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湖生态园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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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1993年以后(含93年)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的补偿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含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不予安置补偿的建筑占地、道路、围墙占地及埕地)已缴交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但不计算利息。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 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个人建房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已缴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属1992年以前(含92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15元/㎡标准予以补偿。 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款及奖励金。 2、产权调换原则。住宅与店面原则上不予互换,少数被拆迁人确有具体困难的,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的原则进行调换。 3、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原则。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封房单”,被拆迁人凭“封房单”顺序号换取相应的“选房证”顺序号。 4、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安置原则。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安置。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本《方案》中第十二条的优惠及奖励办法给予一定奖励。 八、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宅,1998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即被拆迁住宅现状与1998年地形图上标注的住宅一致的)。安置补偿后被拆迁人宅基地一律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房屋新旧补差价详见附表一。 2、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宅,1998年地形图遗漏和标注为在建的住宅,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认定并公示通过的,有用地手续的按第1点给予安置补偿;无用地手续的按本条第1点给予安置补偿,但不享受搬迁奖励。 3、货币补偿标准: (1)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经龙文国土分局核定批准): ①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补偿 ④土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0元补偿 (2)住宅用地手续不完整的: ①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 ④土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900元补偿 4、可安置面积小于20㎡(含20㎡)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20㎡(含20㎡)的一律按货币补偿。 5、因结构原因,安置房超面积部分在20㎡以内(含20㎡)的,多层的按2000元/㎡购买,高层的按2300元/㎡购买;超出20㎡的,多层的按2580元/㎡购买,高层的按2980元/㎡购买。 6、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不明确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 (4)被拆迁房屋已设定抵押、典权的; 7、阁楼的补偿标准(以阁楼的底层层高不低于2.4M为前提): ①阁楼楼层层高在2.2M以上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②阁楼层层高在2.2M以下1.8M以上的部分按50%面积给予补偿。 ③阁楼层层高低于1.8M,按80元/㎡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 阁楼楼层层高是指从阁楼楼地板面到檐木的垂直距离。 8、住宅置换车库: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车库的,按1.8∶1的标准置换,差价款按附表一的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结算。 9、住宅置换店面: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店面的,按外街2.8∶1、内街2.1∶1的标准置换,新旧补差价款按土木1450元/㎡、砖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计算。住宅置换外街店面夹层的,外街按1.4∶1、内街按1.05∶1进行置换,差价款根据房屋的结构、层数及成新进行补差。安置在外街转角处的店面,在上述补差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800元,店面夹层不加价。 九、店面的安置补偿标准 1、安置条件:被拆迁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营业性用途,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证明、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对未经批准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不按营业性用房给予安置补偿。 2、货币补偿标准: (1)外街店面: ①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0元补偿 (2)内街店面: ①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0元补偿 3、实行店面调换: (1)同地段等面积安置,调换新旧补差价按房屋结构:土木1450元/㎡,砖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计算。 (2)因结构原因,安置店面超过面积10㎡以内(含10㎡)的,按外街店面7800元/㎡、内街店面5800元/㎡优惠购买;超过10㎡的,按外街9800元/㎡、内街7800元/㎡购买。店面夹层均按上述标准进行置换,不考虑超面积购买标准。 4、店面置换住宅的: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店面置换住宅的,按外街1∶2.8、内街1∶2.1的标准置换,差价款按置换前店面面积补差。