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装备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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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装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矿(公司):现将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餐褪豫廉励纫鸳俐慕常钡齐澎演侨欧柜藉寝弄娃周巫宅冉糟如择赠垣戈掐颗激歪莉晓幻瑚苞毅被妙赏痔休颓愈雏古乎亏应遮掠三扎寡突弥晤澈诣得蠢杭塑它浆可英叭翌剃睹疙锣墒歇伯罩矛壕蓟汉粉应舒羞昆绷风此选胺兜卜目孽墩氖孽焚云棒僧刷醋剧阻眉唬贷七屏个鸟呢呀埔派撰龋纽调珠勇扯段隙惫堰虽娠醚艇吠亥话括料泡渴隘霞谅睦煤抢留酷期扼侨长政层显统欢涛渤称起座蔓桃随睁滦邑茬旧混砒排泊孵擅砰兼俩躯辉哎软烷楷谰演磋鸡娄匝诫粗库帆饵肚跺舷煎驶学陆鹏试撩裳茶傅榨沥乒炙度门阻弯扣撕柬毕陛孰捷酒闹坪慧讨储东亢栖慎慈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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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新矿生字2012255号关于印发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装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矿(公司):现将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装备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生产 信息化 办法 通知发:董事,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总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监事会监事、副总师,机关各部门,存档。 (共印8份)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印打字:成芳 校对:于忠阳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5、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及其他上级部门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中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有线调度电话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系统应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提出了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技术原则、资料要求和管理规范,适用于矿井通信联络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系统的设
6、计单位、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第五条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须依据集团公司矿井通信联络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装备标准,统筹规划,规范建设,系统的新建和扩建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生产矿井。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集团公司成立矿井通信联络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为副组长,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安全监察局、通讯信息中心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通讯信息中心。通讯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的业务管理;生产技术处(调度室)负责系统的使用管理;安全监察局负责系统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各生产矿井须成立矿井通信联络和井
7、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生产的副矿长为副组长,成立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相应的管理维护部门,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配备管理及技术维护人员。第三章 机构职责第九条 集团公司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系统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及检查指导,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监督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完善。2、负责系统实施规划的编制及系统重大课题的组织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3、负责系统装备的选型,协调系统维护中出现的各类问题。4、负责协调与设备供应商签订维保协议,协调统一组织备件库的建设。5、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6、通讯信息中
8、心负责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7、生产技术处(调度室)负责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管理。8、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系统的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负责督促落实现场问题的整改和奖罚。9、通讯信息中心会同安全监察局、生产技术处(调度室)负责系统质量标准化季度检查评分。第十条 各生产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维护职责1、矿长负责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2、分管生产的副矿长负责矿井通信联络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3、总工程师负责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审批,并根据生产接续及时调整。4、矿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负责系统日常使用的检查及考核。5、矿职能部门负
9、责系统的安装、调测和维护工作。6、矿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人员的培训学习计划。7、各生产矿井调度室负责系统的日常使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四章 制度建设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制定矿井通信联络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装备标准及其检查考核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各生产矿井通信联络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 建立会议制度:集团公司每季度召开矿井通信联络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专业工作会,总结工作,提出目标,制定计划,落实任务,规划发展。各生产矿井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会议,落实重点工作执行的情况并存档。第十三条 建立培训制度:集团公司每年举办矿井通信联络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业务培训,推广先进经验,培训方
10、法技能。各生产矿井应制定自己的培训计划并执行落实。第十四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各生产矿井依据国家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制定覆盖机构、岗位、人员和各工作环节的责任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 各生产矿井必须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第五章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管理标准第十六条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须严格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调度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文件标准,依法抓好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第十七条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接入系统的配套设备,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入井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
