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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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从根本上扭转我市公共建筑冷热能耗大、室内空气质量差的状况, 通过建筑热工设计和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设计中的节能技术措施,以实现我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 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指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建造的公共建筑)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公共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有关规定。 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3 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 2.0.4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IPLV)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 2.0.5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6建筑物体形系数 (S) 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2.0.7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比值。 2.0.8 空气源热泵 air-source heat pump 以空气为低位热源的热泵。通常有空气/空气热泵、空气/水热泵等形式。 2.0.9水源热泵 water -source heat pump 以水为低位热源的热泵。通常有水/水热泵、水/空气热泵等形式。 2.0.10地源热泵 ground-source heat pump 以土壤或水为热源、水为载体在封闭环路中循环进行热交换的热泵。通常有地下埋管、井水抽灌和地表水盘管等系统形式。 2.0.11 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 water-loop heat pump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水/空气热泵的一种应用方式。通过水环路将众多的水/空气热泵机组并联成一个回收建筑物余热为主要特征的空气调节系统。 2.0.12 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 cold air distribution system 送风温度低于常规数值的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 2.0.13 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zoning two-pipe water system 按建筑物的负荷特性将空气调节水路分为冷水和冷热水合用的两个两管制系统。需全年供冷区域的末端设备只供冷水,其余区域末端设备根据季节转换,供应冷水或热水。 2.0.14 遮阳系数(SC)Sunshading coefficient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 2.0.14 设计建筑 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15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和外墙平均传热系(Km) 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and 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outer-wall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为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单位为W/(m2·K)。 2.0.16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3·h-1)。 2.0.17 耗电输热比(EHR)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8 输送能效比(ER) 供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9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 3.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3.0.1-1的规定;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1.办公楼: 门厅、楼(电)梯 16 办公室 20 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 18 走道、洗手间、公共食堂 16 车库 5 2. 餐饮: 餐厅、饮食、小吃、办公 18 洗碗间 16 制作间、洗手间、配餐 16 厨房、热加工间 干菜、饮料库 10 8 3. 影剧院: 门厅、走道 14 观众厅、放映室、洗手间 16 休息厅、吸烟室 18 化妆 20 4.交通: 民航候机厅、办公室 20 候车厅、售票厅 16 公共洗手间 16 5.银行: 营业大厅 18 走道、洗手间 16 办公室 20 楼(电)梯 14 6.体育: 比赛厅(不含体操)、练习厅 16 休息厅 18 运动员、教练员更衣、休息 20 游泳馆 26 7.商业: 营业厅(百货、书藉) 18 鱼肉、蔬菜营业厅 14 副食(油、盐杂货)、洗手间 16 办公 20 米面贮藏 5 百货仓库 10 8.旅馆: 大厅、接待 16 客房、办公室 20 餐厅、会议室 18 走道、楼(电)梯间 16 公共浴室 25 公共洗手间 16 9.图书馆: 大厅 16 洗手间 16 办公室、阅览 20 报告厅、会议室 18 特藏、胶卷、书库 14 表3.0.1-2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 参 数 冬 季 夏 季 温 度 (℃) 一般房间 20 25 大堂、过厅 18 室内外温差≤10 风 速 (υ) (m /s) 0.1≤υ≤0.20 0.15≤υ≤0.30 相 对 湿 度 (%) 30 ~ 60 40 ~ 65 3.0.2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 建 筑 类 型 与 房 间 名 称 新风量〔m3/(h.p)〕 旅 游 旅 馆 客 房 一级 50 二级 40 三级 30 餐厅、宴会厅 、多功能厅 一级 30 二级 25 三级 20 四级 15 大堂、四季厅 一~二级 10 商业、服务 一~二级 20 三~四级 10 美容、理发、康乐设施 30 旅 店 客 房 3~5星级 30 1~2星级 20 文 化 娱 乐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 20 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 30 酒 吧、茶 座、咖 啡 厅 10 体 育 馆 20 商 场(店)、书 店 20 饭 馆(餐厅) 20 办 公 30 学校 教 室 小 学 11 初 中 14 高 中 17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 宜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主导风向,夏季利用自然通风。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4.1.2 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 沈阳地处严寒地区B区。 4.2.2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和表4.2.2-2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2-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型系数 ≤ 0.3 传热系数 K W/(m2·K) 0.3 < 体型系数 ≤ 0.4 传热系数K W/(m2·K) 屋 面 ≤0.45 ≤0.35 外 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50 ≤0.4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0.45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0.8 ≤0.8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3.2 ≤2.8 0.2< 窗墙面积比≤0.3 ≤2.9 ≤2.5 0.3< 窗墙面积比≤0.4 ≤2.6 ≤2.2 0.4< 窗墙面积比≤0.5 ≤2.1 ≤1.8 屋顶透明部分 ≤2.6 表4.2.2-2 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热阻 R (m2·K)/W 地 面: 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³ 2.0 ³ 1.8 采暖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³ 1.8 注:周边地面系指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 地面热阻系指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地下室外墙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4.2.3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2.