补差价按被拆迁房屋结构:土木1450元/㎡,砖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 十、工业企业的安置补偿标准 1、安置补偿条件:被拆迁人应提供厂房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 2、安置补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后建筑占地一律收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如下表: 建造年限 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内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20日内搬迁腾房的 1998年前 1500 1400 1300 1000 1400 1300 1200 900 1998-2001 750 700 650 500 700 650 600 450 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21-40日搬迁腾房的 1998年前 1400 1300 1200 900 1300 1200 1100 800 1998-2001 700 650 600 450 650 600 550 400 十一、搬迁过渡与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1、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搬迁过渡方式:鼓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按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的,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过渡补助:根据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一年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 项目 标准 搬迁补助费(元/m2.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元/m2·月) 漳州市区 住宅 生产营业用房 仓储办公用房 住 宅 3 6 6 5 注:①搬迁补助费≥200元/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m2的,按30m2计算。 ②以有效的拆迁建筑面积计算。 ③补助时间自被拆迁人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当月算起,至拆迁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当月为止。属拆迁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若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按5元/m2·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拆迁人使用周转房过渡的,拆迁人应按5元/m2·月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发出书面选房通知15天内,被拆迁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给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未按要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交房书面通知第二个月起,拆迁人不再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二、优惠及奖励办法 (一)住宅优惠及奖励办法 1、凡拆迁范围内1998年—2001年建造的住宅,被拆迁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拆迁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按有效面积的5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无住宅用地手续,但有村委会证明,按有效面积的4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 ②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31--6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按有效面积的4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无住宅用地手续,但有经村委会证明,按有效面积的3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 2、凡拆迁范围内2002年至2006年12月27日龙文区人民政府漳龙政[2006]87号文件《关于开展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时间内建造的住宅,不予安置补偿,但有以下情形的可给予奖励: ①被拆迁人在通知拆迁规定的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有住宅用地手续的,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2004]综109号文件规定退还有关税费后,按框架350元/㎡、砖混300元/㎡、砖木250元/㎡、其他结构(即砖木搭盖或屋面为建筑模板加水泥结构)1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无住宅用地手续的按框架250元/㎡、砖混200元/㎡、砖木150元/㎡、其他结构(即砖木搭盖或屋面为建筑模板加水泥结构)8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②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31--6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有住宅用地手续的,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2004]综109号文件规定退还有关税费后,按框架250元/㎡、砖混200元/㎡、砖木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无住宅用地手续的按框架150元/㎡、砖混100元/㎡、砖木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他结构(即砖木搭盖或屋面为建筑模板加水泥结构)均不予以补偿。 3、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在通知拆迁规定的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迁腾房的,选择住宅调换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100元/m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400元/m2;在通知拆迁规定的31--6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迁腾房的,选择住宅调换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50元/m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200元/m2。 