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师资培训班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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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的本质 (一) 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二) 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三)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三、法具有普遍性 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 四、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五、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六、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第二章 法律体系 第二节 法律体系 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述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201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重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 (一)宪法法律部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了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 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三)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 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五) 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 (六) 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程序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 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仲裁法等。 第三章 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特点 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机制,它具有明确、具体、反复适用的特点。 (三)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范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范的同义词。通常情况下,一条规范的全部构成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法律规范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有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 三、损害事实 四、因果关系 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可以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四、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第五节 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原则 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二)因果联系原则 (三)责任相称原则 (四)责任自负原则 第二编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七章 依法行政基本涵义 (二)依法行政的本质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理由是: 二、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 依法行政具有以下特征: (一)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在我国,既不可将依法行政等同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也不能将依法行政等同于依法治国。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从狭义来说,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而从广义来说,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位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位的法律规范。法律优先包括下列两层含义: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其相抵触,凡有抵触,均以法律为准。在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其他法律规范对某一事项已作出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必须服从法律。法律优先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违背法律,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严格确立法律规范之间的等级,也就是法律规范之间的位阶;其次法律规范本身必须具体明确。这就是法律优先原则的两个基本前提。 (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也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积极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有法律明确的授权下,行政机关才可以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相应规定。法律保留原则是职权法定原则的延伸与发展,是对行政机关权力来源的进一步限制,它保证了立法机关对国家政策方向的绝对控制权,保证了国家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合法权利。 (三)职权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授予,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职权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是经人民或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通过法律授予的;没有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不可能具有行政权,也不可能行使政权。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本身所固有的。从法律的角度说,公民的权利是只有法律禁止的,公民才不得为之,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行政机关的职权则不同,对行政机关来说,除了法律禁止的不得为之,凡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也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同时,职权法定还要求行政机关要做到权责一致,法律赋予或者授予行政机关职权,实际上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职权必须行使而不能放弃,否则就是不履行义务的失职行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由组织法分配或划定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范围;二是单行的法律规定了哪些方面的事项由何行政机关或组织管辖,如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可以说是法律保留原则的补充。比之于法律保留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更为直白,在我国也更具现实意义。 (四)行政合理原则 (五)行政公开原则 (六)行政诚信原则 (七)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信赖保护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部分,其核心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在从事管理活动时,必须讲求诚实信用,不得朝令夕改。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八)权利救济原则 第八章 依法行政基本内容 第一节 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二、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三、行政机关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一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相统一;二是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一致;三是违法必须受追究。 第二节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或者变更行政决策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众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下为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一)以行政行为针对的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 (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是约束相对一群公民和组织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它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的变化,而是使有关行政相对人拥有产生权利义务变化的依据。 (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它针对往后的事件作出,并只适用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它不仅对所有的公民和组织有效,而且在公布以后的所有时间内有效,直到被废止。这种往后效力,还表现在对同类行为在制定行政规则以后的时空里可以反复适用。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征求意见 三、咨询论证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会议决定 七、公布结果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规则的总和。目前,我国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予以规范,但各地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予以了规范,我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调研起草;(二)征求意见;(三)组织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六)公布;(七)备案等程序进行。相关的程序制度详述如下: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解释和清理 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并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一项监督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制定机关负责。 第十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 一是行政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不予公开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 一是国家秘密。 二是商业秘密。 三是个人隐私。 第十三章 依法行政考核 第一节 依法行政考核概述 一、依法行政考核的概念 依法行政考核是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 二、依法行政考核的对象 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准则,理应都要进行依法行政考核。但是,根据《决定》,现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在市县。因此,《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对象范围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考核办法》第二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的依法行政考核不作要求,只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鉴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考核,已纳入年度公务员考核,故《考核办法》对此不再作规定。 三、依法行政考核遵循的原则 《考核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级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政府部门。 四、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编 行政执法概述 一、行政执法概念 (一)行政执法的涵义 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法律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性质上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无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还是将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于具体的相对人或者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等都是执法活动。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适用法律于具体的相对人或具体事件的行为,即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我们平常所说的行政执法是就从狭义的角度而言的。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这里既包括法定的主管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进行行政执法,但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即执法的主体仍然为主管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 第三,行政执法的内容是执法主体依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相对人,采取措施,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第四,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得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二、 行政执法的分类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执法分类 2、以行政执法的内容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权利性行政执法与义务性行政执法。权利性行政执法是指执法主体赋予相对人某项权利的执法活动,如颁发营业许可证,授予专利证书。义务性行政执法是指执法主体科以相对人某项义务或责令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执法活动,如征税、责令改正错误行为等。 3、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救助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相对人某项权利或资格的执法活动。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对某一法律事实予以认定的执法活动。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给予制裁的执法活动。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对无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法活动。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和行政决定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活动。行政征收是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向相对人无偿强制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执法活动。行政救助是行政机关对法定应予帮助的人提供一定数额金钱或物质帮助的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执行执法活动必须依据和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不得作出损害相对人权益或者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合法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合乎实体法,也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合乎程序法。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做到: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不得超越。 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而言,就是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为,原则上均不得实施;对公民相对人而言,只要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禁止的,原则上相对都可以做。(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即程序合法,不得违反。 程序合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形式、时间和顺序。 2、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法律理性。 具体来说要做到: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平等对待包括两种情形,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指行政机关在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时,情况基本相同的,应当同等对待;行政机关在不同时间阶段先后面对多个情况基本相同的相对人时,应当遵循惯例,与以往同类相对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规定已经改变。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是指相对人处于不同情况,行政机关应当针对相对人的具体情况设定权利义务,区别对待。平等对待相对人并非意味不分情况、不管差异,一律相同。 (2)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合乎法律目的。