 (二)计算书的格式: 1、计算书可为手算,也可为电算。 (1)手算计算书应包括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并提供建筑物平、立、剖的电子图档。手写或打印不限。 对于可直接判定的建筑,可仅提供与之有关的参数的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 对于设计人员在施工图上直接量取的情况下,可不提供计算过程,但应在电子图档中用粗线示意计算范围,特殊部位无法在图面上表现的,应说明计算规则。除此以外,均应提供计算过程。 (2)电算时应提供建筑物平、立、剖的电子图档及模型图档,并提供打印的计算书。 2、计算书书面部分应为A4幅面,电子文档部分应为光盘。 3、计算书应有设计人(计算人)、核对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章。 (三)计算书的内容: 1、面积及体积: (1)建筑物与节能有关的面积及体积计算应按《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符号应与规范一致。 对于可直接判定的建筑,可仅计算《标准》附录A中与之有关的面积。 (2)计算应严格执行《标准》附录A中所述的计算规则。A0、V0的计算规则应一致。 (3)不采暖的楼梯间电梯间的非出屋面部分及其它不采暖空间应包含在面积及体积计算中。 阁楼层或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设备房不采暖时,其面积及体积均不包含在内。 (4)不采暖的封闭内走廊应计算在内,不封闭的内走廊及不采暖的封闭外走廊不计算在内。 (5)为统一计算规则,体积计算自底层地(楼)面顶面起算,算至按计算规则确定的楼、屋面板顶面。 2、建筑物体形系数(S): (1)外表面积(F0)的计算规则应与A0、V0的计算一致。 (2)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挑或架空楼板、不封闭的内走廊等,其与室外大气接触部位的面积应包含在外表面积中。 (3)阁楼层为坡屋面且采暖时,屋面的外表面积应按阁楼层屋面板的展开面积计算。 不采暖的楼梯间电梯间的非出屋面部分及其它不采暖空间应包含在外表面积计算中。 阁楼层或出屋面楼梯间、机房、设备房不采暖时,该部分屋面的外表面积应按其围护结构所包围的水平屋面面积计算。 (4)不采暖的封闭内走廊应计算在内,不封闭的内走廊及不采暖的封闭外走廊不计算在内。 (5)为统一计算规则,外表面积计算自底层地(楼)面顶面起算,算至按计算规则确定的楼、屋面板顶面。 (6)计算书中应对建筑物体形系数进行判定。 3、窗墙面积比: (1)各朝向外窗总面积及同朝向建筑立面面积的计算规则应与A0、V0、F0的计算一致,但不采暖的楼梯间电梯间的非出屋面部分及其它不采暖空间不包含在计算中。 (2)阁楼层或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设备房不采暖时,不包含在内。 阁楼层采暖时,应以屋脊线为界分朝向按投影面积计算。 (3)不封闭的内走廊应作为接触室外空气部分按朝向计入窗墙面积计算。 (4)为统一计算规则,外表面积计算自底层地(楼)面顶面起算,算至按计算规则确定的楼、屋面板顶面。 (5)计算书中应提供窗墙面积比的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并加以判定。 4、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若为查图表取得,则计算书中仅注明数据来源及K值即可,此时应注意所选图表中围护结构的材料是否与设计一致。除此以外,均应提供传热系数计算过程。传热系数计算应提供材料层厚度、各材料导热系数及各材料的导热系数修正系数。 查图表时,应注意图表中所列围护结构材料应符合设计实际。 应注意计算顶部阳台顶板、底部阳台楼板、阳台栏板及外挑构件处的传热系数并进行判定,执行《标准》第3.3.8条。 地面的传热系数应自建筑基础持力层(即基础垫层底)起算,应计入地面上表面的换热阻(Ra=0.11 m2·K/W)。 5、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1)应提供外墙主体部位面积及热桥部位面积。若使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专业中表10.1.1-1进行外墙平均传热系数计算时,应注意此种计算方法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建筑物,使用前应进行合理性判定。 (2)对于热桥部位,计算书应判定其围护结构类型,计算其传热阻并进行判定,依据《标准》第3.3.3条。 (3)对于同一片墙面,外墙各部位宜采取同一做法,以方便施工。但无论是否采取同一做法,均应保证二者的面层厚度相同,否则会在同一墙面上出现高差,不合常理。 (4)对于钢筋混凝土材料外墙占多数的居住建筑,应将钢筋混凝土外墙作为主墙体进行计算,此时应将“热桥部位”以“外墙填充部位”取代,不得以热桥部位的标准评价外墙主墙体。 (5)设有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建筑,其设缝处应按《标准》第3.3.12条规定处理,否则应视为外墙。 (6)墙厚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其K值并填写相应表格。 6、耗热量指标qH: (1)当设计的住宅建筑不符合《标准》第3.4.1条的规定时,应计算其耗热量指标并进行判定。可直接判定的住宅建筑,可不计算此指标。 (2)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超过规范限值时,应计算耗热量指标并进行指标判定。 (3)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满足规范要求但窗墙比超过规范限值时,宜通过调整窗面积使窗墙比满足规范要求,从而进行直接判定。无法通过调整窗面积使窗墙比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计算耗热量指标并进行指标判定。 (4)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及窗墙比均满足规范要求但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超过规范限值时,宜通过调整围护结构的构造使其传热系数满足规范限值,从而进行直接判定。 (5)耗热量计算中使用的面积为传热面积,应扣除非传热面积,尤其是在使用电算时,必须对此类空间加以定义,否则会导致计算结果错误。 (6)耗热量指标计算应明确标注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值及温差修正系数n值。 (7)与公共或工业建筑混建的住宅部分,计算时应考虑其有利影响。 7、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Σ εi·Ki·Fi)与相应的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Σ εi·Ki·Fi): (1)当设计的非住宅居住建筑不符合《标准》第3.4.1条的规定时,应计算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与相应的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传热耗热量计算时可仅计算Σ εi·Ki·Fi)并进行判定。可直接判定的非住宅居住建筑不计算。 (2)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超过规范限值时,应计算传热耗热量并进行对比判定。 (3)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满足规范要求但窗墙比超过规范限值时,宜通过调整窗面积使窗墙比满足规范要求,从而进行直接判定。无法通过调整窗面积使窗墙比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计算传热耗热量并进行对比判定。 (4)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及窗墙比均满足规范要求但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超过规范限值时,宜通过调整围护结构的构造使其传热系数满足规范限值,从而进行直接判定。 (5)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及窗墙比的调整参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36-2006第3.4.3条及其条文说明。 参照建筑的围护结构K值取限值。 体形系数超过限值时,围护结构K值取《标准》表3.3.1中较小值。 (6)耗热量计算中使用的面积为传热面积,应扣除非传热面积,尤其是在使用电算时,必须对此类空间加以定义,否则会导致计算结果错误。 (7)耗热量指标计算应明确标注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值及温差修正系数n值。 (8)与公共或工业建筑混建的非住宅居住部分,计算时应考虑其有利影响。 8、外窗可开启面积:执行《标准》第3.3.13第4款。 9、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 应提供采暖热负荷计算书。 除低层住宅外,普通住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2 W/m2。 热负荷计算中所使用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与建筑专业设计中一致,其采暖室内计算温度的取值应在计算书中明确标注。 10、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管道保温厚度计算: 执行《标准》第4.3.3条及4.3.4条,提供计算书。 11、空调冷、热负荷计算: 执行《标准》第5.1.1条,提供完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书。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与建筑专业设计中一致。 12、照明功率计算: 根据规范要求的照度值,计算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 13、变压器台数及容量计算: 应根据用电负荷性质、特点和经济运行情况,确定变压器台数及数量。 三、专项设计说明: (一)建筑、暖通、电气专业施工图中应有本专业节能设计的专项说明。宜将各设计专业的说明内容组合后以节能设计专篇的形式独立成图。 (二)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内容: 1、设计依据: (1)列举节能设计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规定。 (2)列举节能设计所使用的图集。 2、滨州市居住建筑各部位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限值:《标准》表3.3.1。 滨州市住宅耗热量指标:14.53 W/m2。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附表1.1或附表1.2。 4、其它节能措施:《标准》第3.3.5~3.3.13条。 (1)已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中体现的内容可不重复说明。 (2)应说明顶部阳台顶板、底部阳台楼板、阳台栏板及外挑构件所采取的保温措施。 (3)应对不采暖楼梯间及其它不采暖空间窗户提出具体要求。 (4)应说明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口处的构造,同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体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7 W/(m2·K),其做法及计算应体现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中。 (5)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标准》第3.3.13条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6)“四、相关专业图纸”中“7、其它注意事项”的内容。 6、施工要求。 