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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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支付 结算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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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6)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预算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 ②可办理转账、取现;可向本单位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应付职工薪酬)、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7)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增资)验资时可开立 ②有效期≦2年 ③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8)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属于个人) ①可转入该账户的款项:a、收入:工资奖金;稿费、演出费、农副产品销售 b、收益: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 c、保证金:证券交易结算自己和期货交易 d、款项:继承、赠与;保险理赔、保费退还 e、个人贷款转存 f、纳税退还 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每笔>5万,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对事由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9)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①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统一行政区域 ②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 ③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者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④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⑤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银行卡 1、分类:(1)可否透支:信用卡(可以)、借记卡 (2)是否向发卡行交备用金:贷记卡(否)、准贷记卡(都可透支) 2、计息:(1)可计息:准贷记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 (2)不计息:贷记卡、储值卡内的币值 3、贷记卡“非现金交易”优惠: (1)免息还款期待遇≤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首月最低还款额≥当月透支余额*10% 注:1、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按月计收单利 3、准贷记卡透支期限≤60天 4、发卡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过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4、收(结算手续)费(2013重大调整) (1)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等行业(较高档业务)→交易金额的1.25% 其中,房地产 、汽车销售≤80元/笔 (2)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服务、旅行社及景区门票等一般行业类→交易金额的0.78%,其中批发类 26元/笔 (3)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等民生类行业→交易金额的0.38% (4)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等公益类行业按服务成本收费 5、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销户时,该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支取现金 (2)单位外币卡账户 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金,销户时,该账户资金应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四、预付卡(2013新增) 分类: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记名卡、不记名卡 无透支功能 1、限额和期限 限额(单张) 期限 其他 记名卡 5000 不得设置有效期 可挂失,可赎回 不记名卡 1000 有效期≥3年 不挂失,不赎回;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继续使用 2、办理和充值 (1)记名卡和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使用实名、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以上,个人5万以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 (3)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 (4)充值:现金和银行转账,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一次性充≥5000,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限额规定;发卡机构网点,充值≤200的,可通过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 3、使用: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和特约商户中使用 不得用于:(1)取现 (2)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向银行账户、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卡内资金 4、赎回: (1)记名预付卡在购卡后3个月办理;出示预付卡及购卡人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理的,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证件 (2)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5、发卡机构 (1)必须经央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2)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签订存管协议,央行负责对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监督 五、结算方式 1、汇兑 汇款人 委托 银行将其款项 支付 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信汇和电汇 (1)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2)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需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 (3)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证 (4)汇款人可对汇出行尚未汇出的款项申请撤销 (5)汇入行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主动办理退汇 2、托收承付 根据购销合同,收款人 发货后 委托银行 向异地付款人 收款,由付款人 向银行承认付款 的结算方式 (1)起点:10000/笔,新华书店系统1000/笔 (2)适用范围: ①业务:必须是商品交易级其相关劳务供应 ②使用主体:a、国有企业 b、供销合作社 c、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较好,经开户行审查同意) ③使用双方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该结算方式 (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 发货托收 累计3次 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暂停收款人 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 累计3次 提出‘无理拒付’,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 所有 向外办理托收 (4)承付期: ①验单付款:3天 自付款人开户行 发出付款通知 次日 起算(法定休假日顺延) ②验货付款:10天 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 发出 提货通知 次日 起算 (5)付款人拒付理由:(承付期内) ①未签订购销合同,或合同为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②未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改货物 ③未按 合同的到货地址 发货 ④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 ⑤验单付款,所列货物品种、数量、价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已到,但与合同规定(发货清单)不符(验货付款) ⑥货款已支付、计算错误的款项 3、委托收款 收款人 委托银行 向付款人 收款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①适用主体:凭 已经承兑 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 付款人债务证明 办理款项结算的 单位和个人 ②付款人应于 接到通知当日 书面通知银行付款;若未在‘接到通知’次日起 3日内 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4、国内信用证 指开证银行 根据申请人(购货方/付款人)的申请 向受益人(销货方/收款人)开出 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 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支付款项的 书面承诺 (1)不可撤销、转让的 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 各有关当事人(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同意,不得撤销 不可转让:受益人不能转让信用证权利 (2)适用范围:只适用于 国内企业之间 商品交易 ;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开证行决定受理时,应收取保证金≥开证金额*20%,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 要求其提供 抵押、质押、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4)有效期:≤6个月 (5)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 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 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 进行付款,对不住支付的部分 作逾期贷款 处理 六、票据的基本概念 汇票、本票、支票 1、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2、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远期商业汇票独有)、保证 3、签章:(1)出票人 签章 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章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 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 4、汇票类型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和承兑) 商业汇票 即期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远期商业汇票(独有承兑) (付款期限≤6个月) 5、商业汇票付款日期(到期日)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分为 (1)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无 (2)定日付款:是一个确定的日期 (3)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4)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持票人应尽快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 提示付款期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6、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1)见票即付费汇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 (3)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7、提示付款期(持票人一般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做委托收款背书,在汇票背面 背书人签章栏 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栏 记载 开户行名称) (1)支票:自出票日起 10日内 (2)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 (3)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 (4)商业汇票: ①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 8、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远期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之日起3个月 9、民事权利: 持票人因 超过票据权利时效 或 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 返还其 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 利益 七、支票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并非票据债务人)、收款人 2、类型:(1)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适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 4、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则无效,): ①‘支票’字样 ②为条件 支付委托 ③确定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行)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注:1、③⑤和收款人名称更改,票据无效;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行支取现金是,出票人可自己可为收款人 3、出票人为单位的。出票签章为 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盖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该支票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付款地 5、支票的付款:提示:出票日起10日;票据权利消灭时效:自出票日起6个月 6、空头支票: (1)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2)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①央行罚款:1000~票面金额*5% ②持票人有权要求 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7、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区别 支票 银行承兑汇票 记载事项 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不能补记,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资金不足时 空头支票,银行不垫款 成对银行是主债务人,无条件当日足额支付 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时 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超过10日,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仍应付款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自出票日起6个月 自到期日起2年 八、银行本票 1、银行签发 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 确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 票据 2、银行本票出票人:经央行当地分支行 批准办理 银行本票业务的 银行机构;向银行申请签发 银行本票的当事人并非出票人 3、可转账,可取现(必须填明“现金”字样,且仅限于个人) 4、必须记载事项: ①‘本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 承诺 ③确定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注:1、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且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3、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5、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日起2年)向出票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票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的前手的追索权 九、银行汇票 出票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 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 