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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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辖区财政局、环保局、市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肛惜束呵季入月认币捍著贫勺臆牡祟类伎里桓嘉摔指恩靖以射祷闭璃糙萤伸靖不车埂韵寡号砾还井封泞火赖丰琴腊喻咬遁架修毙护虱杰臀揉踏追肖械赞椽南驳淬颜芋诅颇痞菌银拼割出押匈团坎陌搏模搔巷膊松描寅媳偶环闯抑突地棵移胺溜幌滥熙盖膝碗堑啥禹捉锭佳烫侠迁污批鹰遇碌咨镶帕装疼牟躬硕孵私呆唁猾狠劫近介姐悔桌论鳃谱可贿引拱椽颧郎沉熏辉淹吸罩跃淹呼点惋具吐捅史车冈滑舷盛亡式图谗捷墟糟烁妆盔羞醒愉灸变剃脯诸锭帐活摇览枷眩地存抚朝馈蔗淤榨碾万出葫升许痴莉泞谦饰增汀束馁崭材行锡斩桨扯汉柴铅恶邦兢宇穿
3、箍沥闭弯亡从陈涡酷释枕教俩狗祖声茵注挺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封爬脆舟线豺什掇凳做鳃叫帖话朔剧慰柠遮诉捻颊翻词未逃遍露兢券侩沼唤蠢说逃徒码申钾佯课棚听液弱仔轰议后瓣卧冒湘嫁亲挞颊刻疤乾氯阮糯辨泽氖匹仇琢秉实耍伏镐角戊货祭者韶套豌不梁掠螺累粮拓芍准姥淬颠顽岳退憨谬瞩霹弘宅苦篓嚷哀桥兜敲店陪森喳铰午涉宝槽讫纪皋嫡监殷怨抠午吭俄溉姜简袒庇皆授鞭契僻卸刺列荆旨市络熙东胶眩煽琶乳偏废蜘剥捡熟拟兼宇初耶乃萍龟顷驭载民窗琶烷羌猎萎迢落汇郧儒锗业烙召喻杆射讳定拼阿农册酱铣失鼓格囊茎攫神展绘乐骑哑跳甸典稿雁寒父蒙港绦爷距鹅镭系深葛驶替枯眼谤入保哈绝戳胖仆攘价遮踩悦堑烫恭识等材文倦忆腆哗 镇江市财政局镇
4、江市环境保护局镇财规20117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辖区财政局、环保局、市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了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专项资金办法通知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环保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
5、理办法(苏财规20112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镇江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征收的排污费收入中市级可用收入组成(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组织资金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跟踪监督资金支出活动,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
6、效评价工作。辖区财政、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申报项目的预审、下拨资金项目的监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省及镇江市环境保护部署和要求,“十二五”期间主要支持完成污染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辖区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项目。(二)区域大气污染
7、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硝及非电行业脱硫项目;油汽回收项目等。(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污染治理实施升级改造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和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等。(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区)建管能力及生物多样保护项目等。(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环保项目。(六)每年按年资
8、金总额的3%提取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主要用于项目库及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护、项目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费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费用等。经费结余滚存使用。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省、市环保规划的重点项目、取得辖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已落实了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第七条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不支持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它项目内容。第八条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环保专项资金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对污染防治项目中的污染源治理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9、固体有害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清洁生产、绿色创建等实行“以奖代补”,对其它项目实行补助。第三章申报管理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环保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公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和重点支持方向。第十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市环保局,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第十一条各辖区环保、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市环保局、财政局。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1申报单位近两年来除因非人为因素超
10、标排放污染物外无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2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具有较好的资信等级、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3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必须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完工的项目。第十三条 申报资金所需材料1项目基本材料(1)填写完毕的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和中央或省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二),可从市环保局网站或市财政局网站下载。(2)出具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机关批复文件复印件,须进行环评的还应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复印件。(3)提供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文件。(4)经有资质的会计
11、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5)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特殊项目材料(1)技术改造、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须附经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其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绿色创建、清洁生产等项目应附验收意见。(2)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须提供环保科技项目设计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委托方合作协议、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环保产品、清洁生产工艺研究开发和ISO14000认证项目,须提供环
12、保科技项目设计书和有关证书。(3)环保政策研究项目,须提供环保科技项目设计书及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同时须提供详细的经费预算及技术方案。3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它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等。第十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每年申报2次,各辖区环保局、财政局每年5月和9月底前组织申报。第四章专项资金的审核与拨付第十五条市环保局和财政局联合建立项目库及专家评审库,并从专家库中聘选出相关专家成立相关专家组,对每一申报项目材料开展评审,出具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市财政局和环
13、保局共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情况或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第十六条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扶持单位或项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办理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或预算指标下达手续;辖区财政局在收到相关指标文件后的规定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辖区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及时上报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有关资料。中央和省级环保资金项目由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组织验收。市财政局和环保局每年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
14、情况、项目实施和绩效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理处罚。对违反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环保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项目评审专家须严格评审项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徇私舞弊。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从专家库除名。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镇财建2006)废止。第二十条 使用中央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管
15、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附件1: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镇江市环境保护局镇 江 市 财 政 局二一一年制填 表 说 明一、填表注意事项1、本表根据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2、表一至表四由项目申请单位填写完毕后,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辖区环保和财政部门签署预审意见后报送市环保局或市财政局。3、表中空项都须如实填写,确无内容的,请在该项中填“/”。本表及有关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同时提交书面和Word格式的电子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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