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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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09C-078: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2011-06-15发布 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17目 录1总 则12认证模式13认证的基本环节1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4.1 认证的申请14.2 型式试验14.3 初始工厂检查2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24.5 获证后监督3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45.1 认证证书的保持45.2 认证证书的变更45.3 认证范围的扩大4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4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7认证标志58申诉和投诉59收 费5附件1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2、6附件2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8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9附件4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2附件5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151总 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包括防火窗等产品。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
3、节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的主型样品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方按规则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
4、依据。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4.2.1.3 型式试验样品和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和资料。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2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
5、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4.3.3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进行核查。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
6、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指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指定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认证合同生效至颁发认证证书期间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等。产品检验时限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检验之日计算,产品检验应
7、在公布的检验时限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颁发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监督4.5.1获证后监督频次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
8、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获证后监督方式1)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2)监督检查;3)监督检验。4.5.3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按指定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既可在工厂,也可在流通或使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2-4个人日。监督检查必须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产品一致性核查按本规则4.3.3.2的规定执行。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5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4.5.4 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
9、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规定。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4.5.5 监督结论指定认证机构经评价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3)监督检验不合格。监督结论为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5.1 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
10、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指定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2.1 变更的类型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证书持有者、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制造商或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5.2.2变更程序5.2.2.1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
11、,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5.2.2.2指定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后向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准后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确认的通知。5.3 认证范围的扩大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和在认证单元内增加新的产品型号,应按本规则4.1.2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必要时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或产品检验)、评价,结论为通
12、过的颁发或换发证书。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或产品检验。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本规则要求的,指定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方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证书延续工作应按照指定认证机
13、构的有关要求执行。7认证标志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2 加施方式和位置标志的加施方式应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7.3 变形认证标志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8申诉和投诉8.1委托方如对指定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单位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8.2指定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14、8.3指定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收 费认证收费由指定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一、防火窗序号产品名称产品类型单 元 划 分 说 明认证依据的标准产品型式试验抽样数量1钢质隔热防火窗活动式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GB16809-2008防火窗2樘。热敏感元件15件。固定式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GB16809-2008防火窗2樘。2木质隔热防火窗活动式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GB16809-2008防火窗
15、2樘。热敏感元件15件。固定式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GB16809-2008防火窗2樘。3钢木复合隔热防火窗活动式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GB16809-2008防火窗2樘。热敏感元件15件)。固定式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GB16809-2008防火窗2樘。4其他材质隔热防火窗活动式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GB16809-2008防火窗2樘。热敏感元件15件。固定式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不同为不同单元GB16809
16、-2008防火窗2樘。注:1)、材质分类是指钢质防火窗、木质防火窗、钢木复合防火窗、其他材质防火窗。2)、使用功能分类指固定式防火窗、活动式防火窗。3)、耐火性能类别是指隔热防火窗(A类)。4)、耐火等级是指0.50小时、1.00小时、1.50小时、2.00小时、3.00小时。5)、结构是指窗框及扇框的成型结构,防火玻璃的结构、厚度和数量,密封材料、五金件、启闭控制装置。6)材质、使用功能分类、耐火性能分类、耐火等级、结构相同的同一单元产品,其外形尺寸和玻璃尺寸(宽*高)大的覆盖外形尺寸和玻璃尺寸(宽*高)小的。附件2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
17、并随附下列资料: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2.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合同书;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的资料(必要时);5. 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第1部分:防火窗一、防火窗产品型式试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1. 1外观质量防火窗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1条要求。1.2防火玻璃1.
18、2.1防火窗上使用的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2.1条要求。1.2.2防火窗上使用的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2.2条要求。1.3尺寸防火窗的尺寸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3条要求。1.4抗风压性能防火窗的抗风压性能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4条要求。1.5气密性能防火窗的气密性能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5条要求。1.6耐火性能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应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6条要求。1.7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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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消防 品类 强制性 认证 实施 规则 建筑 耐火 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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