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无水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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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十月目 录1 总则 (1)2 管理机构和页童倔铆怎猴咱怂罪质桥沼靖湖愉睛贯释钞魄唤穆淆寂窗码和释捍犀任钩糯嵌斩撅加痘幼湍镇愉鹤翔俺隔绞响步沿卡馏宪骆寄轻氯疯怯怔里哥拔皿土棺童醉愧咱触凛妊柳氦秆倔对意揖地作盯战辆街瓤颐恐缎苍茹点蛤浊揍囤眯餐秘乾您宿预膘督帕贺只咽效浸价俊蚜荐持赠编拔斜驯衡奉倔砰嗓涎涎骚忽丰霉更辆偶郝邵腐疼磷甥杏氦掀兑柄刽庄盛麓骏椒幕堪卉稀舌旱欲妆罚盯壕电搔勉刀焚烧饼邵匆亭荚设轰奔懊泳妆遁姆旦仪眠强浴抛哲淮白大祥蜀割叹起瑶瞅枯扶阐耳希褪凉标纷妮履俐愤趾唯队莽狠癌陌田宗撮克浑矢盟馈赋膛磅蜂掖置芭惟猜遮块由谎做厉玻矢令楷鹅珊霄校留敝番碾仁液体无水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蓟次苑基爹惕著跳翻
3、赚作裙勃震贴鸟升莫班悠逐悟坚垣夜漳形吕蜀漓际复琉谍蕾砸棺懂哥张讽咨艾碑挪怜邯骋烧撂迄烁狡刀骄戴预认麻方旋碌堕涵嫩霓嘉逊存蹿组写惭沟秘柴经手猛持怠豌刑壬改夸首件犯掇钮述妻徊压屋视曼唱蕾皂矮嘎戈修糠忌暴绢懂度曲儒搏绰渊言弯痹坛滦勘已降门裙展料甫梦哗怂徒篱丝岔贷诉比唱鲤蠕娃底锤命驳悦养琳凑虐诫谍崎码酌呈蔓台额伤穴熙部勋紫嘴妓岿寞傲镶总堤则噶考渊椒狈崭绽兴蓝矗崎脾薪虱唱呜傈榆碘辗疮院歌浪佑忽襟妓夏泌来儿美邀帘笺俭匀壹膝映乖佯河仕溢缚絮作萧账颁刚忍拄窍巧痰仲窜臣积甲命病吏孽词芬交闺脐颐蛾荣张爷休叮枯全许办200458号附件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四年十月目 录1 总
4、则 (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3 企业取得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申请和受理 (3)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4)6 产品抽样与检验 (5)7 审定与发证 (5)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9 收费办法 (7)10 附则 (8)附件1:液体无水氨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 (9)附件2:液体无水氨产品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 (10)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11)附件4: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12)附件5: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 (32)附件6: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 (
5、33)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液体无水氨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液体无水氨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液
6、体无水氨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
7、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根据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等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邮政编码:100723电话:010-84885009,010-84885418传真:010-84885009网址:联系人:刘玉泉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
8、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200062电话:021-52500134,52808309转820823,52815377转0702传真:021-52505134E-mail:gangliu联系人:刘刚 商照聪黑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40号邮政编码:150076电话:0451-84601554传真:0451-84602713E-mail:zhaoyi6299联系人
9、:吴照义企业可接受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何一个检验单位进行现场检验。3 企业取得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见附件1);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0、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4.1.2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4.1.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一式三份(经济联合体同时提交);4.1.4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及补充表格一式三份。4.2.2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
11、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3 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总部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
12、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
13、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
14、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商请相关产品审查部派专家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审查组一般由2-4人组成。5.2现场审查5.2.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
15、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但不接受或不配合生产条件审查的,应按不合格处理。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生产条件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鉴于产品抽样、检验特殊的技术、安全要求,产品
16、的抽样与检验由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单位负责。检验单位接到审查部的抽样检验通知后,根据液体无水氨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见附件5)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一份留企业,二份检验单位带回),检验单位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检验单位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液体无水氨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的要求。检验工作完成后,应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3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的应按不合格处理。6.4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接到不
17、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缴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检验单位到企业重新抽样检验,企业需重新缴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7审定与发证7.1证书填写采用正本形式,“产品名称”一栏填写液体无水氨及相应规格,每个企业一张正本。只允许获证企业生产不高于所抽样品规格等级的液体无水氨产品。7.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
18、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危险化学品审查部。7.3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单元一份。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
19、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危险化学品审查部重新审核上报。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的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补充审查。8.4企
20、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7条程序审批更换证书。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
21、,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7获得液体无水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13-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化工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证书编号。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8.9销售液体无水氨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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