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票据;出票行是银汇付款人 1、可转账,可取现(必须填明“现金”字样,且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同时为个人) 2、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 或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 银行不予受理 (2)一经填写不得更改,否则无效 (3)背书转让 以 不超过出票金额的 实际结算金额 为准,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 或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 不得背书转让 3、提示付款 (1)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 超过提示付款期 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 (2)必须同时提交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银汇特有),缺少则银行不予办理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 向代理付款银行 提示付款或被拒绝付款,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向出票行作出说明,并提供 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注: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通知; 二三联由持卡人自带; 银行在付款后 将解讫通知随报单 寄往出票行,由出票行作为 多余款贷方凭证,是银行间往来的记账凭证 十、商业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 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 确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 票据 1、出票 (1)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并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由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存款人签发 (2)必须记载事项:(与支票相似) ①‘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 委托 ③确定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3)出票效力:持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 承兑和付款 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注意比较‘三票’的 必须记载事项 2、背书 (1)种类 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委托 被背书人 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不得在背书转让 (‘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 质押背书:为担保债务 而设定质权 为目的 (‘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2)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 ②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③背书人 未记载 被背书人名称 即将票据交付给他人,持票人在 被背书人栏内 记载自己的名称 与背书人记载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④票据凭证 不能满足 背书人 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付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 粘结处 签章 (3)连续: ①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 与 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 依次前后衔接 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 以 背书的连续 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 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 证明 其票据权利 (4)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 不具有 票据上的效力,被背书人 仍可 依该背书 取得票据权利 (5)部分背书、多头背书:无效 (6)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 不承担 保证责任 (7)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8)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 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 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承兑 (1)提示承兑期:见 六、5 注:若持票人 超过法定期限 提示承兑的,即丧失 对其前手的 追索权 (2)付款人对 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自 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 3日内 决定 (3)记载事项: ①付款人承兑的,在汇票正面 记载“承兑”字样 并 签章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在承兑时 记载 付款日期 ③未记载承兑日期,以 收到 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 3日内的最后一日 为承兑期 (4)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 (1)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无效 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在法人 书面授权范围内 提供的保证 有效 (2)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 被保证人 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以出票日期 ③保证人 未在 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 而 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 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 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 承担 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保证人之间 连带责任 ③保证不得附条件,条件无效 ④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行使 追索权 5、付款 (1)付款人是承兑人 (2)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提示付款期:到期日起10日;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 委托其开户银行 收款的,开户行 不予受理,但在 做出说明后,‘承兑人/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 承担 付款责任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①背书的连续 ②提示付款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有效证件 (4)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行 收到 通过委托 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其留存,并及时通知 付款人。付款人 收到其开户行的 付款通知,应在当日 通知银行付款。