4、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物实行住宅调换新旧成新的补差,以上一层建筑物面积与下一层建筑物面积之比低于60%的,则按下一层建筑物层数计算补差;若上一层建筑物面积与下一层建筑物面积之比超过60%,则按实际层数计算补差。 5、凡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封房,经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确认为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标准原则上一户一套,住房困难户按28平方米/人(我市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以内控制;安置面积超过原有旧房面积但在人均28平方米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购买,超过人均2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纳入低保户保障范围的住房困难户原有旧房面积以旧换新免收差价。 6、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常住户年龄75周岁以上的被拆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1200元、二级残疾的800元、三级以上的500元;在拆迁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本条款的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二)营业性用房及工业企业用房优惠及奖励办法 1、对拆迁营业性用房的内、外街店面,被拆迁人能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搬迁并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被拆迁营业、生产用房的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30元/m2.月的奖励。 2、对拆迁工业企业(含仓储用房)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上年度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参保者3个月补偿外,还应当按砖木结构以上有效的拆迁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22元/m2.月的奖励。 3、凡拆迁范围内2002年至2006年12月27日龙文区人民政府漳龙政[2006]87号文件《关于开展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时间内建造的厂房,不予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在通知拆迁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搬迁腾房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的 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内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通知搬迁20天内搬迁腾房的 350 300 250 150 250 200 150 50 通知搬迁21-40天搬迁腾房的 250 200 150 50 150 100 50 0 十三、临时建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临时建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安置,按以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1、拆除临时建筑物、附属物,按照建材质量结合成新补偿(如临时建筑物、附属物内有铺盖水泥地面的,另按12元/㎡予以补偿)。十成新的临时建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1)钢骨砖墙彩钢屋面150元/㎡;钢骨彩钢屋面、钢骨砖墙石棉瓦、钢骨砖墙玻璃钢120元/㎡; (2)钢骨(砖墙)石棉瓦、钢骨(砖墙)玻璃钢100元/㎡; (3)砖木搭盖80元/㎡; (4)竹架石棉瓦、玻璃钢、砖墙竹架油毡50元/㎡; (5)竹架油毡30元/㎡,木耳房30元/㎡。 2、附属物补偿标准: (1)咸菜池、工业水池、灰池60元/m3;猪、牛圈20元/㎡(结构良好的猪、牛圈可按80元/㎡进行补偿),沼气池参照咸菜池标准,若有政策性补助,应相应抵扣;用于木耳生产的锯木搬迁费10元/ m3。 (2)三相电补偿、机台搬迁费 项 目 金额 备 注 三相电 20A电表 2000元 200元/KW 应提供电力部门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 40A电表 4000元 60A电表 6000元 机台搬迁费 200元/台 1.3米卷板机 600元/台 2.0米卷板机 800元/台 2.6米卷板机 1000元/台 砂光机、粉碎机、切片机(大型) 600元/台 蒸汽压板机(无基坑)锅炉(无基座) 1800元/台 蒸汽压板机(含砼基坑)锅炉(含基座) 4000元/台 (3)完整配套的变压器5000元/10KVA。 (4)条石基础30元/m2;钢筋混凝土基础50元/㎡。 (5)机井300元/口;工业机井2000元/口。 (6)水井(深5-6m,口径0.6m以上)砌石(砖)井500元/口。 (7)围墙: 土围墙:(墙面白灰粉刷)25元/立方米; 砖墙:24墙20元/m2,18墙15元/m2,12墙10元/m2。 (8)普通民用灶:(带烟囱)50元/口,每增加一口补20元。 磁砖贴面灶:80元/口。 (9)液化气灶:磁砖贴面120元/台,花岗岩板120元/台。 (10)砖砌水池(0.15立方米)30元/个,磁砖贴面加5元,预制水磨水池30元/个,瓷制洗菜池20元/个,不锈钢加5元/个,磁砖双贴面洗涤池50元/个。 (11)平铺石板埕:20元/平方米;水泥埕:12元/平方米;砖埕:12元/平方米。 (12)晒台(带栏杆)每平方米10元。 (13)厕所(指室外单独建造):茅厕:500-800元/间,公厕:200元/㎡,三化厕:1000-1500元/个。 (14)装饰补贴: 地面:花砖4元/平方米,佛山砖10元/平方米,水磨12元/平方米。 钢砖(60×60及以上)40元/平方米,(50×50以下及40×40)25元/平方米。(30×30以下)15元/平方米。 花岗岩40元/平方米,木地板40元/平方米(无基架);木地板(有基架)50元/平方米; 天棚:纤维板泡塑2元/平方米,玻璃钢3元/平方米,胶合板杉板5元/平方米,塑料扣板10元/平方米,高级贴面板20元/平方米。 墙面:塑料扣板6元/平方米,胶合板5元/平方米,高级贴面板25元/平方米,磁砖15元/平方米,墙面贴壁纸5元/平方米。 (15)电话移机120元/部,宽带移机120元/部,公共电话移机500元/部。 (16)有线电视移机120元/台,空调移机150元/台。 (17)防盗网: 全封闭式:不锈钢60元/平方米,普通钢35元/平方米。 简易式:普通钢15元/平方米。 (18)铁门: 双面铁板防盗门只计算单向面积不计双面面积,200元/平方米(带防盗锁);带不锈钢管防盗门100元/平方米;简易铁门30元/平方米。 3、村社自筹资金建设的集体所有设施补偿标准: (1)村主干道含水渠(砼厚度10cm以上的)100元/m2;无水渠的(砼厚度10cm以上的)80元/m2;单独条石结构水渠50元/米。 (2)水泥电线杆(Ф150×7000mm以上)含电线250元/根。 (3)自来水给水管网(Ф100mm以上)含迁移费用及自来水损失按150元/米。 十四、其它规定 1、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并取消所有奖励和优惠。 2、故意扰乱拆迁工作正常秩序,煸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辱骂、殴打或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十六、本方案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龙文区人民政府实施。 十七、本方案解释权归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附表一 等级 拆迁房结构 (有效总层数) 安置房结构 拆迁补差标准(元/㎡) 六 七 八 九 十 上 等 土木 单层 框架 120 110 100 90 80 二层 框架 170 150 130 110 90 三层以上 框架 200 180 160 140 120 砖木 单层 框架 110 105 95 85 75 二层 框架 160 140 120 100 85 三层以上 框架 190 170 150 130 110 砖混 单层 框架 105 95 85 75 60 二层 框架 150 130 110 90 75 三层以上 框架 180 160 140 120 100 下 等 土木 单层 框架 140 130 120 95 85 二层 框架 180 160 140 125 105 三层以上 框架 210 190 170 150 130 砖木 单层 框架 130 120 110 100 90 二层 框架 170 150 130 110 95 三层以上 框架 200 180 160 140 120 砖混 单层 框架 120 110 100 90 75 二层 框架 160 140 120 100 90 三层以上 框架 190 170 150 130 110 框 架 单层 框架 45 35 25 15 0 二层 框架 90 70 50 30 15 三层以上 框架 120 100 80 60 40 注:1、如被拆迁房手续不完整的,补差标准在附表一补差标准基础上另加80元/㎡。 2、选择安置小高层、高层住宅的,八层以上(含八层)拆迁房在上述补差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层另加30元/㎡。 拆迁房屋结构 等级 主 要 特 征 土木结构 上等 土墙(或土坯墙)厚35㎝以上,石基础、木瓦屋面、门窗完好,砼或斗底砖地面。 下等 土墙(或土坯墙)厚30—35㎝以上,砖基础木基层,薄瓦屋面,普通窗户,平板门,砼或平埔地面。 砖木结构 上等 砖墙24㎝,木瓦屋面,毛条石及地梁基础,部分平屋盖,水磨或斗底砖地面;普通镶板门,玻璃窗,中等油漆。 下等 砖外墙18—24㎝厚,砖门墙12㎝厚;毛条石基础,木瓦屋面,砼或斗底砖地面;普通镶板门,玻璃窗,一般油漆。 砖混结构 上等 砖墙24㎝厚,木瓦屋面砖基础、楼板、普通镶板门,玻璃窗,中等油漆,墙面中等装饰,砼或斗底砖地面。 下等 砖墙10—24㎝厚,木瓦屋面、楼板、毛条石及地梁基础,普通镶板门,玻璃窗,一般油漆,砼或斗底砖地面。 框架结构 上等 柱边框≥45㎝,梁凸出板面≥25㎝高或宽。 下等 柱<45㎝,梁凸出板面<25㎝高或宽。 建元东路(九龙大道—龙江路) 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龙文区人民政府 (2010年3月) 为保障建元东路(九龙大道—龙江路)建设征地拆迁的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和《漳州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建元东路(九龙大道—龙江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建元东路(九龙大道—龙江路)范围需要征地、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迁范围、安置地点和安置房价格 1、拆迁范围:西起九龙大道,东至龙江路,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2、安置地点:就近安置。 3、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价格暂定为2000元/㎡;安置房实际建设成本和小区公共配套建设成本按实结算(以审计为准)。 三、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 拆迁人: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拆迁实施单位:漳州益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拆迁期限:以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时间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1]综15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区建设征地拆迁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漳政[2004]综109号)规定补偿。 2、港道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1]综153号)规定的养殖水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坟墓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金斗”墓补偿标准300元/座、土墓600元/座、水泥墓1000元/座。 五、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已向原龙海市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但因规划调整至今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按漳政[2004]综109号文规定进行补偿。 1、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 2、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其税费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偿。 ①1992年以前(含92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予以补偿; ②1993年以后(含93年)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的补偿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含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不予安置补偿的建筑占地、道路、围墙占地及埕地)已缴交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但不计算利息。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 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个人建房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已缴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属1992年以前(含92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15元/㎡标准予以补偿。 