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5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5 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遮阳设施。 4.2.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7 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2.8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其可开启面积不宜小于透明幕墙面积的15%)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4.2.9 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2.10 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4级(即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 m3)。 4.2.11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规定的3级。(即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2 m3)。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 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3.2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面外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 4.3.3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Trade-off)计算 4.4.1 假设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都采用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水环路的划分与所设计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划分一致。 4.4.2 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所设计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时,可按风机盘管系统全年运行计算。 4.4.3 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所设计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时,可按表4.4.3确定风机盘管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 表4.4.3风机盘管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 类别 系统工作时间 办公建筑 工作日 7:00 --- 18:00 节假日 --- 宾馆建筑 全年 1:00 --- 24:00 商场建筑 全年 8:00 --- 21:00 4.4.4 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区的温度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所设计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区的温度时,可按表4.4.4确定空气调节和采暖区的温度。 表4.4.4空气调节和采暖房间的温度 时间 建筑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办公建筑 工作 空调 37 37 37 37 37 37 28 26 26 26 26 26 26 26 26 26 26 26 37 37 37 37 37 37 采暖 12 12 12 12 12 12 18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12 12 12 12 12 12 节假 空调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采暖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宾馆建筑 全年 空调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采暖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商场建筑 全年 空调 37 37 37 37 37 37 37 28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37 37 37 37 采暖 12 12 12 12 12 12 12 16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2 12 12 12 4.4.5 参照建筑各个房间的照明功率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所设计建筑各个房间的照明功率时,可按表4.4.5-1确定照明功率。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照明开关时间按表4.4.5-2 确定。 表4.4.5-1照明功率密度值(W/m2) 建筑类别 房间类别 照明功率密度 办公建筑 普通办公室 11 高档办公室、设计室 18 会议室 11 走廊 5 其他 11 宾馆建筑 客房 15 餐厅 13 会议室、多功能厅 18 走廊 5 门厅 15 商场建筑 一般商店 12 高档商店 19 表4.4.5-2 照明开关时间表(%) 时间 建筑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办公建筑 工作日 0 0 0 0 0 0 10 50 95 95 95 80 80 95 95 95 95 30 30 0 0 0 0 0 节假日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宾馆建筑 全年 10 10 10 10 10 1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50 50 60 90 90 90 90 80 10 10 商场建筑 全年 10 10 10 10 10 10 10 5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80 90 100 100 100 10 10 10 4.4.6 参照建筑各个房间的人员密度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设计建筑各个房间的人员密度时,可按表4.4.6-1确定人员密度。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人员逐时在室率按表 4.4.6- 2确定。 表4.4.6-1 不同类型房间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m2/人) 建筑类别 房间类别 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 办公建筑 普通办公室 4 高档办公室 8 会议室 2.5 走廊 50 其它 20 宾馆建筑 普通客房 15 高档客房 30 会议室、多功能厅 2.5 走廊 50 其它 20 商场建筑 一般商店 3 高档商店 4 表4.4.6-2 房间人员逐时在室率(%) 时间 建筑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办公建筑 工作日 0 0 0 0 0 0 10 50 95 95 95 80 80 95 95 95 95 30 30 0 0 0 0 0 节假日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宾馆建筑 全年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70 70 70 70 70 70 商场建筑 全年 0 0 0 0 0 0 0 20 5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70 50 0 0 0 4.4.7 参照建筑各个房间的电器设备功率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设计建筑各个房间的电器设备功率时,可按表4.4.7-1确定电器设备功率。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电器设备的逐时使用率按表4.4.7-2确定。 表4.4.7-1 不同类型房间电器设备功率 (W/m2) 建筑类别 房间类别 电器设备功率 办公建筑 普通办公室 20 高档办公室 13 会议室 5 走廊 0 其它 5 宾馆建筑 普通客房 20 高档客房 13 会议室、多功能厅 5 走廊 0 其它 5 商场建筑 一般商店 13 高档商店 13 表4.4.7-2 电器设备逐时使用率(%) 时间 建筑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办公建筑 工作日 0 0 0 0 0 0 10 50 95 95 95 50 50 95 95 95 95 30 30 0 0 0 0 0 节假日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宾馆建筑 全年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80 80 80 80 80 0 0 商场建筑 全年 0 0 0 0 0 0 0 30 5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70 50 0 0 0 4.4.8 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能耗应采用同一个动态计算软件计算。 