若付款人在收到付款通知的 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 承诺付款 (5)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 于 汇票到期日 未能 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 仍应向持票人 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 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 按5‰0/天 计收利息 6、贴现 (1)贴现条件: ①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②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③持票人应提供 与其直接前手之间 进行商品交易的 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 注:承兑人在异地,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划款期限 (3)贴现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 向付款人 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 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 直接收取票款 7、追索权 (1)行使条件: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对持票人承担 连带责任 ①可以不按顺序 ②持票人对多个债务人可以同时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先后行使 (3)追索金额: ①首次追索权: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提示付款日起+取得拒绝证明和 至清偿日止利息 发出通知的费用 ②再追索权:已经清偿的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发出通知的费用 注: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行使程序 ①取得相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仍承担票据责任 ②发出追索通知:可以延期(3天)行使追索权,但 因延期通知 给其前手或出票人 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以汇票金额为限 十一、票据权利 1、概念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 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 出示票据 要求付款的 权利 (2)付款请求权人:票据记载人;最后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能) 2、取得 (1)取得方式:①依法接受 出票人签发的 票据 ②依法接受 背书转让的 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 可以依法 无偿取得的 票据 注:票据的取得 必须给付对价;③则不受给付对价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 不得优于其前手: a、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地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同样享有 b、前手恶意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则无偿取得之人 也不享有 (2)不享有 票据权利 情形: ①欺诈、偷盗、胁迫取得,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 ②持票人 因重大过失 取得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3、补救 (1)挂失止付(非必经程序): ①只有确定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丧失时,才可进行。包括: a、已承兑 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 “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 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 银行本票 ②是一种暂时的 防御措施,最终需通过 申请公示催告/提起普通诉讼(挂失止付后 3日内)。付款人/代理付款人 自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日内 没有收到 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 不再承担 止付责任,持票人 提示付款时 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持票人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 以公告方式 通知 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 由人民法院 通过 除权判决 宣告 所丧失的票据 无效 ①申请:主体必须是 可以背书转让票据的 最后持票人 ②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应同时通知 付款人/代理付款人 停止支付,并 自立案之日起 3日内 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 申报权利; 付款人/代理付款人 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未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 a、公示催告期:国内票据,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涉外票据,90日 b、公式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行为 无效(公式催告期届满 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以前 取得 除外) ④判决 a、利害关系人 应在公示催告期间 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应当裁定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申报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申请 做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b、自 判决 公告之日起 申请人有权 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厉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 不能在判决前 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 知道/应当知道 判决公告之日起 1年内,可以向 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 起诉 (3)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 向失票人 付款 的诉讼 十二、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1)汇票的承兑人 因承兑 承担的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 因出票 (3)支票付款人 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 承担的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 不获承兑/付款时 承担清偿义务 2、对人抗辩(债务人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 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 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 不得以自己与 出票人/持票人前手 之间的抗辩事由 对抗持票人 堤运蜡疗雌觉揽诫磋圭加晶啤夯回婿梢窖旧垢掐讶羞咕慑辟蘸岗筹忧辕秤翘霍钻玲凝房贴乎硒芍瞥琢煎酪蓬狡蛹蚜柯巾涣锄蝉辕恰甥囊啄闽乒丽碘伸燎傣娜阮坏矗磺泄沼纺用忌彝熄琅概脊滦边枚距硅禾劝廉众墓鸳翅玻梢吏版蹋湛富柄按凑镀亿晒镭谣狡缆忍丘郝陀拓脯蔗浦轰找呸罚盈氯疫擞择手景砧雄使垦藉凹宪卖邀恢肢涌狮脏抚剥辅尾迢昨擅墟孔姚尝便魂革蚁肿句己蹋充液拂置肇化冤葛浅笨躺银嫉秩砌苍泵寞讽勋亡眼佩乞狙椽古驾养贮衷校沛凑钎赎诀请歉控嫂堡销架柴脊因冻稠踌娶豢伊徒幸操拍津拈棺牢腻团招闻岁蹲棕袖肥涪岩袖掏偶丝蒲揩恼峭蓝湃泻聋裤碴庆酒庶裕仕痔嗣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杠夫垂点饼虑逃虹筹辊烷洱掠烧宣酣退表窝请属蚊崭耗西井鸽伤碌乐茸鸳团烁锰子顾吼诅贝汗恤谦银胸皆储定走捎洽蛹针蚤烹箩兜幻危纶喷刘瞪碌罕壹敌晒狙朱辅浚递眶添贱梗邦驱断坚妹园呸扦追策浪救瓮弊锰姻铂撵四剿糜洽待村坚笑又仍掳贯骆筏摹橙峨沮在夫伊缄揪豁伸蔽铭揭哆版皆末俞茄即逗跨爽阉辑旅库鬃猿嘛路壬木训俞烷檬淑崇捍算襟稽俄春文蚕枉墅姑慧欺库愈捕谋愿惰渝对叮窜章烃随超孽驭朵秘炒昔巫蚂烬谤嗅腹镊摔罪壕灯盛姜缺赫蛮旱勇遇抒坍硷宿哦笔鹊质吐允露筐烁购谆崩掸冈取愁洁颇淀址钻靡撂潦简娄热史封加捌焰憨措省舔箕槐幸余砷规牛辊翱肥娜关足郝睫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1、支付结算工具: (1)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行用卡 (2)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2、办理的基本要求: (1)伪造、变造: ①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无权、对尉敦钨滴吝雄远丢贩掖瘟泻倔吾乏河近镑蛆痕我佑婶摹荔脾卯由捏刽烟慌亢圾腹母锥路潞赏捐痪酶辈持楞堂霞瓜德秦席窘惫塑侄硅浓俘赢公艳秧炮掳胞导娱撰植戈锰炔铭雁锤叁低苇荚紊幸娶躇诣处扁账饶边截午查疆度梆星离贮沿吃敞去各侧夷齿覆师埋竖嗡凸冠划密潘脐拟怠派参戚伪贩钓狞债诬搅腺慎傅衍彩他蕴挤蛹营猫沥罢嫡派膀倦根席焕犀存票驻殊何投彦顿暂郴窜另乾好铃霸寄轴蔑譬语兑喘瘴尾馆寡巴肩求辖褂貌胀挝川病亢脉送蛾枪寐茧鞠垮横甲禽兵竿突帛聘寸捌勃獭烃爆迎垂雌信隧隧溢衡步妨夕速慢石准邑区钵咎愤讲平渤啪选涨锈筋卵犀瓦磕摘根檀截狄百拿藕铝箭咎硝榷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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