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潮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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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国 家 海 洋 局二九年七月19目 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12 组织体系与职责12.1 组织机构12.2 应急技术支撑机构12.3 应急专家组13 常规监测与预警机制13.1 常规监视监测13.2 预测预警14 应急响应14.1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14.1.1 特别重大赤潮灾害标准14.1.2一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14.2 二级应急响应(重大)14.2.1 重大赤潮灾害标准14.2.2 二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14.3 三级应急响应(较大)14.3.1 较大赤潮灾害标准14.3.2 三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14.4
2、四级应急响应(一般)14.4.1 一般赤潮灾害标准14.4.2 四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14.5 应急响应终止与调整14.5.1 应急响应终止14.5.2 应急响应调整15 信息管理与发布16 应急响应措施16.1 监视监测16.2 分析预测16.3 减灾防灾措施16.4 灾害评估17 应急保障17.1 组织保障17.2 能力建设17.3 技术保障17.4 经费保障17.5 演习演练17.6 人员培训17.7 教育宣传18 责任与奖惩19 附则19.1 术语19.2 预案管理1赤潮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全面提高赤潮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
3、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应急响应工作。大型藻类大规模灾害性爆发(绿潮)的应急响应可参照本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
4、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赤潮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根据赤潮灾害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海域内赤潮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3)预防为主,防应结合。坚持赤潮灾害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提高赤潮灾害预警预报能力;积极开展赤潮科研工作,提高应急技术保障水平;强化应急响应培训和演练,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赤潮灾害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做到积极预防、及时
5、响应、有效控制。(4)快速反应,团结协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2 组织体系与职责赤潮灾害应急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2.1 组织机构国家海洋局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全国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和预警报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和沟通协调工作,指导、协调与监督跨海区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统一管理、发布全国赤潮灾害信息。国家海
6、洋局内各部门间应急响应工作参照已建立的“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机制”执行。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在国家海洋局的直接领导下,承担所辖海区各省(区、市)近岸海域外赤潮灾害应急管理第一责任。负责建立海区赤潮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责任海域的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所辖海区各省(区、市)赤潮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指导、协调与监督所辖海域跨省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开展所辖海区赤潮灾害的调查与评估,统一管理、发布所辖海区赤潮灾害信息。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简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应急管理第一责任。负责建立省级赤
7、潮灾害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责任海域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开展赤潮应急响应、处置和灾情调查、评估工作,统一管理、发布管辖海域赤潮灾害信息。沿海各地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所辖海域赤潮灾害应急管理工作。2.2 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海域内赤潮应急工作需要,确定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等相关领域的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质量与技术支撑进行监督管理。赤潮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负责实施赤潮常规监视监测、应急跟
8、踪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以及信息产品制作等工作,提出赤潮消除的建议和方法,满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需求。2.3 应急专家组国家、海区及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海域内赤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赤潮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组建赤潮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赤潮监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并适当补充其他有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应急专家组负责为赤潮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为有关部门的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科学评估,并开展赤潮应急的相关技术研究。3 常规监测与预警机制3.1 常规监视监测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洋环
9、境及赤潮灾害监视监测与预警预报网络体系,组织开展管辖海域海洋环境以及赤潮灾害的常规监视监测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需求,在海水增养殖区等重点海域设立赤潮监控区,开展重点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动态,获取赤潮监测、预警及防治基础数据和信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监视监测工作开展监督管理,保证监视监测质量。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动员、发挥社会各界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全方位、覆盖广的赤潮灾害监视监测网络。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赤潮灾害信息。3.2 预测预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赤潮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所获得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
10、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赤潮灾害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辖海域内赤潮高发海域,以及受赤潮影响较大的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开展赤潮灾害区划、综合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赤潮灾害防范工作。4 应急响应按照赤潮灾害发生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赤潮灾害分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重大赤潮灾害、较大赤潮灾害和一般赤潮灾害四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也相应分为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二级应急响应(重大)、三级应急响应(较大)和四级应急响应(一般)四级。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
11、构、海监队伍、志愿者以及有关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向同级或当时所能送达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赤潮发生信息。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赤潮所在海区或省级海洋部门,由其负责赤潮信息现场确认。赤潮信息一经确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赤潮灾害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4.1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4.1.1 特别重大赤潮灾害标准发生于我国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2)近岸以外海域,无毒赤潮
12、面积8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4)赤潮灾害2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4.1.2一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1)赤潮达到一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小时内通报国家、海区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潮发生于近岸以外或近岸等不同海域,分别由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2)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管辖海域赤潮
13、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环保、渔业、旅游、卫生、质检、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1日。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海域时,赤潮发生海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日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及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卫生、交通、农业、质检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地方单位的指导监督。(4)必要时,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联合
14、督查组,赴赤潮发生影响地开展联合督查,确保实现对赤潮发展动态的有效监控,最大限度减低赤潮对养殖业带来的损失,防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稳定民心。(5)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6)灾害结束后,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4.2 二级应急响应(重大)4.2.1 重大赤潮灾害标准发生于我国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赤潮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1)近岸海域
15、,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2)近岸以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8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4)赤潮灾害5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4.2.2 二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1)赤潮达到二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
16、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小时内通报国家、海区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潮发生于近岸以外或近岸等不同海域,分别由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2)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管辖海域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环保、渔业、旅游、卫生、质检、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1日。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海域时,赤潮发生海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
17、门视情况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及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卫生、交通、农业、质检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地方单位的指导监督。(4)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5)灾害结束后,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4.3 三级应急响应(较大)4.3.1 较大赤潮灾害标准发生于我国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赤潮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程序:(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
18、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2)近岸以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超过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4)赤潮灾害10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4.3.2 三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1)赤潮达到三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2小时
19、内通报海区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潮发生于近岸以外或近岸等不同海域,分别由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2)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管辖海域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环保、渔业、旅游、卫生、质检、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2日。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海域时,赤潮发生海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3)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0、应及时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4)灾害结束后,海区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4.4 四级应急响应(一般)4.4.1 一般赤潮灾害标准发生于我国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赤潮灾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程序:(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下;(2)近岸以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4.4.2 四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1)赤潮达到四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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