7、设计人员认为应注明的其它内容。 (三)采暖设计说明中的节能设计内容: 1、设计依据: (1)列举节能设计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规定。 (2)列举节能设计所使用的图集。 2、滨州市采暖期有关参数:《标准》表3.2.5。 3、一般规定: (1)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准》第4.1.1~4.1.5条有关内容加以说明。 (2)注明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 4、采暖系统: (1)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准》第4.2.1~4.2.16条有关内容加以说明。 (2)提出对锅炉额定热效率的要求(《标准》第4.2.7条)。 5、管道敷设与保温: (1)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准》第4.3.1~4.3.4条有关内容加以说明。 (2)提出对管路保温的具体要求。 6、采暖系统运行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准》第4.4.1~4.4.6条有关内容加以说明。 7、其它节能措施。 8、施工要求。 9、设计人员认为应注明的其它内容。 (四)空调与通风设计说明中的节能设计内容: 1、设计依据: (1)列举节能设计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规定。 (2)列举节能设计所使用的图集。 2、一般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准》第5.1.1~5.1.10条有关内容加以说明。 3、户式中央空调系统和家用房间空调器: (1)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准》第5.2.1~5.2.5条有关内容加以说明。 (2)注明空调机组的能效比,判定其能效比不低于规定值。 4、其它节能措施。 5、施工要求。 6、设计人员认为应注明的其它内容。 (五)电气设计说明中的节能设计内容: 1、设计依据: (1)列举节能设计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规定。 (2)列举节能设计所使用的图集。 2、电气节能设计说明: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规范条文有关内容加以说明。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2、3.3条,《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4条,《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6.3.8条: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加以说明。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4.3、7.4.4、7.4.5、7.4.6(1)条,《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5条:说明采取的节能措施,提出节能要求。 (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5.2.10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1.7.5.5条:说明采取的节能措施,提出节能要求。 (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1.0.5、5.0.8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3.5条,《1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3.3.1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4.3.1、4.3.2(2)条:说明采取的节能措施,提出节能要求。 3、其它节能措施。 4、施工要求。 5、设计人员认为应注明的其它内容。 四、相关专业图纸: 1、建筑做法说明中应对节能保温做法做出明确规定。建筑做法说明中所列出的做法、节能专项说明(或专篇)中所列出的做法、计算书中所使用的做法,三者应一致。 2、节能保温做法若套用规范或图集中的标准做法,应注明其来源。也可使用文字或大样的形式自行规定做法。 3、建筑做法说明中必须注明使用的部位,在说明中无法表达的,应在图面中设法表达。 4、节能设计应具有现场可操作性,应对施工具有明确的指导性。不得进行现场不可操作、对施工无指导意义的“纸面节能设计”。 5、墙身大样、细部构造大样等详图中均应体现节能保温内容,且应与建筑做法说明中所列出的做法、节能专项说明(或专篇)中所列出的做法、计算书中所使用的做法一致,不得遗漏。 6、对于不采暖的阁楼层: (1)当不采暖阁楼层外围护结构或屋面板上有与室外大气直接连通的孔洞,即不采暖阁楼层通风良好时,其包围的平屋面应按一般屋面进行设计。 (2)当不采暖阁楼层外围护结构或屋面板上没有与室外大气直接连通的孔洞或虽有孔洞但已使用门窗封闭时,应将平屋面及阁楼层屋面各层叠加计算。当保温层做于阁楼层屋面时,平屋面尚应满足“与不采暖空间相邻的楼板”的要求。 设计实践中建议将保温层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做于平屋面上以满足“与不采暖空间相邻的楼板”的要求;另一部分做于阁楼层屋面板上,起保温和抗裂的双重作用,厚度不宜低于2 cm。各层叠加计算后满足规范对屋面的要求。考虑阁楼层孔洞或门窗影响,叠加计算后K值可小于规范限值0.1,即设计可偏于保守。 (3)规范中空气间层的概念一般不适用于阁楼层。 7、其它注意事项: (1)规范中对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及户门的要求并不仅限于不采暖楼梯间。采暖空间与封闭的不采暖空间相邻,且该不采暖空间有与室外大气接触的部位时,采暖空间与不采暖空间之间的隔墙及门应满足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及户门的要求。