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款及奖励金。 2、产权调换原则。住宅与店面原则上不予互换,少数被拆迁人确有具体困难的,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的原则进行调换。 3、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原则。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封房单”,被拆迁人凭“封房单”顺序号换取相应的“选房证”顺序号。 4、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安置原则。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安置。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本《方案》中第十二条的优惠及奖励办法给予一定奖励。 八、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凡拆迁范围内的住宅,1998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即被拆迁住宅现状与1998年地形图上标注的住宅一致的)。安置补偿后被拆迁人宅基地一律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房屋新旧补差价详见附表一。 2、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宅,1998年地形图遗漏和标注为在建的住宅,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认定并公示通过的,有用地手续的按第1点给予安置补偿;无用地手续的按本条第1点给予安置补偿,但不享受搬迁奖励。 3、货币补偿标准: (1)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经龙文国土分局核定批准): ①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补偿 ④土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 (2)住宅用地手续不完整的: ①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 ④土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900元补偿 4、可安置面积小于20㎡(含20㎡)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20㎡(含20㎡)的一律按货币补偿。 5、因结构原因,安置房超面积部分在20㎡以内(含20㎡)的,多层的按2000元/㎡购买,高层的按2300元/㎡购买;超出20㎡的,多层的按2580元/㎡购买,高层的按2980元/㎡购买。 6、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不明确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 (4)被拆迁房屋已设定抵押、典权的; 7、阁楼的补偿标准(以阁楼的底层层高不低于2.4M为前提): ①阁楼楼层层高在2.2M以上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②阁楼层层高在2.2M以下1.8M以上的部分按50%面积给予补偿。 ③阁楼层层高低于1.8M,按80元/㎡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 阁楼楼层层高是指从阁楼楼地板面到檐木的垂直距离。 8、住宅置换车库: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车库的,按1.8∶1的标准置换,差价款按附表一的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结算。 9、住宅置换店面: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店面的,按外街2.8∶1、内街2.1∶1的标准置换,新旧补差价款按土木1450元/㎡、砖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计算。住宅置换外街店面夹层的,外街按1.4∶1、内街按1.05∶1进行置换,差价款根据房屋的结构、层数及成新进行补差。安置在外街转角处的店面,在上述补差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800元,店面夹层不加价。 九、店面的安置补偿标准 1、安置条件:被拆迁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营业性用途,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证明、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对未经批准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不按营业性用房给予安置补偿。 2、货币补偿标准: (1)外街店面: ①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0元补偿 (2)内街店面: ①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0元补偿 3、实行店面调换: (1)同地段等面积安置,调换新旧补差价按房屋结构:土木1450元/㎡,砖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计算。 (2)因结构原因,安置店面超过面积10㎡以内(含10㎡)的,按外街店面7800元/㎡、内街店面5800元/㎡优惠购买;超过10㎡的,按外街9800元/㎡、内街7800元/㎡购买。店面夹层均按上述标准进行置换,不考虑超面积购买标准。 4、店面置换住宅的: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店面置换住宅的,按外街1∶2.8、内街1∶2.1的标准置换,差价款按置换前店面面积补差。补差价按被拆迁房屋结构:土木1450元/㎡,砖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 十、工业企业的安置补偿标准 1、安置补偿条件:被拆迁人应提供厂房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 2、安置补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后建筑占地一律收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如下表: 建造年限 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内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20日内搬迁腾房的 1998年前 1500 1400 1300 1000 1400 1300 1200 900 1998--2001 750 700 650 500 700 650 600 450 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21-40日搬迁腾房的 1998年前 1400 1300 1200 900 1300 1200 1100 800 1998--2001 700 650 600 450 650 60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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