4.4.9 应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计算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能耗。 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汁规范》(GB50019-2003)的规定进行采暖和空调的冷、热负荷计算。并将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直接标注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 空调区的冷负荷,必须按各项逐时冷负荷之和的最大值确定;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系统类型、调节方式等按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之和的最大值或各空调区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5.1.2 公共建筑冬季宜设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5.2 采 暖 5.2.1 集中采暖系统应优先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2.2 设计热水集中采暖系统时,管路宜按照南、北向分环供热原则进行布置并分别设置室温控制装置。 5.2.3 公共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在保证能分室(区) 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可选择采用下列任一制式;在进行系统划分和布置时,应充分考虑能实行分区热量计量的可能性。 1 上/下分式垂直双管; 2 下分式水平双管; 3 上分式垂直单双管; 4 上分式全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 5 下分式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 5.2.4 选择散热器时,必须考核和比较其传热系数和金属热强度等指标。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标明散热器标准工况下的单位散热量。除特殊要求外散热器散热面积的确定按明装计算。 5.2.5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5.2.6 空间高大的公共建筑,如大堂、候车(机)大厅、展厅等处的采暖,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 5.2.7 热水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路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如平衡阀)。在每个供暖系统的入口处,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5.2.8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电输热比(EHR),应符合下式要求: HER=N/Qη (5.2.8-1) HER≤0.0056(14+α∑L)/⊿t (5.2.8-2) 式中 N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 ——建筑供热负荷(kW); η ——考虑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当采用直联方式时,η=0.85; 当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0.83; N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时,取⊿t=25℃;系统中管道有部分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取⊿t=20℃; ∑L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L≤500m时;α=0.0115; 当500<∑L<1000m时;α=0.0092; 当∑L≥1000m时;α=0.0069。 5.3 通风与空气调节 5.3.1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2 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如在商场、影剧院、营业式餐厅、展厅、候机(车)楼、多功能厅、体育馆等建筑中的主体功能房间)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5.3.3 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5.3.4 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 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 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3.5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5.3.6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应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5.3.7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Y=X / (1+X-Z) (5.3.7-1) Vot=Y Vst ( ) (5.3.7-2) (5.3.7-3) (5.3.7-4) 式中 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 —— 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 ——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 —— 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 ——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 ——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5.3.8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5.3.9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室外温度低于室内温度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进行预冷。 5.3.10对进深较大的建筑物宜进行空调内、外区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5.3.11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 5.3.12 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应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应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3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至楼板底的高度超过1.0米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5.3.14 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 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5.3.15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房间,宜在各空调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5.3.16 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0μ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2 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0μ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 3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3.17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通风、空调系统中风机前的新风道采用土建风道时,土建风道的墙壁必须满足防结露要求。 5.3.18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技术论证后,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可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6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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