其它情况,可不对隔墙及门提出要求。 (2)相邻的采暖空间,当其采暖系统可分户控制、单独计量时,其间的隔墙均应称为分户墙,其间的楼板均应称为层间楼板,应满足分户墙及层间楼板的要求。 (3)对于包围在采暖空间内的不采暖空间,不对其隔墙、门、楼板提出要求。 (4)地面可使用同一做法,以方便施工,从提高底层地面的保温和防潮性能考虑,宜在地面的垫层中采用不小于20 mm厚度的挤塑聚苯板(或其它相同热工性能的材料),其K值应进行计算。宜使用板、块状保温材料。 (5)以上内容应体现在建筑做法说明及计算书中。 8、设计建议: 为了使节能保温做法能切实体现到施工中,建议: (1)屋面选用L06J002中做法,并计算K值,应注意调整保温层厚度以满足规范要求。 (2)其它保温做法选用L06J113,其K值可直接查得。 保温做法若套用《标准》附录B、C、D,应说明其必要的构造措施,仅靠附录内容无法指导施工。 若分层做法有所调整,则应计算K值。 (3)窗及玻璃类型可执行《标准》附录F.0.9。 五、节能设计表格 (一)设计表格: 1、对于通过直接判定法判定的居住建筑:当其主墙体不是钢筋混凝土墙时,设计单位应填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附表1.1);当主墙体是钢筋混凝土墙时,应填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附表1.2)。 2、对于通过指标判定法判定的住宅建筑:除按“1”中要求填写附表1.1或附表1.2外,尚应填写“住宅建筑耗热量指标判定表”(附表2)。 3、对于通过对比判定法判定的非住宅居住建筑:除按“1”中要求填写附表1.1或附表1.2外,尚应填写“非住宅居住建筑参照建筑对比判定表”(附表3)。 4、采暖及空调、通风专业填写“建筑采暖空气调节系统设备性能登记表”(附表4)。 (二)审查表格: 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填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登记表”(附表5.1或附表5.2)。 (三)填表要求: 1、附表1.1或附表1.2应作为图纸内容。附表2及附表3作为计算书内容。 2、附表4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剔除无用内容后作为图纸内容。如内容较少,可仅使用文字说明,但参数应有明确标注。 3、附表1.1或附表1.2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节能做法一项的填写应执行《标准》附录E的规定。节能做法若为套用规范或图集中的标准做法,则应注明规范或图集的编号、页次、序号。若节能做法为自行规定的做法,则应注明其文字说明或大样所在的图纸页次。 4、附表5.1及5.2中节能做法一项,应填写主要保温层做法。 5、附表1.1、1.2、5.1、5.2中,当墙厚不同时,应分别填写K值。 6、附表1.1、1.2、5.1、5.2中,当采用指标判定法时,填写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当采用对比判定法时,填写 Σ εi·Ki·Fi 。 7、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一项中应注明窗框类型、玻璃类型、间隔层厚度、间隔层气体种类。 8、附表2及附表3中外墙传热系数均应使用Km值。 9、工程所在地一栏填写市或县即可。 第三章 公共建筑部分 一、适用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以下简称《标准》)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执行本章规定。 1、《标准》规定的适用建筑除1.0.3条规定者外,与居住建筑混建的公共建筑部分亦应按《标准》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2、有采暖、空气调节要求的工业建筑亦应按《标准》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3、对于公共或工业建筑与民用居住部分混建的房屋,执行以下规定: (1)建筑物的主要设计功能为居住,但与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混建的房屋,当二者有开口相互连通时(如室内楼梯等),可按居住建筑进行设计。 (2)商业服务网点可按居住建筑进行设计(其定义详见GB50016-2006第2.0.14条)。 (3)其余情况,均应分别进行节能设计,但应考虑相互之间的影响。 4、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居住建筑按公共建筑进行设计。 二、计算书: (一)设计单位应按本条规定提供计算书,审查单位应按本条规定对计算书进行审查。 (二)计算书的格式: 1、计算书可为手算,也可为电算。 (1)手算计算书应包括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并提供建筑物平、立、剖的电子图档。手算计算书手写或打印不限。 对于可直接判定的建筑,可仅提供与之有关的参数的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 对于设计人员在施工图上直接量取的情况下,可不提供计算过程,但应在电子图档中用粗线示意计算范围,特殊部位无法在图面上表现的,应说明计算规则。除此以外,均应提供计算过程。 (2)电算时,应提供建筑物平、立、剖的电子图档及模型图档,并提供打印的计算书。 2、计算书书面部分应为A4幅面,电子文档部分应为光盘。 3、计算书应有设计人(计算人)、核对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章。 (三)计算书的内容: 1、面积及体积: (1)建筑物与节能有关的面积及体积计算可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符号应与规范一致。 对于可直接判定的建筑,可仅计算附录A中与之有关的面积。 (2)计算应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附录A中所述的计算规则。A0、V0的计算规则应一致。 (3)不采暖的楼梯间电梯间的非出屋面部分及其它不采暖空间应包含在面积及体积计算中。 