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doc
《大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doc(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根据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庆政规2017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慢性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短期内无法治愈、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部分慢性病;门诊特殊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及组织器官移植术后等特殊门诊治疗。治疗以上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享受门诊指定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待遇人员是指经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一定程序审核,并符合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第三条 市
2、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个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际,参考临床医疗专家意见、流行病学特点,定期向行政部门提出病种范围、认定标准、补助标准的调整意见。第四条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规定病种范围内,正常缴费的,均可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第二章 门诊慢性病范围、认定标准、限额及报销比例第五条 将冠心病、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等26种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范围(门诊慢性疾病的认定标准及年度补助标准见附件)。第六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50%;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60%。第七条
3、 病种年度定额不含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费用,年度内超门诊慢性病定额以上费用不予核销。第八条 参保人员认定两种(含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病种补助标准最高一种疾病的定额标准执行。第九条 门诊慢性病报销费用支出与其他统筹基金支出累计计算,累计支出之和不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第三章 门诊特殊治疗定额标准及报销比例第十条 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70%,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80%。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费用,每年只设置一次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门诊放化疗一致。第十一条 尿毒症透
4、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年度费用报销限额标准:(一)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限额为6万元;(二)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限额为8万元。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年度费用报销限额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十三条 透析前后的肾功、离子、钙、磷等测定费,梅毒、艾滋病、丙肝、乙肝等化验费,血液灌流、血液滤过、造瘘手术、连续血液净化、“人造瘘”维护等治疗费,透析过程中使用的国药准字号的低分子肝素、升血素、促红细胞生成素、左卡尼丁、可益能等药费,纳入透析治疗费用。第十四条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尿毒症非透析治疗及组织器官移植术后非抗排异治疗等门诊治疗费用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起付
5、标准和报销比例与门诊慢性病一致。第十五条 病种年度定额不含自付比例费用,年度超定额以上费用不予核销。第十六条 门诊特殊治疗的报销费用支出与其他统筹基金支出累计计算,累计支出之和不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第四章 申报及认定第十七条 门诊慢性病每年集中审定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及审定程序由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治疗)申请表、市(县)级医院诊断书、市(县)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出院小结、与诊断相关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九条 70周岁以上或严重行动障碍的申报人员,可不参加现场体检,由医疗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认定。第二十条 患有心脏搭桥
6、术后、血管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风湿性心脏病换瓣术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类疾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等疾病的参保人员,可不参加现场体检,由医疗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认定。第二十一条 恶性肿瘤、尿毒症及组织器官移植术后的参保患者,可以随时申报。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在接到认定通知一周内,可向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分别组织复查。第五章 就医及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参保人员在公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尿毒症透析及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品的参保人员除外)。第二十四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需为门诊慢性病和
7、门诊特殊治疗参保人员提供微机打印的药品明细单和有效医疗费用票据。第二十五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治疗与其他普通门诊疾病要单独开方,应用范围为治疗审批病种的门诊用药、仪器检查、化验等。门诊开药实行处方限量管理,一般为7-14日药量,最高不超过一个月药量。第二十六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治疗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第二十七条 符合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治疗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发放门诊慢性病(特殊治疗)就医卡,治疗认定病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第二十八条 参
8、保人员申报并取得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治疗资格的,可报销费用含认定前当年已发生的费用。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欠费或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治疗费用不予核销。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协助参保人员伪造医疗资料骗取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治疗资格的,由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并按医保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通过伪造病情资料骗取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治疗资格的,取消其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治疗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已骗取的医保基金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骗取基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附件: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庆 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 慢性病 特殊 治疗 管理办法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