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师资培训班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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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特征二、法的本质(一) 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二) 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三)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第二节 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三、法具有普遍性 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 四、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五、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六、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第二章 法律体系第二节 法律体系二、法律体系的特点(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
2、本国承认的国际法。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述(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1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重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3、如期完成。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一)宪法法律部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
4、基本原则,而且确立了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二) 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三)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四) 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五) 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六) 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5、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程序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仲裁法等。第三章 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的特点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机制,它具有明确、具体、反复适用的特点。(三)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范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范的同义词。通常情况下,一条规范的全部构成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也可
6、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法律规范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有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二、违法行为三、损害事实四、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五、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分类一、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
7、任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可以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四、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第五节 归责与免责一、归责原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二)因果联系原则(三)责任相称原则 (四)责任自负原则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第七章 依法行政基本涵义(二)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
8、治别人。理由是:二、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依法行政具有以下特征:(一)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在我国,既不可将依法行政等同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也不能将依法行政等同于依法治国。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从狭义来说,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而从广义来说,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位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位的法律规范。法律优先包括下列两层含义: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其相抵触,凡有抵触,均以法律为准。在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其他法
9、律规范对某一事项已作出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必须服从法律。法律优先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违背法律,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严格确立法律规范之间的等级,也就是法律规范之间的位阶;其次法律规范本身必须具体明确。这就是法律优先原则的两个基本前提。(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也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积极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有法律明确的授权下,行政机关才可以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相应规定。法律保留原则是职权法定原则
10、的延伸与发展,是对行政机关权力来源的进一步限制,它保证了立法机关对国家政策方向的绝对控制权,保证了国家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合法权利。(三)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授予,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职权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是经人民或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通过法律授予的;没有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不可能具有行政权,也不可能行使政权。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本身所固有的。从法律的角度说,公民的权利是只有法律禁止的,公民才不得为之,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行政机关的职权则不同,对行政机关来说,除了法律禁止的不得为之,凡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
11、关也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同时,职权法定还要求行政机关要做到权责一致,法律赋予或者授予行政机关职权,实际上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职权必须行使而不能放弃,否则就是不履行义务的失职行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由组织法分配或划定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范围;二是单行的法律规定了哪些方面的事项由何行政机关或组织管辖,如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可以说是法律保留原则的补充。比之于法律保留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更为直白,在我国也更具现实意义。(四)行政合理原则(五)行政公开原则(六)
12、行政诚信原则(七)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信赖保护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部分,其核心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在从事管理活动时,必须讲求诚实信用,不得朝令夕改。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
13、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八)权利救济原则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第一节 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一、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二、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三、行政机关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一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相统一;二是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一致;三是违法必须受追究。第二节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
14、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二、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
15、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或者变更行政决策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
16、、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众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下为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一)以行政行为针对的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的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是约束相对一群公民和组织的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它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的变化,而是使有
17、关行政相对人拥有产生权利义务变化的依据。(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它针对往后的事件作出,并只适用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它不仅对所有的公民和组织有效,而且在公布以后的所有时间内有效,直到被废止。这种往后效力,还表现在对同类行为在制定行政规则以后的时空里可以反复适用。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征求意见三、咨询论证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会议决定七、公布结果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规则的总和。目前,我国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予以规范,但各地都纷纷出台了相
18、关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予以了规范,我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调研起草;(二)征求意见;(三)组织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六)公布;(七)备案等程序进行。相关的程序制度详述如下: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解释和清理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并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一项监督工作。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制定机关负责。第十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19、能的组织。三是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四、不予公开的范围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一是国家秘密。二是商业秘密。三是个人隐私。第十三章 依法行政考核第一节 依法行政考核概述一、依法行政考核的概念依法行政考核是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
20、坏的重要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二、依法行政考核的对象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准则,理应都要进行依法行政考核。但是,根据决定,现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在市县。因此,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对象范围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考核办法第二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的依法行政考核不作要求,只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鉴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考核,已纳入年度公务员考核,故考核办法对此不再作规定。三、依法行政考核遵循的原则考核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行政考
21、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级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政府部门。四、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编 行政执法概述一、行政执法概念(一)行政执法的涵义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法律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性质上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无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还是将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于具体的相对人或者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等都是执法活动。狭义的行
22、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适用法律于具体的相对人或具体事件的行为,即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我们平常所说的行政执法是就从狭义的角度而言的。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这里既包括法定的主管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进行行政执法,但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即执法的主体仍然为主管行政机关。第二,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第三,行政执法的内容是执法主体依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相对人,采取措施,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第四,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得
23、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二、 行政执法的分类和基本原则(一)行政执法分类2、以行政执法的内容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权利性行政执法与义务性行政执法。权利性行政执法是指执法主体赋予相对人某项权利的执法活动,如颁发营业许可证,授予专利证书。义务性行政执法是指执法主体科以相对人某项义务或责令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执法活动,如征税、责令改正错误行为等。3、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救助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相对人某项权利或资格的执法活动。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对某一法律事实予以认定的执法活动。行政处罚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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