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实质,如果自由裁量行为违背了授权的意图,就是不当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须、适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即使是依照法律可以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也应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在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时,对手段的选择应按照目的加以衡量。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轻于达成行政目的所获得的利益。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执法过程要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开和执法程序的公开。主要内容:(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和掌握的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开。(2)行政执法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所提供的行政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充分。(3)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并为行政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提供便利。(4)对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5)除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未经其许可,不得公开其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4、信赖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3)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及效力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 就一般要件而言,具体包括: 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适当。4、程序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1、公定力或先定力。即行政执法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或服从。 2、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亦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3、拘束力或约束力。拘束力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执行,完全地履行执法行为的内容或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执行力。 四、 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述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能独立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执法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如依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尽管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国家公务员作出,但他们只是以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 2、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法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政,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我国有不少机构,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些部门的内设处(科)对外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书必须以部门署名,不能以处(科)署名。所以,部门内部的处(科)一般不是行政执法主体。 4、行政执法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带来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 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一般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两大类。具体是: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容机构和议事协议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 (二) 行政执法主体种类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国家性。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体现国家意志;它所制定的法规,发布的决定、命令,采取的行政措施,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2)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相对独立性。 (4)统一性和层级性。 2、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一样,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 (1)企业。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3、 行政委托组织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行政职能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组织行使的活动。行政委托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行政委托的规则 行政委托尽管有其产生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毕竟是由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遵守以下委托规则: (1)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即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条件下,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无是无效的。 (2)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即行政机关必须且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受托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有从事委托事项所必须的设备设施。 (4)被委托的组织组织或个人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并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5)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受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被委托组织的类型 行政机关可以将部分行政事务委托给以下组织或个人: (1)本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 (2)社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性公司; (3)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4)具有专门知识、专门技能、专门设备的各种检验、鉴定等技术机构; (5)个人,如市场监督员、市容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等协助性行政事务。 五、 行政执法依据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 1、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等级按下列顺序确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其他规范性文件。这其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会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优先适用后制定的依据。新法与旧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即应是同一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如果是不同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则应依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方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其他执法依据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时,如果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5、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 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六、行政执法证据 (一)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根据行政执法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行政执法证据可分为以下七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二)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要求 1、具体要求 (1)全面。 (2)客观。 (3)公正。 (4)及时。 2、证据保全 采取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性。二是证据有难以取得的情况。采取证据保全应当遵守的程序主要有: (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3)登记保存。 (4)及时作出处理。 行政执法证据效力 行政执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其形式要求,另一方面是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三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调取查证不能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不能采取威逼、利诱等非法手段。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掌握的证据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审查其真实性:一是证据形成的原因;二是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是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是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五是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5)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是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是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是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是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是本机关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是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是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是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七、 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 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 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其含义是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 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的内容应当包括:(1)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的公开;(2)行政法规、规章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开;(3)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地点、依据、职责、程序、标准和条件、时限、结果的公开;(4)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的公开;(5)行政执法机关公务员的个人资料的公开;(6)应公民申请,涉及记载其个人信息的档案资料的公开。 当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参与原则 效率原则 便民原则 (三) 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听证),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与申请公开, 表明身份制度 告知制度 回避制度 回避规则通常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适用,它要求行政主体或行政人在处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时应自行回避;相对人也可以请求行政主体或行政人回避;上级行政主体在发现下属行政主体或行政人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也可直接命令下属回避。 应予回避的事由:(1)本人或其近亲属为行政行为所涉事件的当事人;(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行政行为所涉事件的当事人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3)相对人有足够理由认为某行政主体或行政人作出行政行为会有失偏颇(该种回避必须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不能由下属行政主体或行政人自行回避);(4)法定的其他事由。 审裁分离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期间制度 送达制度 行政送达的方式有: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第二十一章 行 政 处 罚 二、行政处罚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的含义: 1.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四)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与危害程度相当, (五)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对保障当事人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请求行政赔偿。 (六)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按其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四类: 1.申诫罚。2.财产罚。3.能力罚。4.人身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设定权限如下: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履行内部职能的行政机关,如一些内部协调机构(办公厅、室),决策咨询机关(政府参事室)等不能成为处罚的主体,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委托。 2.委托权的主体。 3.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受委托组织职能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以自己组织名义实施处罚,更不能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本身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它行使的处罚权是别的行政机关赋予的,它不具有委托权,因此不能再委托。 5.委托机关的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的委托权限以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而引起行政诉讼,被告就是委托行政机关,而不是受委托组织。 6.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规则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2.职权管辖。3.级别管辖。4.移送管辖。5.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1.一事不再罚规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罚款和多头罚款。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规则,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该行政机关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如态度不好)给当事人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二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实施处罚的,若其中一个部门给予了罚款处罚,则另一部门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予以罚款处罚;三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处罚的,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了一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能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说明的是:一事不再罚与并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处是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行政罚,这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允许的。 2.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规则。 3.不予行政处罚规则。按照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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