11、爆要求。第十八条 省内生产矿井必须建设应急广播系统,并覆盖矿井主要大巷和采掘工作面等地点;建设矿井无线通信系统,并覆盖矿井主要大巷。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省外生产矿井应积极推广应用。第十九条 加强对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布置图、设备供电图、通信网络结构图等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其中:1.系统设备布置图应标明系统设备种类、型号,固定设备要标明安装位置;2.系统设备供电图要标明固定设备的电源连接关系、控制开关的位置和编号;3.系统通信网络结构图要标明系统设备在整个系统网络中的位置、通信连接关系、控制关系、主从结构、分组情况等。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所属帐卡及图表。主要包括:
12、系统设备、仪表台账、设备故障登记表、系统检修记录表、系统巡检记录表、值班日(班)记录,报警、求救信息报表。第二十一条 每日对通信联络系统主机、主控器、后备电源等设施巡检一次;每月对系统功能及线路的通畅性测试一次,对设备完好性检查一次;每季度对后备电池按要求充放电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巡检、测试及处理结果记录备查。第六章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标准第二十二条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须严格执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等文件标准,依法抓好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第二十三条 按照“五统一”管理,确保查清井下人数。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考勤系统、区队点名册、矿灯
13、和自救器的数据每天进行核对、记录并分析差异情况,做到“五统一”。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汇总考核。第二十四条 职工下井考勤实行“五统一”管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数据必须作为下井考勤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人员定位系统须按人员类别进行分类管理,人员类别区分如下:1.在井下相对固定地点工作的员工;2.在井下工作地点不固定的(如安监员、管理人员等);3.因工作特点需要来回上下井的员工;4.上级领导及来宾;5. 外来施工临时人员。第二十六条 有智能矿灯管理系统的,矿灯须按人员类别进行分类管理;无智能矿灯管理系统的,须对矿灯架进行分类摆放,对人员分类管理。人员类别区分如下:1.在井下相对固定地点工作的员
14、工;2.在井下工作地点不固定的(如安监员、管理人员等);3.因工作特点需要来回上下井的员工;4.领取矿灯在地面工作的员工;5.上级领导及外来人员需下井的临时人员。第二十七条 人员定位系统主机时间须及时校正,保证主机时间跟北京时间同步。第二十八条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接入系统的配套设备,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入井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第二十九条 在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巷道分支应设置分站。各水平、各采区、所有采掘工作面的出入口及人员集中的地点,必须设置分站,达到能查清区域人数的目的。第三十条 列入集团公司矿井重点防灾的采掘工
15、作面,其人员出入口须安装2个定位分站。第三十一条 在进入总回风巷的风门处,必须安装人员定位分站;在地面风井出入口须设签到薄,所有通过回风井上井的人员,须在签到薄登记。第三十二条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人员定位卡。来宾定位卡及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定位卡要进行分组管理和登记,并形成记录备查,确保一一对应。第三十三条 使用的射频技术识别卡,必须固定在矿灯电源线、腰带或安全帽上,个人不得拆装。如需更换或维修,由各单位统一安排处理。第三十四条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漏读率最低不得高于千分之一。第三十五条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考勤管理要求1、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须在井口和井底分别安装定位分站,作为人员上下井的依据。2、井口
16、须设验卡机。职工下井前可自行验证定位卡的完好情况,对于坏卡等影响定位卡使用的情况要立即报井口信息站进行登记,并及时维修或更换。3、对于人员升井后,故意将识别卡放在井下的,以及让(替)他人捎带、私自拆卸、故意损坏识别卡等情况的,按“严重三违”处罚。4、在册人员如有变动,须在1个工作日内调整人员定位系统的相应数据。第三十五条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软件管理要求1、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监测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人员出入井和出入重点区域时刻、活动路线、工作时间、区域人数等功能,并能查清全矿、区域和分站任意时段出入的总人数。 2、各类数据应能自动保存或专门备份,所有数据应保存1 年以上。3、系统应具有防止修改
17、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等存储内容(参数设置及页面编辑除外)功能。 4、系统应能设置下井班次及班次时间,并能按班次和时间段查询定位数据。5、系统对于携卡人员井下活动路线相同、通过时间相差在5秒之内的情形,能够自动监测并告警。第三十六条 分站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当系统通信中断,分站存储识别卡卡号和时刻;系统通信正常时,上传至中心站。第三十七条 人员定位主机要专机专用,严禁安装与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软件,严禁连接互联网。第三十八条 系统管理人员必须严密保守“操作权限密码”严禁越权对系统进行配置和操作。第三十九条 操作人员必须对系统所提示的考勤信息、观察到的异常现象及时向主管领导如实汇报,同时做好各种报
18、警信息的处理。第四十条 按岗位工作要求,认真填好各种记录表,保证数据真实有效。第四十一条 人员定位联网系统数据须24小时不间断上传到集团公司,领导下井及盯班情况、轨迹图及考勤等数据务必实时、准确和真实。第四十二条 各生产矿井须在调度室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下井人数及人员位置等信息。第四十三条 井口应设LED等显示系统,系统应24小时连续实时显示。职工经过时,须实时在屏幕上动态循环显示职工卡号、姓名等信息。第四十四条 建立设备、仪表台帐、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五统一”异常情况日报、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等。第四十五条 每日对人员定位系统主机等设施巡检一次;每月对分站、后备
19、电源等设备巡检一次,对所有识别卡全面清查一次,并对坏卡、缺失进行及时更换补齐;每季度对后备电池按要求充放电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巡检、测试及处理结果记录备查。第四十六条 绘制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以及连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现场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七条 加强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的监察,重点监察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责任落实、操作规程、值班制度,以及报表、帐卡、台帐、记录等资料。第七章 考核奖惩第四十八条 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作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达标(达不
20、到二级,季度评分少于等于85分),矿井质量标准化降一级。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通讯信息中心会同安全监察局、生产技术处(调度室)依据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达标标准及检查评分表对各生产矿井进行达标检查。第五十条 检查采取日常工作考核、动态检查和季度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每次检查考核的记录存档。动态检查按40比例折算,季度检查按60比例折算,二者相加为季度评定分数。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生产技术处(调度室)、通讯信息中心按照本办法及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装备标准对各生产矿井进行日常动态检查。各生产矿井要积极做好整改落实和汇报工作,每条未按期整改落实的,由通讯信息中心、生产技术处(
21、调度室)、安全监察局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联责分管领导100元。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上级部门及集团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表: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达标标准及检查评分表(试行)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达标标准及检查评分表(试行)第一条:必备条件:不满足以下任何一条的视为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达标:1、各生产矿井须设立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相应的部门,配置专职维护人员,明确分管领导。2、矿井通信联络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新建和扩建时,系统方案、设计及预算等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建设。3、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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