阁楼层或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设备房不采暖时,其面积及体积均不包含在内。 (4)不采暖的封闭内走廊应计算在内,不封闭的内走廊及不采暖的封闭外走廊不计算在内。 (5)建筑物若设有阁楼层或凸(飘)窗时,应注意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 (6)为统一计算规则,体积计算自底层地(楼)面顶面起算,算至按计算规则确定的楼、屋面板顶面。 2、建筑物体形系数(S): (1)外表面积(F0)的计算规则应与A0、V0的计算一致。 (2)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挑或架空楼板、不封闭的内走廊等,其与室外大气接触部位的面积应包含在外表面积中。 (3)阁楼层为坡屋面且采暖时,屋面的外表面积应按阁楼层屋面板的展开面积计算。 不采暖的楼梯间电梯间的非出屋面部分及其它不采暖空间应包含在外表面积计算中。 阁楼层或出屋面楼梯间、机房、设备房不采暖时,该部分屋面的外表面积应按其围护结构所包围的水平屋面面积计算。 (4)不采暖的封闭内走廊应计算在内,不封闭的内走廊及不采暖的封闭外走廊不计算在内。 (5)为统一计算规则,外表面积计算自底层地(楼)面顶面起算,算至按计算规则确定的楼、屋面板顶面。 (6)计算书中应对建筑物体形系数进行判定。 3、窗墙面积比: (1)各朝向外窗总面积及同朝向建筑立面面积的计算规则应与A0、V0、F0的计算一致,但不采暖的楼梯间电梯间的非出屋面部分及其它不采暖空间不包含在计算中。 (2)阁楼层或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设备房不采暖时,不包含在内。 阁楼层采暖时,应以屋脊线为界分朝向按投影面积计算。 (3)不封闭的内走廊应作为接触室外空气部分按朝向计入窗墙面积计算。 (4)为统一计算规则,外表面积计算自底层地(楼)面顶面起算,算至按计算规则确定的楼、屋面板顶面。 (5)计算书中应提供窗墙面积比的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并加以判定。 4、外窗可开启面积及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部分的面积: 计算面积并判定,执行《标准》第3.1.5条。 5、屋顶透明部分面积及中庭屋顶透明部分面积: 计算面积并判定,执行《标准》第3.1.6条。 6、遮阳系数:按《标准》附录A计算。 7、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若为查图表取得,则计算书中仅注明数据来源及K值即可,此时应注意所选图表中围护结构的材料是否与设计一致。除此以外,均应提供传热系数计算过程。传热系数计算应提供材料层厚度、各材料导热系数及各材料的导热系数修正系数。 查图表时,应注意图表中所列围护结构材料应符合设计实际。 地面热阻应自建筑基础持力层(即基础垫层底)起算,不计入地面上表面的换热阻。 8、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1)应提供外墙主体部位面积及热桥部位面积。若使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专业中表10.1.1-1进行外墙平均传热系数计算时,应注意此种计算方法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建筑物,使用前应进行合理性判定。 (2)对于热桥部位,计算书应判定其围护结构类型,计算其传热阻并进行判定,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3.3条执行。 (3)对于同一片墙面,外墙各部位宜采取同一做法,以方便施工。但无论是否采取同一做法,均应保证二者的面层厚度相同,否则会在同一墙面上出现高差,不合常理。 (4)对于钢筋混凝土材料外墙占多数的公共建筑,应将钢筋混凝土外墙作为主墙体进行计算,此时应将“热桥部位”以“外墙填充部位”取代,不得以热桥部位的标准评价外墙主墙体。 (5)设有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建筑,其设缝处应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3.12条规定处理,否则应视为外墙。 (6)墙厚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其K值并填写相应表格。 9、权衡判断计算: (1)设计建筑不满足《标准》3.1.3、3.1.4、3.1.6、3.2.1条中的任何一条规定时,应进行权衡判断计算。 (2)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超过规范限值时,应进行权衡判断计算。 (3)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满足规范要求但窗墙比超过规范限值时,宜通过调整窗面积使窗墙比满足规范要求,从而进行直接判定。无法通过调整窗面积使窗墙比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进行权衡判断计算。 (4)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及窗墙比满足规范要求,但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或中庭屋顶透明部分面积超过规范限值时,宜调整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或中庭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满足规范要求,从而进行直接判定。无法通过调整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或中庭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来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进行权衡判断计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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